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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清单规范相关条款解读 合理确定合同形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是对2003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强化了清单计价的执行力。为了更好的应用清单指导工作,在此将学习中的点滴记录与大家一起分享。

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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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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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是,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锁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供啊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汇总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落实的情况下(计算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是。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建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是,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订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是,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 Pric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二、单价或总价固定具有一定的前提

所谓的单价固定或者总价固定是指在某种约定的条件下,不是无限制的,无边界的固定,比如经过双方认可的施工图纸的工作内容,在这样的前提下是可以固定的,否则超出的部分将作为调整的部分考虑的。

所以此处所说的固定单价或者固定总价是基于一定条件,一定范围,某种情况下的约束的固定,超出此范围的部分就不属于固定的范畴了。固定价格合同是在一定条件下固定的,无条件的固定价格合同是不存在的。

三、采用单价合同,并不排斥使用总价包干。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本条仅规定可以采用单价合同,不是所有的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全部必须采用单价合同。具体的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的类型和调整的方式.

反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用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的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给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调整,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而对于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它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总结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的合同,适用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项目。按照财政部、建设和住房部引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暂行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的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四、工程量变化的约束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本条仅规定可以采用单价合同,不是所有的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全部必须采用单价合同。具体的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的类型和调整的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以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合同协议书签订时合同价格唯一的载体,在合同协议书签订时,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内容被赋予了合同约束力。

工程量变化的调整需要在合同中加以说明和规定,如合同没有约定,就按照如下的原则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当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外的,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五、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1、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本条规定是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的方式,及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仲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

2、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是调整的方式和方法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3、在实践运用中,要对如何界定需要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作出规定,比如规定工期,工期多长时间可以使用单价合同,工期多长时间可以使用总价合同;还比如可以规定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多少以内的可以采用总价合同。

4、使用总价合同必须是在施工图纸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完备,且经过甲乙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如果施工图纸不能确定,总价合同也是不确定的。

5、无论采用何种合同形式,主要的是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甲乙双方自己的约定,以有利于促进工程项目的开展,减少双方的合同争议为原则。

6、无论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均要在合同中约束价和量的范围和调整的方式,减少因此带来的争议。发包方在招标时应尽可能的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

7、要限制合同中保留条款的出现,对于保留条款要及时的进行澄清和说明是否接受此项保留条款,如果接受是全部接受还是部分接受。

8、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建设单位承担了量的风险,施工单位承担了价的风险;而对于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将自身风险转化到了施工单位身上。

【相关案例】

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业主在招标文件要求中要求:(1)项目在21个月完成。(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3)无调价条款。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万元,工期24个月,再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投标单位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1)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计多算出145万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错误的多报价,将合同价款定为(3640-145)=3495万元.(2)同意24个月工期。(3)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承包商回复为:(1)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增加205万元。(2)既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那么总价就是最优先的,计算错误不能从总价款中扣减的。所以总的合同总价款为(3640+205)=3845万元。

在工程的实施中,因为设计变化引发的工程变更,是得工程变更价款增加338万元,工程在24个月内完工。

工程结算的时候,业主单位坚持3495万元加上因为变更引发的部分的结算,即3495+338=3833万元。承包商坚持投标价格加上工程量少算的部分和因变更引发的部分价款,即3640+205+338=4183万元。最后经过第三方咨询公司的仲裁和调解,业主单位同意接受承包商的调整要求。

纵观整个事件的过程,可以得到如下的一些结论:

(1)业主未与承包商进行谈判就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指出的问题也没有进行澄清;

(2)对于承包商在投标书中使用的保留条款没有限制和约束。没有在澄清文件中或者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保留条款,这样承包商保留条款属于无效的条款。反之如果接受保留条款,也应该就所说明的保留条款进行谈判,作明确的答复,以免引起相关的合同使用过程的争议。

(3)对于使用总价合同,总价优先,一般不能进行修正,所确认的是总价款。如果采用了单价合同那么对于工程价款中因为数字计算错误是可以进行修正和补充的,并且招标文件也应该规定业主单位的修正权利,修正后的价格承包商需要进行认可。

(4)本例中的工程范围没有进行约束,这就存在对合同范围理解的偏差,对于这样的说明和澄清需要在发出中标函之前。

(5)对于投标过程发现的因为数字偏差引起的误差,需要及时的进行澄清。也就是需要就合同的相关事宜与承包商进行谈判,对于合同条件进行澄清,对投标的失误在合同中进行修正。因为无澄清,可以认为业主单位认可了保留的条款的内容。

对于业主单位因为疏忽谈判和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就损失了145万元。所以无论采用何种合同形式,无论工程项目多么紧张,而不能急于签订合同,而减少了相关的程序和环节,没有就疑问进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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