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承包是竞争中进行并发展起来的,承包商也正是通过竞争来获得施工任务并最终获得盈利。既然是竞争,既然要想盈利,就必须要准备承担相应的风险。这里所说的风险主要是由于在土建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的作用。它一旦发生,总会给承包商带来某种程度的损失。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将有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加入到国际竞争行列中去。在国际建筑市场上,一些承包商因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而导致其公司停业、倒闭、破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当今国际、国内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承包商间的竞争更为激烈的现状下,承包土建工程风险也更大。因此,土建多种承包业特别是国际土建工程承包业已成为“风险型事业”。土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反映在合同中,则成为合同风险。一般来说,在土建施工合同中都必都包含着某种风险条款和某些明显的或隐含着对承包商不利的条款,这些合同条款都会成为承包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替在风险。因此,对于一个承包商来说,要想在建筑市场这个各路英雄的竞技场中处于不败之地,首先要对合同风险有充分的估计,其次要对防范合同风险有可行的对策。
一、土建施工合同的主要风险
1、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应有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一般的土建合同中施工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应有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条款,常见的有:
(1)恶劣气象条件:除去由合同所界定的不可预见的特大自然灾害的风险应有业主承担以外,恶劣的天气(如严寒、酷暑、大雨、暴风等)往往对施工影响甚大,导致承包商的工期拖延和经济损失。
(2)不利的自然条件或障碍:招标文件(通常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往往要求承包商在投标之前已对施工现场有了详尽的了解,然而由于投标阶段时间短促及囿于现场踏勘的设备条件,承包商对现场的调查了解大多比较粗浅。由于对现场的地质、水文、道路、料场等困难条件可能估计不足,导致投标单价过低。
(3)开工后施工方法有重大的改变,被迫投入的或多的资源(设备、材料、劳力等),或是在投标时对标书中规定的过紧的工期没有引起重视,执行时不能按期交工而被罚款。这都是可能导致承包商的经济亏损。
(4)工程变更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条件:例如在某些合同中规定,工程变更在某一比例(通常是在15%左右)的合同金额内,承包商不得要求变更单价。如果承包商在该工程项目上的投标单价过低,则要承担在上述范围内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所带来的风险。
(5)合同价格的调整条件:如对通货膨胀、汇率变化、税收增加等,合同规定不予调整,则承包商必须承担全部风险;如合同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调整,则承担部分风险。
(6)在某些土建合同特别是国际土建工程合同中,常赋予工程师(与业主签署服务协议书,因此凡事都难免站在业主的立场上)对承包商所做的工作的各种检查和认可权,在这些合同中常写有“严格遵守工程师对本工程任何事项所作的指示和指令”的条款,而业主有时正是利用工程师的这些检查权和认可权来提供工程设计、施工、材料等标准,而不对承包商进行补偿。
(7)由于分包商选择不当或分包商合同定的不完善,而导致承包商对分包工程或分包价格要承担风险。
(8)在国际土建工程合同中,通常是以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这本身就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很多承包商因不谙工程所在国的法律而最终导致沉重的经济损失。
2、由于合同条文不全面、不完整,没有将合同双方的责权力关系全面表达清楚给承包商造成的风险。这种情况大多数是由于承包商没有预计到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利的情况,签约时过于草率,从而给自己留下后患。例如:
(1)在合同条款中没有“不利的自然条件”(或称“不利的施工条件”)的条款。这就限制了承包人在遇到恶劣施工条件时要求索赔的权利。
(2)合同工期定得很紧,有时承包商明知不能按期竣工但为了拿到工程项目还是不得不承诺。通常的土建施工合同中都定有拖延工期的每日罚款,但有时却缺少拖延工期最高限额的条款,这极易给承包商造成严重的经济亏损。
