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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与中国建筑市场情形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建筑招标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介绍了建筑工程招投标主要的评定方法,分析了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和缺点,并探讨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实施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建筑市场措施

0前言

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过去中国政府一直限制这种方法的使用。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从法律层面上为该方法在中国的应用带来转机。

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作为评标方法之一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越来越多地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了应用。由于这种方法与以往普遍使用的报价的方法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招标投标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许可的评标方法,又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不仅可以在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中采用,而且与非国有资金相比,由于国有资金缺乏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在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中更应当提倡采用这种方法。

本文将围绕最低价中标法,介绍建筑招标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分析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和缺点,并探讨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实施的具体措施。

1建筑招标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历史较短,是在对外开放以后随着外资的涌入而引进,其发展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相一致。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实行工程招标制度。建筑工程承发包方式先后采用过业主自己设计、自己建设的自营制,甲乙方承发包制和“文化大革命”中采用的指挥部制。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政府、主和承包商产权一体化,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将工程任务分别下达给作为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的国营企业。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逐步实行政企分开,引进市场机制,工程招投标开始进入中国建筑行业。1981年,深圳国贸大厦施工首次进行工程招标,取得节省投资964.4万元和缩短工期半年的效果。自此以后,工程招标制度才逐步推行。经历了1981年~1984年的试点阶段;1984~1994年的推行阶段;1994年~2000年的完善阶段。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标志工程招标迈入了法治阶段。

目前,建筑工程招标大多采用“综合评议法”,即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及响应性审查后,由评委对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业绩等方面因素进行评分,经汇总后,采用高分中标。“综合评议法”虽然有其优点,但由于占主要分值的投标报价分是根据事先制定的公式计算得出得,随意性较大,导致中标关键靠运气,使综合评议法在控制建筑工程的造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1]。

2建筑工程招投标主要的评定方法

评标定标办法作为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的指挥棒和风向标,既是重点,又是难点,各方的注意力和争论焦点都集中于此。在国内实践领域,目前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逐渐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但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建设市场客观现状大不相同,加之每个工程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大小、施工条件、施工方法等方面的诸多差异,因此造成在选择具体评标定标方法上“各自为政”,其采用方法主要有评审法、抽签法、合理低价法、标底接近法、二次报价法、报价后再议标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等等,种类繁多,不胜枚举。它们共同的特点在于招标设有标底(或开标后确定评标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没有采取价格竞争的最低者中标方式,在综合评价基础上确定中标者,因而不利于工程建设行业、承包商及市场竞争体制的发展。在我国过去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建设工程招投标体制管理相对僵化,政府也以市场(价格)竞争体制发育不成熟为由一直限制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2000年1月1日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项法律首次允许投标及其主要评标定标方法的分析研究招标人可以在一定前提条件下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为我国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提供了法律依据。2001年7月5日出台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该法案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目前最主要的评标定标方法范围。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指出:“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3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和缺点

从以往的实践经验我们可以看出,最低价中标法的采用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

(1)加快行政定价向市场竞争定价的转变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具有强烈行政色彩领域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在这种传统的预算定价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合理最低价中标标制度的核心和初衷,提倡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企业自主行政定价向市场竞争定价的转变,使建筑成本在市场经济我国建筑行业改革的步伐,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自主报价,合理最低价者中标,能促使企业作为靠自己的真正本领在市场上竞争,自我经营、自我发展,求。招标投标和竞争定价给企业带来的外部压力,能促使把握市场,制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发展方针,增加企革新改造,注重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个别成本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

(3)降低工程造价,节省投资效果显著

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倡导充分的市场价格竞争,通过有价格,使建筑产品的造价得到科学控制,逐渐趋于合理。下,努力挖潜,提高施工技术水平,主动想办法节约工程筑工程中的资源浪费,使国家和投资者的建设资金得到更加有效的使用。

(4)有利于培育市场机制,促进源头治腐

一方面,改革投标入围办法,规定经招标人预审合格权参加投标,在更大程度上开放了市场。投标人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价格有选择地参加投标,使投标竞争更趋理性标投标程序,可规定在招标报名时同步发售招标文件,以设置倾向性条款。另外,由于定标标准科学、客观、清晰度地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主观因素。与此同时,实行投标承风险保证担保制度、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弱化政府职能部门增强市场运作程序的严密性、公开性和透明度,交易行为由窗管理”,有力地遏制腐败问题的滋生蔓延[2]。

(5)市场清出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合理最低价中标会自然淘汰一批发展无望、难以生存的施工单位,招标单位的筛选结果会使建筑市场的施工单位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弱者没有资金、没有实力、没有信誉,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处于劣势,一次次投标被筛选掉,没有发展空间,只有关、停、并、转,这是市场自身的魔力,用市场规律去改变“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施工力量与施工任务趋向于一个合理的比例。

