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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宣贯教材—投标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3投标价

4.3.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送审稿】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并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以下要求:
1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本规范强制性规定(第4.1.5,4.1.8条)必须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号下列条件……(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要点说明】本条款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

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但投标人自主决定投标报价不能违背以下原则。

1.必须执行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三条规定:“工程项目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因此,本规范所讲的强制性标准与强制性条文同义。

2.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此外,本条还规定了投标价由投标人编制,投标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按:

 

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送审稿】投标人所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但允许投标人调整的措施项目除外。

【条文说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时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要点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投标报价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填写原则。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需要说明的是,“08规范”已将“03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两表合一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为避免出现差错,投标人最好按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直接填写价格。

按:

 

4.3.3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送审稿】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有关计价要求,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规范;
  2企业定额,或参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或计价办法;
  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8其他的相关资料。

【条文说明】投标报价最基本的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报价应遵循的依据。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依据。

本条的上述规定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七条规定的“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的要求。体现了投标报价的特点:

1.本规范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发应当执行;

2.使用定额应当是企业定额,也可以使用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3.采用价格应是市场价格,也可以使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工程造价信息。

第1个特点体现了强制性要求,第2、3两个特点则体现了企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的内涵。

按:

 

4.3.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送审稿】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应依据本规范2.0.×条综合单价的组成,按本规范4.3.×条自主确定。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并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人给定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按招标人给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综合单价的确定依据和原则。
1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2.0.4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综合单价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时,工程价款不作调整。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投标报价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一是确定依据。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是该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二是材料暂估价。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

三是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应考虑进入综合单价。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幅度)内时,综合单价不得变动,工程价款不作调整。

按:

 

4.3.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施工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4.1.5条的规定确定。

【送审稿】措施项目清单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4.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4.1.×条的规定确定,不参与竞争。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并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投标人根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调整和确定措施项目,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包括:
1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
3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依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并对投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投标人根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调整和确定的措施项目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包括:

1.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家方式报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

3.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按:

 

4.3.6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的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送审稿】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按其他项目清单中确定的金额填写;
  2材料、设备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按其他项目清单中确定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单价并填报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其他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1暂列金额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对其它项目费投标报价的依据及原则。

1.暂列金额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按:

 

4.3.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8的规定确定。

【送审稿】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的规定确定,不参与竞争。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规费和税金投标报价的计取原则。
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具有强制性。投标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者,他不能改变、更不能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规费和税金。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对规费和税收投标报价的原则。

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具有强制性。投标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者,不能改变,更不能制定,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规费和税金。

按:

 

4.3.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送审稿】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条文说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单价中。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总价的计算原则。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招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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