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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计算与审核

摘要:工程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既定义务,或者由于对方的行为,使权利人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补偿损失的权利。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并随处可见,作者结合多年的审核工作经验,对工程索赔的内涵,内容、计算与审核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索赔 计算 审核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建设制度也日益趋于完善,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已经成为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包人的索赔主要表现为:延长工期和补偿费用。建设工程项目的索赔是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它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和环节,这就要求合同双方认真对待,不断提高自身的整体管理水平,因为处理索赔问题时,稍有不慎就会引起诉讼,对合同双方更加不利。 
  1.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定义 
  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因对方未履行或不能正确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含风险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 
  2.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产生原因 
  2.1当事人违约:如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条件(场地、道路、水电、图纸),下达错误指令,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等。 
  2.2合同变更:业主指令修改设计、施工进度(方案),合同条款欠缺、错误、矛盾和不一致等,变更施工工序,签订补充协议。 
  2.3工程环境变化:如地质条件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2.4不可抗力因素:洪水、地震、水灾、政局变化、罢工、战争、经济封锁等。 
  3.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内容: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为例,工程索赔的主要内容按索赔的种类大致归纳成以下五个方面 
  3.1.工期、费用、利润都可以索赔的情况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合同条件,如规格、品牌、材质与规定不相符等;发包人提供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的返工和造成工程损失(如放线资料不准确等;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图纸等;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暂定施工后无法按时复工;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3.2费用、利润都可以索赔的情况有: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缺陷和损失。 
  3.3工期、费用都可以索赔的情况有:施工过程发现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3.4只可索赔工期的情况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如百年一遇的大暴雨等;不可抗力; 
  3.5只可索赔利润的情况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付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4.处理以上索赔内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4.1属于非发包人本身的原因或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外部环境条件变化等)造成的工期延长或延误,一般情况下只能同意工期延长,而不给予费用补偿。 
  4.2加速施工引起的费用索赔,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长,业主(工程师)指令加速施工、、缩短工期、承包人可提出加速施工引起的费用索赔。但不得与合同中有关工期奖罚条款相冲突,即在合同中如有工期奖罚条款,则承包人就不能提出此项索赔。 
  4.3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索赔。如果业主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在提前通知业主的情况下,暂停施工或减缓进度,并有权获得工期补偿和其他额外费用的补偿(利息)。 
  5.建设工程施工索赔计算 
  5.1工期索赔的计算 
  5.1.1网络分析方法:即为关键线路分析法。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 
  5.1.2比例计算法:在实际工程中,索赔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更为简单的比例分析方法,即以其个技术经济指标作为比较基础,计算工期索赔值。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工程量有增加时工期索赔的计算。 
  5.3费用索赔的计算 
  通常可以计算的费用项目有以下几点 
  5.3.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5.3.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 
  5.3.3材料费: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消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 
  5.3.4分包费用:是指分包商的索赔费用,一般也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因业主或工程师的责任导致的分包商的索赔费用应如数列入承包人的索赔款额内。 
  5.3.5管理费:指工地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 
  5.3.6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5.3.7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以列入利润。 
  6.索赔内容的审核: 
  6.1工期索赔审核:对索赔报告中要求顺延的工期,在审核时应注意: 
  6.1.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误,才能够批准顺延合同工期。 
  6.1.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或延误的时间超过了其总时差的施工内容。 
  6.1.3工程师无权要求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等。被延误的工作是非关键工作,且其延误的时间没有超过其总时差,则该项工作的延误并不影响总工期,没有工期补偿。但是承包人可以进行窝工等费用索赔。 
  6.1.4共同事件引起的工期索赔问题要按照“优先原则”(又称这为“枪打出头鸟原则”),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对应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6.2费用索赔审核:费用索赔的原因,可能具有与工期索赔相同的内容,即属于可原谅并应给予费用补偿的索赔,但也可能是因为与工期索赔无关的理由。工程师在审核索赔的过程中,除了审核费用索赔的内容及其索赔计算的合理性以外,还应注意索赔计算的正确性,即所采用的费率是否合理、适度。 
  6.2.1工程量清单单价是综合单价还是工料单价,要区分,避免重复取费。 
  6.2.2停驶的机械费补偿,应按机械折旧费或设备租赁费计算,不应包括运转操作费,并且台班索赔中已包含了机上工作人员的人工费。 
  6.2.3要注意窝工时不能计取工地管理费、公司管理费及利润。 
  6.2.4不可抗力原因,虽然施工单位只可得到工期补偿。但要分清其导致的经济损失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 
  7.结束语 
  工程索赔作为工程造价管理当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不仅需要相关人员充分的理解施工图纸、施工技术以及合同协议,同时还要具备较高的索赔理念及能力,要善于依据合同,重视索赔证据,讲究索赔技巧,踏踏实实的做好工程索赔管理工作,尽管当前的索赔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的误区,但是随着索赔工作重要性的不断突出,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管理水平也将不断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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