本节共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做了原则性规定,从签订合同起,就将其纳入工程计价规范的内容,保证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法进行。
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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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 4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
4. 4. 1 |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本条规定了工程合同中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原则。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人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限要求: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形式要求:书面形式 依据107号文规定,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鉴于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图预算有时是设计人编制的,因此本规范将其修订为“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不在于施工图预算是谁编制的,当然承、包双方认可的形式可以通过施工图来实现。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4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
4. 4. 2 |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
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工程的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原则。 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
4. 4. 3 |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
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 当然本条规定并不排除“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来说,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有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此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赋予合同约束力(可调),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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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 4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
4. 4. 4 |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及支付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款项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
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的约定事项以及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方法。 针对当前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事项约定不清楚、不明确、甚至根本就没有约定,造成合同纠纷的实际,本条特别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本规范在后半部分对于预付款、计量与进度款支付、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结算等都做了规定,即合同中没有约定,双方有协商不成,则适用于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