(3)在合同中缺少业主拖欠工程款的处罚条件款。这迫使承包商有时不得不“高息贷款”以维持生产或无钱购买材料,设备、配件等,甚至停工。
(4)在合同中对工程量变更、通货膨胀、汇率变化、税收增加等引起价格的改变没有规定具体的调整方法,如调价公式、调价原则等。如果发生自己的合同责任,使承包商蒙受经济损失。
3、由于合同条文不细致,不严密,使承包商不能准确地理解合同内容,产生失误而带来的风险。这种情况的专业素质、承包经验,语言文字水平(在国际土建施工中,特别重要的是外语水平)、理解和应用合同的能力等都是一个全面的考验。例如:
(1)某些合同中常有这样的条款:“承包商可以合理推知需要的为本工程服务所需的一切辅助工程”“凡未列入工程量清单内工作项目的费用均视为已摊入到相关工程的单价中”。这就是就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漏荐在合同实施中将得不到业主的拨款。
(2)某些合同中还有这样的条款“承包商为施工方便而设置的任何设施,其费用均有自己负责”这种提法对承包商相当不利,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就可以对某些永久性设施以“施工方便”为借口而拒绝支付。
(3)在某些合同中,只有“业主(或材料和安装设备的供应商)负责供应材料和设备”的条款,但没有“必需送达施工和安装现场”的规定,这样很容易引起对场内运输、甚至场外运输的争执。
(4)在某些合同中,业主对一些重要的问题有意不作具体的规定,确代之以“另行协商解决”的条款,这也容易给合同预埋下隐患。
4、由于业主提出单方面的约束性的条件、苛刻的合同条款余款转嫁给承包商的风险。
这种现象在当今建筑市场主要是“买方市场”而建设法规又不健全的情况下颇为盛行。例如:
(1)在某些合同中,本来附有工程的水文、地质等勘探试验资料,但业主确声明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 不负责任,使用这些资料的风险要由承包商承担。
(2)某些工程从开工到建成要历时数年,但合同中确没有调整价格的条款,业主也常在合同中设置“单价固定”、“总价包干”等条款来锁定合同的价格,由承包商独自承担物价上涨的风险。
(3)有些工程项目尚未落实,本不具备开工条件,但业主确以项目为“钩饵”,要求承包商自己带资入场、垫资施工。这将给承包商带来资金上的很大压力和风险。
(4)在一般的土建施工合同中,尚欠缺因业主资信不好而违约或因业主经营失败而导致其公司破产、倒闭、停业(这在国际土建工程承包中较为常见)后应该如何给予承包商以充分的经济补偿的条款。
二、防范土建施工合同风险的若干对策
既然在实施中可能存在着火诸多风险,那么承包商为了保证其工程项目的顺实施和保护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就必须要有防范这些风险的对策。这时里笔者认为必须对土建施工合同实行“全过程动态风险管理”的方法。所为“全过程动态风险管理”是指:承包商在投标、谈判、签约、施工、交验等各阶段都必须用动态的观点来识别和分析工程项目的风险,并用动态的方法来控制和处置这些风险。使其风险能够避免、转移或减少到最低限度。为此承包商可采取以下一些防范对策:
1、投标之前一一要吃透招标文件,尤其是其中的合同条款,就是实施这项工程的“法律”准则。因此在投标之前一定要仔细研究,反复推敲。尤其是要搞清其中之一的工期、付款、违约、索赔等关键性条款。并考虑是否能承担起合同中加在承包商一方的风险,是否值得投这个标。如风险确实太大,宁可放弃投标。
2、认真进行现场调查
在投标之前,业主通常要组织投标人勘察工程现场。但这种勘察是相当粗浅的。承包商必须再到现场,做全面详细的调查,核对业主所提供的资料。搞清疑难问题,以便编制出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和作出合理的报价。如系国际土建工程,还必须详尽了解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税收、市场、物价乃至风俗民情等。
3、在标前会议上澄清疑难问题
在合同条文中,有时存在一些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措辞,这些往往是合同纠纷的根源。对此承包商可以利用标前会议析机会向业主书面质疑并要求其书面澄清。按照国际惯例,这些载明问题及答复的文件就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样可以做到“现说断,后不乱”。
4、合理地运用报价技巧
(1)对于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如物价上涨、意外风险等),可以采取提高报价的风险附加费的方法。但这受到很大限制,因为风险附加费太高将会使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导致承包商不能中标。
(2)如果在招标条件中示作限制,承包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开口升级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联合保标法”等来规避合同中的价格风险。但随着招标程序的规范化和招标法规的健全,这些策略的运用余地和作用已经很小,如果承包商弄巧成拙,将丧失得标资格或报价失误。
