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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屋面“花架”建筑面积认定问题

笔者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对屋面的“花架”是否计算建筑面积甲、乙双方各持己见。其原因在于,甲方认为是花架,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现我方(乙方)认为,不能认定为花架,其原因是有围护结构且层高为3.6m,大于2.2m应计算全面积。

现笔者将应计算全面积的有关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

⒈图纸依据:

⑴结施-201010305014中,明确了该层为结构楼层,且标高为9.250m12.850m,层高为3.600m

 


 

⑵建施-201010305010中,明确了①该层使用功能为“设备平台”,②该层三方均有围护墙体及窗户。

 


 


 

⒉《定额》依据

《四川省200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工程定额》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5页第14条规定,“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½面积”。

综上所述,虽然从其顶部结构看起来貌似我们平常意识中的花架,但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符合计算全面积的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设备房,建筑面积应计算全面积。

不当之处请各位同仁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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