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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应用与操作:竣工结算

本节共1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03《规范》再此方面的规定空白,08《规范》对此做了全面、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强制性规定】

本条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的强制性要求。
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本规范相关规定实施(后边有规定)。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由发包人核对。
竣工结算分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承包人也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咨询人必须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承包人的委托编制竣工结算。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本规范
2.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
3.工程竣工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办理竣工结算时:
1.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工程量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4.8.5

措施项目费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调整确认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范4.1.5条的规定计算。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
1.明确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
2.明确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
3.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6

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费的竣工结算办理要求:
1)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2)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材料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当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调整时,应按调整后确定的金额计算。
4)索赔事件发生产生的费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索赔费用的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发包人现场签证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现场签证费用金额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
6)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价款中。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7

规费和税金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计算。

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
1.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2.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规费项目时,竣工结算中应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计算。
3.当施工过程中国家以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规费和税金计取标准进行调整时,规费和税金应作相应调整。

   

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编制、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原则原则: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一并递交竣工结算书。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定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作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本条按照交易结束时钱、货两清的原则,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竣工结算的核对主体:发包人——发包人可自行直接核对竣工结算,也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发包人委托核对竣工结算时,必须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核对竣工结算
2.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限要求: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或本条规定的时限完成。
《高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司法解释这一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限,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
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财政部、建设部办法的369号文件中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对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书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 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
合同约定或本规范的核算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的时间。
3.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的标志: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计算完成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此条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以审代托、久审不结现象做了禁止性规定,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核对意见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中的责任。

 

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拒不签收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时,承包人的权利——即拒交工程;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递交竣工结算时,发包人的权利——即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工程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8.13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办理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369号文件,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确认后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14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结算价款时应采取的措施。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根据《高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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