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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合同价款管理在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

      摘 要:施工合同价款是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达成协议的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的工程造价。它是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经济利益,双方对其都十分敏感,实践中由此引发的争议纠纷亦较多。为避免纠纷,就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对工程价款的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本文就如何约定合同价款分析了施工合同的价款组成、确定及其调整与支付。 

  关键词:合同价款;轨道交通;造价控制 

  引 言 

  施工合同价款的组成、确定与支付,只要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本着平等互利,双方协商的原则,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认真详细,明确约定各项条款,并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就可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实现各自的合法权益。 

  1 合同价款的组成 

  施工合同价款是双方达成协议的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的工程造价。轨道交通工程的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4部分组成。它是以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和说明书、工程地质资料、测量网络图,并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计算原则计算的各类工程实物量为基础,按有关规定套用相应定额及计算标准计算或自主报价确定的。 

  对于合同价款总额的计算,国家计委等部门在《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实行什么工程用什么定额的办法。”各专业部门结合专业特点补充制定的预算,应具体明确适用于什么工程,以便有关单位采用。间接费定额与直接费定额一般应配套使用,执行什么直接费定额就采用相应的间接费定额。各专业部门结合专业特点补充制定的预算定额,仍应按间接费定额的管理分工,采用相应的间接费定额。对于实行招标投标承包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对各项定额可适当浮动。这里所指的浮动,一般是对间接费而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情况和自身的实力可以降低取费标准或承诺其他优惠。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时,应根据招标文件写明如下内容:①工程量计算依据的图纸、设计说明、采用的计算规则;②工程项目价款计算采用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配套的间接费定额名称;③如果承包方对间接费定额承诺浮动的话,应具体写明如何浮动等;④补充缺少定额项目的原则和方法。 

  2 合同价款的确定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等办法”。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按规定对合同价款进行约定。约定合同价款主要有两种形式。 

  第1种形式是由甲乙双方编制建筑施工图预算,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以审定后的工程造价作为确定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这是由甲乙双方和有关单位共同确定合同价款的形式,也就是可调价款施工合同价款的组成确定调整和支付方式,一般在议标工程中用得较多。 

  第2种形式是根据建工程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其标的和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实物量清单以综合单价形式编制。其中材料单价采用项目所在地价格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价编制;标书中还应列入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和优良工程补偿费。其中“风险费”主要是中小型工程实行固定包干时考虑的市场材料价格、人工费波动所造成的影响。“工期补偿费”是指合同期在工程定额的基础上压缩一定限度时考虑的赶工费。“优良工程补偿费”是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按国家工程质量等级,经验收达到优良工程标准时应考虑的补偿和奖励,一般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这是工程通过招标投标,甲乙双方确定合同价款的形式,也称为固定单价包干形式。任何施工合同均可采用上述两种形式之一,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价款的约定条款中应写明如下的内容: 

  (1)约定本工程造价的依据:工程预算定额和相应估价表的名称和颁发部门;执行各种取费名称和颁发的部门;参照的材料价格和发布部门;人工、机械费调整文件名称、编号及发布部门;其他有关确定工程造价的法规名称和颁发机关。 

  (2)约定本工程造价的方式:约定方式是按甲乙双方和有关单位共同审定的工程预算,还是招投标工程定标的价,并应把标的或预算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约定本工程造价的调整方式:约定调整方式是实行投标包干固定价,还是执行预算加签证的可调价。若执行包干固定价,一般应考虑一定比例的包干系数,以应付施工期内可能出现的价格变动等因素;若执行可调价,合同中应写明可调因素,如材料代用、现场签证等。并对这些调整的有效性作出具体的规定。如能在施工合同中写明这些内容,则对双方以后的合同履行和办理结算均作出明确的规定,给合同价款的调整也提供了依据。 

  3 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的调整是有条件的可调价款。国务院在《轨道交通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规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包干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很多,如地质资料的不太准确造成的超挖或地底断层、溶洞等需要的处理均属于这个范围,还有施工场地的狭小和施工条件的恶劣所引起的材料二次倒运、材料变更代用等等。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写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①因设计图纸修改引起的实物量变化;②经审核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③经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增减;④招标文件认可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⑤招标文件认可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费率计算调整。 

  对于执行固定价的招标投标工程,还应补充如下内容:①招标方提出的工程实物量与工程实际不符的;②工期在18个月以上且风险费未列入合同价的。这些因素的发生,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般是难以预见的。 

  因此,只有明确上述可调因素,分清双方的责任范围,才能有效地避免纠纷和相互扯皮。在合同中规定了可调整因素后,合同价款的调整,可用单调法和系数调整法两种方法。 

  单调法是指在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费、材料价格、机械费和取费标准有较大变化时采取的单项调整。施工合同如执行这种办法应约定可调内容的名称,有无幅度限制,调整的依据及其颁发的部门。   系数调整法。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综合不同类型的工程加权平均计算的调整期工程造价费用与基准期工程造价费用进行比较,制定不同时期的调整系数,用以调整工程造价。施工合同中如执行此种办法,承发包双方应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工程采用单调法的较多,其主要优点是与工程结合紧密,因而结算也比较准确。而系数法因工程的个体差异较大,不如第1种方法切合实际,因而用得较少。 

  4 工程价款的支付 

  取得工程款是承包方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的合法权利,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享受了规定的权利后应该承担并履行的合同义务。工程款的支付是轨道交通施工合同的重要履行方式。工程款一般分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尾款,还有留取的保修金。 

  4.1 工程预付款 

  指的是在建设工程承包时,因开工前乙方需要备料、订购工程所需机械设备和其他工程准备工作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按国家规定,甲方可在开工前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也可以分批付给,并在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款额度时起,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按材料所占比重陆续扣回。 

  4.2 工程进度款 

  该款是按月支付的已完成工作量的价款。一般是承包方每月底向发包方提交当月完成工程的形象进度和工程量月报表,经审核后按核定的工作量支付工程款项。 

  4.3 竣工结算尾款 

  工程通过验收后,乙方按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送交时间和审核时间,经双方核算认可后加盖公章送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审定后的工程造价即为双方结算的依据,甲方在支付结算款时应扣留约定比例的保修金。 

  5 结 语 

  综上所述,工程价款的支付应写明支付的期限,包括预付款的付款期限、工程进度款付款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款付款期限、剩余工程保修金退还期限等。还应考虑甲方一时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停工索赔,最好是与乙方协商,达成协议,明确列出在几个月内不计该项索赔。 

  参考文献 

  [1]孙辉荣.浅析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管理[J].科技风.2008(04). 

  [2]曲恒龙,王彦生.公路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14). 

  [3]罗海东,李建辉,张汉桥.浅谈设计阶段公路工程造价的控制[J].中国西部科技(学术).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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