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共1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03《规范》再此方面的规定空白,08《规范》对此做了全面、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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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8 |
4.8.1 |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强制性规定】 |
本条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的强制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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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
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由发包人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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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8 |
4.8.3 |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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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8 |
4.8.4 |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办理竣工结算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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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
措施项目费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调整确认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范4.1.5条的规定计算。 |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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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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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8 |
4.8.6 |
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 |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费的竣工结算办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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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8 |
4.8.7 |
规费和税金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计算。 |
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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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编制、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原则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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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8 |
4.8.9 |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
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作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本条按照交易结束时钱、货两清的原则,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
核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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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0万元以下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书之日起20天 |
2 |
500万元~2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
3 |
2000万元~ 5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 |
4 |
5000万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 |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
合同约定或本规范的核算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的时间。
3.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的标志: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计算完成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此条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以审代托、久审不结现象做了禁止性规定,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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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8 竣工结算 |
4.8.10 |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核对意见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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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1 |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
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拒不签收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时,承包人的权利——即拒交工程;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递交竣工结算时,发包人的权利——即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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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8 竣工结算 |
4.8.12 |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
工程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
4.8.13 |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办理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369号文件,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确认后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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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8 竣工结算 |
4.8.14 |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结算价款时应采取的措施。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根据《高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