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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宣贯教材—招标控制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2招标控制价

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送审稿】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条文说明】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控制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进行招标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当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的处理原则:投标人应将超过概算的招标控制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进行审核。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标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如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本条依据这一精神,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和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原则。

本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进行招标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二款的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但由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由于招标方式的改变,标底保密这一法律规定已不能起到有效遏制哄抬标价的作用,我国有的地区和部门已经发生了在招标项目上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的现象,致使中标人的中标价高于招标人的预算,对招标工程的项目业主带来了困扰。因此,为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物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该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因为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控制制度,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因此,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当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署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使用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政府采购中的采购预算。因此本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精神,规定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送审稿】招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应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控制价,当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

本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担当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则应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所谓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即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人可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取得乙级(包括乙级暂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人,则只能承担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此外,本条条文说明还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控制价的编制。

按: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其他的相关资料。

【送审稿】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参考价;
  7其他的相关资料。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遵守的计价规定,并体现招标控制价的计价特点:
1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
2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政策规定的,应按政策规定执行。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本条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体现了招标控制价的计价特点:

使用的计价标准:应是本规范,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采用的价格信息: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这一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六条规定:“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市场价格信息”的规定是一致的。

按:

 

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送审稿】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应根据清单工程量、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按本规范2.0.×条综合单价的组成确定。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人给定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要求。
1工程量的确定,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
2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3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为使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内容一致,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

1.采用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应是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应按本规范4.2.3条规定的依据确定;

3.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综合单价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按:

 

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送审稿】措施项目清单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4.1.×条的规定计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国家强制标准应按本规范4.1.×条的规定确定,不得要求投标人优惠。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中措施项目费的计价依据和原则:
1措施项目费依据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所列内容;
2措施项目费按本规范第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

1.措施项目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确定,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形式进行计价的工程量,应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工程量,并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的,按本规范4.2.3条规定计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2.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计价。

按:

 

4.2.6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送审稿】其他项目清单费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设备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列出的项目填写人工、材料、机械使台班单价及其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计算;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中其他项目费的计价要求。
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
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他项目费的计价原则。

1.暂列金额。为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在招标控制价中需估算一笔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作为参考。

2.暂估价。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时:

材料暂估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单价,其单价参考市场价格估算。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的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

3.计日工。计日工包括计日工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分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本规范在条文说明中列出的标准仅供参考: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按:

 

4.2.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计算。

【送审稿】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条的规定计算,不得要求投标人优惠。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即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及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按:

 

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送审稿】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并不得只公布总价,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条文说明】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事项。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信息,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并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按:

 

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送审稿】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投诉或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举报。
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协调对投诉或举报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为按本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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