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量清单计算误差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综合单价。
若无合同约定且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5%以内的(含15%),仍执行原综合单价;
幅度超过15%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作调整,具体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量清单计算误差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综合单价。
若无合同约定且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5%以内的(含15%),仍执行原综合单价;
幅度超过15%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作调整,具体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