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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清单规范》下的施工阶段工程价款支付实务

8.1.预付款的支付

(1)工程预付款概念及其法律性质: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交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采购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其法律性质为:发包人为帮助承包人顺利启动项目而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

(2)新《规范》下预付款支付的操作:新《规范》对预付款的基本规定:4.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注意:新《规范》重点强调了合同约定)

(3)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就按以下法定(369号文件)办理:

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应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际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金额)。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起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3)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凡是没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8.2.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及比例要求

新《规范》4.5.6/4.5.7/4.5.8规定: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核对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及比例的约定时,按下图规定办理:

8.3.发、承包人把握好何时才能适当停工的时间点
(1)第一次可停工的时间点:

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第二次可停工的时间点:

承包人没能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支付进度款,并未能与承包人达成付款协议,此时承包人可以停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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