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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实际索赔案例的分析,介绍了索赔定义、原则和程序以及施工单位索赔时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工程,索赔,定义,原则
  一、索赔案例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可调整价格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工期390天,合同总价5000万元。合同中约定按建标【2003】06号文综合单价法计价程序计价,其中间接费率为20%,规费费率为5%,取费基数为: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如下事件:
  ⑴因地址勘探报告不详,出现图纸中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处理该障碍物导致工作A持续时间延长10天(该工作处于非关键线路上且延长时间未超过总时差),增加人工费2万元、材料费4万元、机械费3万元。
  ⑵因不可抗力而引起施工单位的供电设施发生火灾,使工作C持续时间延长10天(该工作处于非关键线路上且延长时间未超过总时差),增加人工费1.5万元、其他损失费用5万元。
  ⑶结构施工阶段因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导致施工单位增加人工费4万元、材料费6万元、机械费5万元,工作E持续时间延长30天(该工作处于关键线路上)。针对上诉事件,施工单位按程序提出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二、案例分析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索赔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一般情况下,承包方向发包方索赔称为索赔,反之为反索赔。其次,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再次,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其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后才能定夺。本案例中事件⑴因为图纸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属于建设单位风险的范畴,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4.11.2规定当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可以合理得到工期和费用补偿;事件⑵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21.3.1规定建设单位承担不可抗力的工期风险,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费用损失,因此只能合理获得工期补偿;事件⑶建设单位工程变更属建设单位的责任,可以获得工期和费用补偿。又因为事件⑴和事件⑵的施工内容都位于非关键线路上,且延期都未超过该工作的总时差。故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得到的工期补偿为事件⑶中工作E的延期30天。得到的费用补偿有事件⑴9万元、事件⑶15万元、企业管理费(2+4+3+5)*(20%-5%)=2.1万元,共26.1万元。
  三、索赔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1、索赔必须具有合同依据、索赔理由充分、程序恰当
  具体来说,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以上是索赔得以成立的先决条件。
  3.1.2、在索赔事件初发时承包商必须采取控制措施
  凡遇偶然事故发生影响工程施工时,承包商有责任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如确有事实证明承包商在当时未采取任何措施,业主可拒绝其补偿损失的要求。
  
  3.1.3、认真核定索赔工期、费用,使之更加合理、准确,如计算工期索赔,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若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事件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支配的时间,其滞后将影响总工期的拖延。如计算费用索赔时,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日工资计算,而停工损失中的人工费,不能以日工资计算,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或窝工费计算;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呢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停驶的机械费补偿,应按机械折旧费或设备租赁费计算,不应包括运转操作费用。再如施工期间遭遇不可抗力,对承包方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不予补偿,但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
  
  3.1.4费用索赔应计算实际损失为原则,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所有获得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获得赔偿后,应是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即施工单位不致因赔偿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赔偿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在本案例中,施工单位要索赔,遵循索赔的原则和程序,索赔报告完整,索赔计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签订的合同、双方协商文件、签证、会议纪要等为依据。考虑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故此项索赔得到业主的批复,获得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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