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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建设工程暂估价的管理

摘 要:在建设工程造价中,暂估价是一个较常见的术语。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对暂估价定义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但相关法规政策等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对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施工合同签订、价款管理提出明确规定,使得暂估价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常常引起诸多纠纷和争议。文章从暂估价项目的设置范围,招投标的组织及竣工结算的处理方式等几个方面谈了对暂估价项目的管理。 

关键词:暂估价;管理;承发包 
  暂估价是据实调整结算的,实质上无形中使施工单位的风险转向建设单位,并且暂估价占总价比重越大风险转移越多。加强对暂估价的全过程管理,有利于对工程总造价的控制。如果忽视暂估价管理,会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三大控制,也给工程竣工结算和审计工作带来重重困难。为此,暂估价管理是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引起高度重视。 
  1 暂估价项目的设置范围 
  在工程建设中设置大量暂估价项目,使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确定价格失去了意义,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初衷相违背,所以对设置暂估价需要有一个范围限制,对图纸明确和常用项目等不允许列入暂估价。一般情况设置以下几个类别:第一,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能明确规格、型号和质量的材料设备。例如:安防设备、电梯设备等;第二,同类产品在品质、性能及价格等要素上存在较大差异、档次不一的材料设备。例如:一些高档建筑的地面砖、石材;第三,某些总承包单位无法自行完成,需要通过分包的方式委托专业公司完成的分包工程,例如: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等;第四,有些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工程,例如:定向爆破、拆除工程等;第五,建设单位为了统一建筑外观或与已有的设备配套等,需要选用以前已经使用过且比较成熟的产品。 
  2 暂估价项目的招标组织 
  2.1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 
  对暂估价项目承发包方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2.2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3 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时对暂估价的处理 
  发包人在与中标人即总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应对暂估价的计价方式应有明确规定。总承包合同中关于暂估价的计价应有一整套的详细而周密的约定:包括明确暂估价中暂估材料和暂估专业工程的计价范围、总承包合同中招标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之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属于法定招标范围之内的暂估价采用何种招标方式确定材料供应商和专业工程分包商以及相应的材料单价和工程分包价、属于法定招标范围之外的暂估价如何由招标方和总承包方共同认质认价以及共同选择专业分包商、是否指定分包、如何共同确定工程分包价款的一系列方法和程序等。此外还包括暂估价的付款方式、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方法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4 暂估价项目竣工结算价管理 
  针对由总承包方支付采购价款的暂估价,工程竣工结算时通常根据实际签认价格与暂估价之差,按工程实际数量算出总差额再计取费用后列入竣工结算总价中。竣工结算时,调整暂估价价款应注意如下:一是暂估价差价是否计取除税金外的其它工程费用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二是应勘察现场了解工程实际发生情况,签证记录签字是否齐全。暂估价工程量的确定,如果该项没有发生变更,则按竣工图算出相应工程量乘相应实际价格进行调整;三是对于因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或以次充好的暂估价解决方法,应在总合同中明确规定。 
  暂估价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极其繁琐的工作,对工程总造价的影响非常大。加强暂估价造价管理有利于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和促进建筑市场“阳光工程”。只有从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施工、竣工结算三个阶段加强暂估价造价的全过程控制,依据相关法规、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周密细致的计划安排,抓好关键环节,才能收到满意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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