虽然最低价中标法具有许多优点,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施工单位在投标阶段不计成本低价中标,但在施工过程中为收回成本,谋取利润,实施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层层转包等违规行为,出现了恶意竞争的苗头,导致恶性循环。加上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对此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使得豆腐渣工程频频出现;由于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工程出现无利可图的局面,使许多企业不得不大幅度减少技术设备投资、压缩管理费用。这使得我国原本就相对落后的施工企业更加难以发展,并为安全生产埋下隐患;在劳动力的使用上,以廉取人将在所难免。许多承包商大量雇佣外地民工,由于人员的流动性较大,使得建筑工人队伍的素质得不到提高,并使本地的剩余劳动力无法有效转移。一些不良承包商还采取克扣、拖欠工人工资、不购买或少购买社会保险等不正当手段降低施工成本,使得工人的收入降低,甚至连基本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从而加大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评标过程的简单化虽然可以使评标过程的腐败现象减少,但却会有新的腐败行为滋生。由于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利润空间减小,施工企业为了减少损失,提高利润,往往千方百计与建设单位的工程负责人搞幕后交易,在施工过程中想方设法地增加设计变更,工程结算时巧立名目,高估冒算;实施合理最低价中标法之后,建设单位和评标委员会往往偏重投标报价,而忽视对施工方案等一系列技术因素甚至社会因素的考虑。一些施工单位为了生存和满足甲方的价格要求,不顾实际地编造低成本理由,以应付建设单位和评标委员会,使建设单位最终选择到的往往是那些冒险的恶意竞争者,而不是一向稳健、注重质量、有信誉的承包商;一些势单力薄、饥不择食的施工单位,原本就是抱着先把工程抢到手的态度,投标时拼命压价,一旦工程到了干不下去的时候就逃之夭夭,导致承包商、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施工工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以致造成“半拉子工程”,或“低价低质工程”,影响了工程质量等级和验收标准,严重影响建筑业良性发展;一些开发商和施工单位表面上制定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同,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但私底下又签定另外一份背离规定的合同,以致造成招标方与投标方签定“阴阳合同”的现象,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4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具体实施措施

为了保证最低中标法能够在建筑工程招标中合理健康的实施,笔者觉得还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完善: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要保证合理最低价中标法与国际接轨并能够健康发展,要完善市场机制和进行配套改革,最重要的就是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制和市场运作机制,建立和健全与之相配套的监督管理模式和方法,在建筑市场真正可以用法律为准绳来规范和约束其交易行为,创造依法者昌、违法者亡的法律氛围。类似《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实施,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理论成形和实践配套做出了必不可少的铺垫和准备。另外,我国可根据美国运用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践经验,逐步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建设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解决建筑业中长期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提供标本兼治的法律手段,有效解决因此引起的一系列建筑管理和社会秩序问题。

二、逐步建立信用制度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并会导致社会市场秩序混乱。建筑市场各主体缺乏信用制度的支撑,有无信用都能生存导致一些企业不在乎信用,所以在通过各种立法为规范建筑活动确立一系列基本信用制度的基础上,要共同营造一种相互信任和恪守信用的道德氛围,提倡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经营方式;一方面加强企业合同的履约意识,在确保履约的同时,要维护自己权益,不要轻易许诺危害企业的各种要求和行为;另一方面加快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在建立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企业的品牌,并严格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真正体现诚实守信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为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实施进一步夯实基础。在此基础上,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还应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在抽取评标专家名单和专家参加评标的过程中,保守机密;评标专家在评标前,也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未受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一旦出现泄密或评标徇私等问题,追究泄密人员或评标专家的责任。

三、加强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建筑行业是个高风险行业,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会降低投标报价抵抗风险的能力。为了规避低价中标产生的风险,首先,应该立法规定并强制执行发包人必须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提供付款保函;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实行低价风险保证担保制度以资金制约手段控制施工企业盲目低价投标、建设业主缺乏资金盲目投资上马等冲动行为,实现建设主体相互制约的环境,具体方式方法上可采用银行信用保函、同业第三者担保或抵押保证等。其次,要大力宣传实行工程保险制度(包括设计保险在内),制订保险费用来源和分摊措施,从根本上扭转缺乏保险意识的现状,使保险对工程风险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再次,应该强调担保者必须是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如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和专业担保公司等,以此提高工程担保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因此,工程担保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是合理最低价中标得以顺利实施的强有力保障。

四、转变政府角色,加大规范建设市场的力度

目前,企业缺乏自主权,大而全、小而全的大锅饭体制依然普遍存在,必须迅速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将政企分开,转换政府职能,积极引导建筑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市场体系,健全法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使其在竞争的海洋中学会生存,不断增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活力。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如企业和财政共同出资,有步骤地将企业办社会的职能转移给地方,逐步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尽快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机制,保证优势企业轻装上阵。近些年,建筑工程交易有形市场在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为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做到透明、公开、杜绝腐败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在此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加强有形市场的建设,强化管理功能,如应尽快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剔除差、乱、散的劣质施工队伍,引进强、硬、严的优秀施工企业,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才能有效防止恶性竞争的发生,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另外,还应大力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如招投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以适应建筑市场新时期发展的需要。与分布于各行各业的建设单位不同,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公司专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务熟练、人才丰富,对建筑市场中材料、人工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情况更为熟悉,有利于工程招投标质量的提高。

5结语

推行最低价中标法,不仅仅对业主有利,对施工企业等其他主体各方的发展都是一次绝好的机遇。诚信为本、规范经营、优胜劣汰,只有这样,建筑业才能健康持续的发展,才能在日益国际化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虽然目前推行最低价中标法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是随着制度和相关法律的完善,这些问题一定能够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郑素青.浅论工程招标中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06,6:30-32

[2]曹相和.关于目前建筑市场最低价中标法的思考[J].铁道工程学报,2005,2:105-107

WININGBIDDINGATTHELOWESTPRICE

WITHOURCONSTRUCTIONMARKETENVIRONMENT

HuangBin

(GuinanArchitecturalDesignEngineeringCo.Ltd,China)

Abstract:ThispaperdescribesthebuildingtendersysteminthecourseofChina''''sdevelopment,introducesamajorconstructionbiddingassessmentmethod,analysisthewiningbiddingatthelowestprice’smeritsanddemerits,andtoexplorethewiningbiddingatthelowestprice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specific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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