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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计中常见“高估冒算”行为解析

一、工程量类:虚增数量是核心手段

工程量是造价计算的基础,“高估冒算” 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各种手段虚增工程量,具体表现为 3 类:

1. 多算工程量(实际完成量<结算上报量)

  • 直接放大数量:如实际浇筑混凝土框架柱 100m³,结算按 120m³ 上报;墙面抹灰实际面积 800㎡,上报 1000㎡(常利用审计时难以逐处复核的隐蔽工程,如地下管线、基础垫层)。
  • 尺寸虚增:按图纸计算时故意放大构件尺寸,如梁宽实际 300mm,按 350mm 计算;地砖铺设实际厚度 50mm,按 80mm 计算(尤其针对钢筋、管材等按长度 / 体积计价的材料)。
  • 忽略扣减项:应扣除的空缺部分未扣减,如墙体中的门窗洞口面积(实际门窗面积 50㎡,结算时未从墙面抹灰面积中扣除)、设备基础预留孔洞体积等。

2. 重复计算工程量

  • 同一工序跨分项重复报:如 “混凝土浇筑” 已在 “框架结构分项” 中计算,又在 “零星工程分项” 中重复上报 “二次浇筑”;“脚手架搭设” 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再单独列项计算 “外脚手架费用”。
  • 变更签证与原清单重复:原清单已包含 “地面找平” 工作,后续变更签证中又以 “地面处理” 名义重复计算相同工程量。

3. 虚报不存在的工程量

  • 虚构未施工项目:如合同约定不包含 “外墙保温”,结算时却新增该分项并上报工程量;或隐蔽工程中虚报 “地下防水附加层”(实际未做,仅靠图纸标注蒙混)。
  • 拆分项目重复套取:将一个完整工序拆分为多个子项重复计算,如 “墙面刷乳胶漆” 本是一道工序,拆分为 “基层处理→刮腻子→刷底漆→刷面漆”4 项,且每一项均按全额工程量上报(实际应为同一工程量的不同步骤)。

二、单价类:高套、错套抬高单位造价

通过不合理套用单价或虚报单价,直接提升单项目造价,常见行为有 4 种:

1. 高套定额 / 清单子目

  • 定额等级高套:如实际采用 “C30 商品混凝土”,却套用 “C50 商品混凝土” 的定额子目(两者单价相差约 100 元 /m³);“普通砖墙砌筑” 套用 “轻质隔墙砌筑”(后者人工、材料单价更高)。
  • 清单特征不符高套:清单描述为 “地砖 600×600mm,普通品牌”,实际采购的是 500×500mm 经济型地砖,结算却按 “800×800mm 一线品牌地砖” 的清单单价上报。

2. 自主报价项目虚高

  • 远超市场行情:如铝合金门窗市场价 550 元 /㎡,结算按 800 元 /㎡上报;外墙涂料市场价 120 元 /㎡,上报 200 元 /㎡(未提供品牌、工艺升级的证明材料)。
  • 借用高价项目单价:将小众、特殊项目的高价(如 “特种防腐涂料” 200 元 /㎡),套用在普通项目(如 “外墙普通涂料”)上,无任何工艺匹配说明。

3. 定额换算违规

  • 不该换算却换算:如定额子目已包含 “砂浆搅拌” 费用,强行换算为 “商品砂浆” 并额外计取费用;
  • 换算系数虚增:如混凝土强度等级从 C30 换算为 C35,定额规定换算系数为 1.05,却按 1.2 系数计算。

4. 未执行合同单价约定

  • 固定单价项目调价:清单约定 “地砖铺贴固定单价 400 元 /㎡”,结算时以 “材料涨价” 为由调整为 480 元 /㎡,未提供合同约定的调价依据;
  • 不平衡报价后续抬价:投标时故意降低 “主体结构” 单价(如混凝土 300 元 /m³),结算时以 “工艺变更” 为由,按 400 元 /m³ 重新计算,远超合同约定。

三、费用计取类:违规增加取费项或提高费率

通过突破合同、定额的取费规则,虚增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常见行为有 3 类:

1. 费率违规套用

  • 高套取费类别:项目实际为 “三类工程”(取费费率 15%),结算按 “一类工程”(取费费率 25%)计算间接费;
  • 超范围计取专项费用:非抗震设防地区,违规计取 “抗震加固费”;无冬季施工条件,计取 “冬季施工增加费”。

2. 重复计取费用

  • 已含费用再单独计取:如 “综合单价” 已包含 “管理费、利润”,又单独列项计算 “现场管理费”“企业利润”;定额子目已包含 “脚手架搭拆费”,再单独计算 “外脚手架租赁费”。
  • 跨阶段重复取费:投标时已计取 “临时设施费”,结算时以 “现场临建升级” 为由,再次计取 “临时设施增补费”,无新增临建的签证证明。