(3)如果在招标中采用的不是“竞争性性投标”而是“议标”的方式,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建议将一些花费多、风险大的分项工程按“成本加酬金的方式结算。这在一些工期紧、技术复杂、设施或工艺要求高的工程项目中容易为业方所接受。
5、通过合同谈判、完善合同条文
在一般的土建工程项目特别是国际土建工程项目,业主通常要在招标文件中对适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法律、技术、财务等条件及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事先作出规定,承包商在投标时也表态愿意遵守。但在签定合同之前,还有一个议标阶段。业主可通过议标进一步压低合同价格,承包商则想通过议标一澄清合同中含糊不清的条款。这就为承包商通过与业主在签约前的谈判来完善合同条文、减少自己的风险提供了机会。这是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最广泛、也最有效的对策。
(1)首先要在合同中明确其组成部分及优先次序。特别是要把议标中双方一致同意修改和补充的意见整理成合同的“补遗书”或“备忘录”的形式,并由双签字作为正式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免在实施工程中发生争执。
(2)要在合同中明确其工程范围。在合同中要尽量避免出现或除去如“除另有规定外的一切工程”、“承包商可以合理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服务的一切辅助工程”这样含糊不清的词句,并争取写上“未列入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报价表中的工程内容,不包括在合同总价内”的条款。
(3)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风险补偿”条款。例如在一般的土建施工合同中,虽有“承包商可以在不利的自然条件或障碍下取得合理费用”的条款,但由于其措辞含混,容易在实施中引起争执。因此,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水文、地质等技术资料与实际情况明显有出入时,在合同中则应有由于业主提供额外补偿的条款。
(4)要使合同中风险型条款合理化。承包商要力争对原合同中的责权不平衡条款、单方面约束性条款作出修改或限定,以避免单独地承担风险。例如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按合同工期交付工程,否则必须受拖期罚款。但合同同时应规定业主要及时交图、交桩、交施工场地并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等,否则工期应予顺延。
6、采取完备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措施
对风险大的工程项目要派遣最得力的项目经理及技术、商务、财会等管理人员。(在国际土建工程项目中,还须配备外语、法律、税务、通关等人员)。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都要特别注意对本工程项目的管理,在技术方案、机械装备、材料供应、劳力安排、资金使用、成本核算等方面予以特别对待,以保证其项目的顺利实施。
7、加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索赔工作
索赔是承包商维护自己的分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的重要方法。通过索赔可以提高合同价格,增加工程收益,补偿由于合同风险引起的损失。然而索赔工作又是一项艰苦细致、连贯持续的业务。这就要求承包商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和合理运用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另一方面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要建立有关索赔的详细档案并不失时机地向业主和工程师报关索赔文件。
8、要尽可能地分散和转移风险
(1)要业主承担合同中某些较大的风险。例如要业主负责提供那些价格变动大、供应渠道难以保证的施工材料和生产设备等。这样可减少承包商的风险,但也相应地减少了收益的机会。
(2)与其它承包商合伙承包,共同承担风险。
(3)将一些风险大的分项工程分包出去,向分商转嫁风险。
(4)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转移大型的、特殊的、意外的风险。在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要求承包商除了要进行“工程全保险”(又称“工程一切险”),即对材料、设备、临时工程、已完工程及工程维修和第三方责任进行全面保险外,还须对参加该工程的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虽然采用这种方法要交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但相对风险而言则是很小的数字。而且保险费可以计入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