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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分包资质管理

摘要:本文以工程施工分包资质管理为例,着重分析了在工程施工分包资质管理中,劳务分包、专业分包、转包、挂靠的违法结果等内容,仅供同类工程参考。 

关键词:工程施工分包资质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包括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承包人以计件或者计时(零工)的方式,把工程的劳务发包给有资质的劳务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清工;而专业分包指有专业施工能力、有资质的企业来施工分部分项工程,其不仅包含了工程的劳务、通常也包括了施工材料、设备等内容。 
  取得劳务资质的企业劳务承包既可以从总包企业承接,也可以从专业承包企业承接;而取的专业资质的企业工程承包既可以从总包企业承接,也可以从建设单位承接(也就是所谓的指定分包)。 
  那么,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有什么区别呢?其差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资质不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共60种,比如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建筑防水工程、桥梁工程等,而且大部分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有些分为一级、二级(比如桥梁工程)或者二级、三级(比如预应力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专业分为5个分项而不分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共13种,像木工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等,每种劳务作业均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作业范围,其中木工作业、砌筑作业、钢筋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六类分为一级、二级,其他七类因作业过于简单不分等级。专业、劳务资质的具体约定见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标的不同。劳务分包的客体是劳务,一般都是以计价的形式,也就是劳务分包单价来计算分包费用;而专业分包的客体是非主体结构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专业工程分包单价形式计算工程款。 
  3、限制不同。专业分包需要得到建设方的同意和认可,这在《建筑法》第29条有明确规定,如果违反此项要求就是属于非法分包,而劳务分包就不同,不需要得到建设方的同意。 
  4、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专业工程分包中总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总分包双方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建设方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之下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专业分包人负责,对建设方不直接承担责任。 
  劳务承包,最开始是涌现了好多“包工头”,从二00五年七月一日起,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同时建设部决定从二00五年七月一日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这也成为建筑劳务公司开始大量涌现的基本原因。分包出现后,就出现了转包和违法分包。 
  所谓的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而违法分包的概念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进行了解释: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就是禁止转包、分包的条款,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后果,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62条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做了约定,对施工单位规定如下:“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第37条“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现在最新的是第159号建设部长令,其已经取消了。 
  资质管理工程实践中,还有一个最为常见的现象,就是资质的挂靠,法律明文规定其行为属于违法,《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就明文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首先,借用资质所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为无效合同,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文)中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挂靠的违法结果,法律也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简述如下: 
  1、对挂靠人的处罚: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文)第四条。 
  2、被挂靠企业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而且挂靠也对被挂靠单位资质升级、增项有影响,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条有相应的规定。 
  挂靠的背后其实就是关系、权力的寻租和成本的考虑,从法院公布的工程案件来看,资质挂靠有权力的寻租在其中,建设方或者总包商的某些决策者明知道如此,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因为某些关系的原因,以资质挂靠的合法形式来进行不合法的行为。另外一方面是处于成本的考虑,节约支出,这不仅仅指合同的某一方,双方都有此考量,总包/建设方为了降低分包费用,分包商为了节约建筑劳务公司成立及运营的费用,挂靠是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挂靠一个资质,以管理费的名义上缴一些费用,就可以进场开始了,而办理一个资质,所承接的工程范围有限,理所当然的利润也就有限,难以维持公司的发展或者有时候连生存都维持不了,这样借用高一级的资质就可以承接利润相对更丰厚项目,也就可以更快的发展,根据具体工程情况来选择挂靠合适资质的单位,是个很简单、实用的选择。以至于某些分包承接人只是挂靠,在没有发展起来之前都不会去注册一个公司。 
  工程实践中,对于分包商挂靠情况,建设方或者总承包商总是会了解,只是时间早晚和主动、被动的问题,处理的原则就是有利化,不出现毁灭性的事情则维持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出现了不承认知道挂靠,以一个受害者的身份去进行处理,就像很常见的挂靠单位中途退场,在实践中很少有为此上法庭打官司的,因为能挂靠的不是靠关系就是靠赖,而且一上法庭,三方都有错,都要接受处罚,这样的局面也决定了利益冲突下的利益共同性,而是相互之间磋商。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规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因不具备劳务资质不能单独进行劳务承包作业活动,但在实际的实践中,所见的还是比较的混乱。 
  就像丰满的理想总是要面对一个骨感的现实一样,在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中,资质的管理是首要问题,它决定了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所有问题的源头,而这更多的牵扯了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个计价从业者来说,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对工作是有很大益处的,而明确了资质的相关问题,就会明了实际怎么做,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可以操作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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