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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总结(结算纠纷、价格调整、招标文件审核)

一、建设工程结算纠纷问题

1.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所含范围的争议:

设计费、监理费、工器具购置费不应计入建安工程费。在拨付工程款时,非建安工程费不能拨付给施工单位,否则会造成财政资金的流失。

2.对执行何种结算方式的争议:

A当合同约定为按实结算或合同价款为暂定金额,且采用可调价格计价时,执行据实结算;

B经过招投标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一般情况下,应执行合同价加设计变更及签证形式进行结算。

3.设计变更增减变化时对扣减问题的争议;

A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B合同没有约定,其工程量应按原投标图纸计算出的工程量扣减。

二、建材价格上涨的评审对策。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项目,当材料实际价格超过合同预算的一定比例时,其差价由建设单位负责;低于一定比例时,其差价由施工的单位承担。

2.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进行结算的工程,可参照当地造价信息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和方法进行调整;

3.因建设单位原因致使工程进度拖延遇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申请,以签证的形式来补偿所造成的损失。

4.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遇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所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因不可抗拒的外在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而遇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55开)。

三、招标文件的评审:

1.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日期要明确界定定义;工期提前和延期一般同等,因工期提前因素复杂,为确保工程质量,原则上不执行奖励条款界定。

2.工程质量:一般工程为合格标准要求,如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省市和国家级优良标准,奖罚一般同等,达不到标准处罚和实行奖励进行量化界定,均在招标文件要约条款明确界定。

3.有关工程其他费用:凡有关工程投标人现场勘察发生费用、投标费用、总承包的分包、甲方分包等方面费用,均在招标文件要约条款中具体明确界定,由投标人和承包人负责。

4.招标控制价的控制:不得超过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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