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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宣贯教材—索赔与现场签证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送审稿】合同双方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并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程序提出索赔和确定索赔金额。

【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索赔的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本条规定了索赔的三要素: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任何索赔事件的确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又正当的索赔理由。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具有证据,因为进行索赔主要是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这正如本规范中所规定的,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并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
1. 对索赔证据的要求:
(1)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定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推敲。
(2)全面性。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涉及的索赔理由、事件过程、影响、索赔数额等都应有相应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
(3)关联性。索赔的证据应当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4)及时性。索赔证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符合合同约定。
(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一般要求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纪录、协议、纪要必须是双方签署的;工程中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纪录、统计必须有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
2. 索赔证据的种类: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纪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纪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纪录。
(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纪录。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纪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纪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纪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纪录,如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送审稿】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得到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的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提出要求追加付款的资料。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视为已经认可。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和确认。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未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
2 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索赔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
3 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则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4 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作出回应。
5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宣贯教材】(复述条文说明)
本条实质上规定的是单项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件发生后,递交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独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单项索赔是施工索赔通常采用的方式。它避免了多项索赔的相互影响制约,所以解决起来比较容易。
有时,由于施工过程中受到非常严重的干扰,以致承包人的全部施工活动与原来的计划大不相同,原合同规定的工作与变更后的工作相互混淆,承包人无法为索赔保持准确而详细的成本纪录资料,无法分辨哪些费用是原定的,哪些费用是新增的,在这种条件下,无法采用单项索赔的方式。而只能采用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说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索赔,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被迫采用的一种索赔方法。
采用综合索赔时,承包人必须提出以下证明:(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是合理的;(2)实际发生的总成本是合理的;(3)承包商对成本增加没有任何责任;(4)不可能采用其他的方法准确地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
虽然如此,承包人应该注意,尽量避免采取综合索赔的方式,因为它涉及的争论因素太多,一般很难成功。

 

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送审稿】实行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人提交对发包人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人提交对发包人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4 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协商;
  6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6款的程序进行。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索赔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宣贯教材】同条文说明。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送审稿】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条文说明】索赔事件发生后,在造成费用损失时,往往会造成工期的变动。当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与工期相关联时,承包人应根据发生的索赔事件,在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要求的同时,提出工期延长的要求。
发包人在批准承包人的索赔报告时,应将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长联系起来,综合作出批准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的决定。

【宣贯教材】同条文说明。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送审稿】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应得到索赔,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提出索赔金额的资料。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的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视为已经认可。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当合同中对此未作出具体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2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宣贯教材】同条文说明。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送审稿】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就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零星工作,应进行现场签证。当合同对此未作具体约定时,【宣贯教材补充: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

 

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送审稿】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在以往的工作建设中,发、承包双方有时对索赔或签证费用支付时间另行约定,致使索赔与签证费用等到竣工结算办理后才能得到支付,造成如下后果:一是变相拖延工程款支付;二是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有的发包人常以现场代表变更,而不承认某些索赔或签证支费用。条例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并明确规定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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