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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探讨

 【内容摘要】现阶段房地产项目行业呈现高速发展趋势,在此种背景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也在不断的增加,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导致的合同索赔纠纷也越来越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存在可以极大的帮助索赔纠纷更加公平的解决。工程索赔时效制度从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诉讼时效的制度,但是相对于诉讼时效来说其又具备着除斥期间特点。工程索赔时效制度可以帮助公平的处理建设施工合同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施工合同的索赔时效性,对提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更好的发挥其积极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问题研究

一、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主要用于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针对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实际费用与预期费用的比较,如果是发包方个人原因导致实际费用高出预期费用,这承包方有向发包方提出赔偿的权利,但是必须在索赔时效范围内执行,否则视为承包方主动放弃索赔的权利。索赔时效可以保证合同纠纷提出诉讼的及时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帮助提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平性,探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时效期,分析索赔时效的基本性质和主要功能,对帮助建筑工程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索赔时效的性质与功能

(一)索赔时效的性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人没有在规定的索赔期间内行使索赔权,认为索赔人主动放弃索赔权利,约定索赔期间为28天。比如,A开发商与B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出现索赔事件时可以在28天内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告示。B建设公司因为A开发商方面的因素造成工程完成期间实际支出的费用高于预计费用,要求对方支付因为延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性质,笔者认为索赔时效应该隶属于民法诉讼时效,二者却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建设施工合同的本质则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不主动向对方提出索赔请求,则提出索赔的权利被消灭,这意味着法律不再强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同时也并不限制被索赔方主动的赔付索赔方一定的费用或是造成的损失,同时工程索赔时效不应当适用中止、中断的诉讼时效制度。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功能

首先,索赔时效的存在就是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法律责任人的利益,促使权利人履行义务。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主要责任人都有可能成为索赔方和被索赔方。索赔事件发生后,由索赔方的一方通过法律渠道向被索赔方提出索赔申请。建筑承包商因其直接参与到建设工程当中,对于施工现场情况较为了解,所以导致合同双方对于导致索赔事件的原因存在不同的了解,维权条件也会有所不同,维权条件差异随之变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可以有效的降低维权条件差异,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合同签订者二者之间的利益。并且还明确规定了索赔事件有效的时间范围,超过规定日期可以视为索赔人放弃了行使索赔的权利,即使之后索赔人向被索赔人提出法律诉讼,由于超出索赔时效的规定时间,法院就不会再支持索赔方的折申请。其次,索赔时效能够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力。索赔时效作为时效制度之一,本质上属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是有时间限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才能有效。一旦超过规定的时间,视为权利人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力,法院也不再对其进行保护,促使权利人积极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力。最后,可以缩小合同签订者二者之间的维权条件差距,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和举证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纠纷影响了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合同双方在索赔上肯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分歧。只针对一些产生纠纷时间过长却迟迟没有得到解决的纠纷来说就更加难以确定双方的责任。通常这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纪录,业主和建筑承包商的纪录存在着很大差异,导致后期取证也成为了一大难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时效性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过对索赔时间加以限制促使索赔方在纠纷发生时及时的收集证据,及时向被索赔方提出,这样也促使了被索赔方收集相反证据的机会,保证了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而帮助建筑施工纠纷得到更加公平的解决。

三、索赔时效的法律基础和效力

(一)索赔时效的法律基础

建筑领域已经默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具有法律效力,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没有明文规定将索赔时效,索赔时效只当作是合同双方之间制定的合同约定。但根据合同法基本原则分析,只要双方签订的合同满足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条文,协定的各项条款得到合同双方的支持和允许,表明索赔时效应该合法有效。同样在合同法第八条提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索赔时效受到法律条文的约束,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索赔期限超过规定的索赔时间,法律约束力不再有效。需要注意的是索赔时效适用范围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变化,一般都会在施工合同中列出那些项目不应使用索赔时效。比如,因为建设工程变更设计影响工程造价以及竣工结算,就不需要遵循索赔时效的规定。但是,有明文规定的时效项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比如建设工程中保险索赔时效就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关于索赔过期作废的法律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论,笔者认为索赔过期作废符合我国民法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次索赔期限是合同双方协定好的约定,索赔过期作废就可看作为一种违约行为;最后,28天的确是索赔时效的前提条件,尽管索赔方没有在索赔之28天内提出索赔要求,索赔方需要承担的是双方协定的违约责任,而不是索赔权利的消失。

(二)索赔时效的法律效力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法律效力,大致可以分成以下两种:(1)超出合同索赔时效的规定时期,可以视为索赔方权利的消失,即为索赔过期作废。因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索赔时效是在合同双方了解、同意的情况下协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索赔时效也具有规定的时间范围,只有在合同双方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索赔行为,才能保证索赔方的索赔权利有效。如果不在规定索赔时期内提出索赔要求,并且索赔人没有索赔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2)索赔时效为有效的抗辩理由。即为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发出索赔请求的对立方取得否认索赔请求的权利。索赔时效期间届满提出的索赔请求权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被索赔需要根据合同规定的索赔时效规定给出抗辩理由证明,其中包括索赔请求提出的时间以及合同签订的索赔条款,以此来证明索赔人提出的索赔时间与规定的索赔时期之间的不同,实现索赔时效期满的抗辩。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期的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计算主要包括起算时间的确定以及终止时间的计算。第一步要确定索赔时效的起算时间,由于建设工程周期较长,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导致索赔事件持续较长的时间。但是按照国家法律条文规定有连续影响性的索赔事件,索赔方需要在根据规定的时间间隔,在索赔要求的基础上来说明连续情况并计算相应的延长天数。所以,索赔起始时间为索赔事件发生的日期。第二步就是确定终止事件,也就是证明索赔期间是否可以中止。指的是索赔时效即将到期之时,因为有和权利人无相关的事由,导致权利人无法在索赔时效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请求权,法律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而暂停索赔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期中止制度产生法定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理由,时效期将会暂停计算,待导致时效停止计算的理由或事件消失后继续计算事件的法律效果。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所以索赔时效规定的28天是为了让索赔权利人能够尽快提出索赔要求,行使索赔权利。然后根据实际带来的影响要求相应的赔偿。五、结语综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存在不仅可以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法律责任人的利益,履行义务,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力。还能以缩小合同签订者二者之间的维权条件差距,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和举证责任,使得合同索赔纠纷获得更加公平公正的对待。但对于索赔过期作废的法律问题仍存在较大的争论。对于相关工作者而言,应该积极参与到索赔时效制度的完善中,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设计出更加合理和科学的索赔时效制度,使其能够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从而全面提升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效力,促进我国建筑行业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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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艺霖.我国建设施工合同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索赔的比较研究[D].长沙理工大学,2018.

[3]程建,张辉璞,胡明.FIDIC合同下的国际工程索赔管理——非洲某公路项目索赔案例实证分析[J].国际经济合作,2017(09):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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