3. 取费基数虚增

  • 扩大基数范围:将 “设备购置费”(不应计入取费基数)加入 “直接工程费”,作为计算间接费、利润的基数(如直接工程费 1000 万,加入设备费 500 万后按 1500 万基数取费,多算 15-20 万费用);
  • 基数数据不实:直接工程费中虚增 “人工、材料用量”,间接导致取费基数扩大(如人工数量多算 100 工日,每工日 300 元,基数多增 3 万,间接费多算 3000-5000 元)。

四、材料价格类:虚报价格或用量

材料费用占工程造价 60%-70%,是 “高估冒算” 的重灾区,常见行为有 3 种:

1. 材料价格远超合理范围

  • 高于信息价 / 市场价:如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螺纹钢信息价 4800 元 / 吨,结算按 5800 元 / 吨上报,且无 “特种钢材”“紧急采购” 等特殊理由;
  • 虚报进口 / 高端材料:实际使用国产普通管材(单价 80 元 /m),结算按进口高端管材(单价 180 元 /m)上报,无品牌合格证、采购合同等证明。

2. 材料规格与实际不符

  • 以次充好抬价:实际使用 Φ12mm 普通钢筋(单价 4500 元 / 吨),结算按 Φ12mm 高强度钢筋(单价 5200 元 / 吨)上报;
  • 虚增材料厚度 / 规格:外墙保温实际采用 50mm 厚挤塑板(单价 80 元 /㎡),结算按 80mm 厚(单价 120 元 /㎡)上报,无设计变更文件。

3. 材料用量与工程量不匹配

  • 用量远超理论值:如墙面瓷砖实际铺贴面积 1000㎡,损耗率按 5% 计算应为 1050㎡,结算却按 1200㎡上报(损耗率达 20%,远超定额规定的 3%-5%);
  • “量价双虚”:既虚增材料用量(如钢材多算 20 吨),又抬高材料单价(如每吨多报 500 元),双重虚增费用(20 吨 ×500 元 / 吨 = 1 万元)。

五、变更签证类:利用签证漏洞虚增造价

变更签证是结算调整的重要依据,违规行为集中在 “虚假签证”“重复签证”,具体表现为 4 种:

1. 虚假签证(无实际施工)

  • 伪造签证内容:虚构 “基坑降水处理”“地下障碍物清除” 等隐蔽工程签证,无监理、甲方现场确认记录,仅靠伪造签字的签证单上报;
  • 夸大签证范围:实际仅对 10m 长的管线进行维修,签证描述为 “全路段管线整改”(长度 50m),结算按 50m 计算。

2. 重复签证(同一工作多次签认)

  • 跨阶段重复签:同一 “屋面防水修复” 工作,在 “月度进度签证” 和 “最终结算签证” 中各签认一次,结算时两次费用均计入;
  • 跨分项重复签:“墙面裂缝修补” 已在 “装饰工程签证” 中计算,又在 “零星维修签证” 中再次签认相同工程量。

3. 签证内容不明确(为多算留空间)

  • 无量化数据:签证仅写 “增加土建工程”“完善安装工序”,无具体工程量(如面积、长度、数量),结算时按最大可能值上报;
  • 无工艺说明:签证写 “更换门窗”,未注明门窗规格、品牌、数量,结算时按最高规格、最大数量计算。

4. 签证审批手续不全

  • 签字造假:伪造甲方、监理工程师的签字,或由无授权人员(如甲方普通职员而非项目负责人)签字;
  • 缺关键方确认:仅有施工方签字,无监理或甲方确认,或监理签字后未盖公章,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签证生效条件。

六、其他类:隐蔽性较高的违规行为

1. 工期与费用索赔不合理

  • 虚报索赔原因:因施工方自身管理失误导致工期延误(如人员不足),却以 “甲方图纸提供延迟” 为由索赔工期补偿费(如每天 5000 元,索赔 30 天计 15 万元);
  • 重复索赔费用:已在签证中计取 “停工损失费”,又在 “竣工结算汇总表” 中单独列项 “工期延误补偿费”。

2. 隐瞒应扣款事项

  • 不扣质量整改费用: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墙面空鼓整改(需扣款 2 万元),结算时未扣除该费用,反而多报 “墙面修复费” 1 万元;
  • 不扣甲供材超领费用:甲方提供的钢筋实际领用 120 吨,理论用量 100 吨(超领 20 吨),结算时未按合同约定扣回超领材料款(20 吨 ×4800 元 / 吨 = 9.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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