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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中的“规费”有何特点?

一、规费的定义先明:法定强制性费用的本质

规费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由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用于保障特定社会职能或工程配套的费用,核心包括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部分地区已取消)等。其特点围绕 “法定性” 展开,具体可归纳为 5 点:

二、规费的核心特点详解

1. 强制性:政府规定必须缴纳,不可自主减免

法律依据明确:规费的设立、缴纳标准均由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如住建厅、人社厅)以文件形式规定(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明确要求社会保险费必须计入造价),施工企业无选择权,未按规定缴纳将面临行政处罚(如影响资质、项目备案)。

不可协商省略:发承包双方不得在合同中约定 “减免规费” 或 “不缴纳规费”,即使施工方自愿放弃,也不符合法规要求(例:某项目合同约定 “不计算住房公积金”,该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结算时仍需补计)。

2. 法定性:计算基础与费率由政府统一核定,无自主调整空间

费率固定化:规费费率由各地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社保政策、物价水平定期发布(如某省规定 “社会保险费费率为人工费的 26%,住房公积金为人工费的 8%”),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费率(例:施工方若按 20% 费率计算社保费,低于官方 26% 标准,审计时需按 26% 补差)。

计算基数法定:通常以 “人工费” 或 “人工费 + 机械费” 为固定计算基数(如某地区规定 “工程排污费按工程直接费的 0.1% 计算”),基数范围由法规明确,不可随意扩大或缩小(例:不得将 “设备购置费” 计入规费计算基数)。

3. 专用性:费用用途严格限定,需专款专用

对应特定职能:每项规费均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不得挪作他用:

社会保险费:仅用于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保,确保劳动者权益;

工程排污费:上缴环保部门,用于工程施工期间的污水、废气处理;

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专项用于职工购房、租房等。

违规挪用追责:若施工企业将规费挪作其他用途(如用于项目流动资金周转),将面临社保部门、住建部门的查处(如补缴费用、罚款)。

4. 稳定性:费率调整由政府主导,不受市场短期波动影响

调整周期长:规费费率与市场价格(如材料价、人工市场价)不同,不会随短期市场波动变化,调整需经政府部门调研测算后发布正式文件(例:某省社保费费率从 2018 年至 2023 年保持 26% 不变,2024 年因社保政策调整才微调至 25.5%)。

可预见性强:企业在编制造价、投标报价时,可直接采用当地最新发布的规费费率,无需像材料价那样预判市场涨跌,降低成本测算的不确定性(例:某项目工期 3 年,可按投标时的规费费率计算全过程费用,无需中途调整)。

5. 转嫁性:最终由业主承担,施工方仅为代缴主体

费用计入造价:规费虽由施工企业直接缴纳给政府部门,但根据造价组成规则,需全额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最终由业主(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支付给施工方(例:某项目规费总额 100 万元,业主需在进度款、结算款中足额支付给施工方,再由施工方代缴给社保、环保等部门)。

与企业竞争力无关:规费属于 “非竞争性费用”,投标报价时所有企业均按同一费率计算,不会因企业技术、管理水平差异产生报价区别(例:A、B 两家施工企业投标同一项目,规费均按人工费的 34%(26% 社保 + 8% 公积金)计算,无价格竞争空间)。

三、规费特点的实务意义(延伸说明)

理解规费特点对造价编制与审计至关重要:

编制阶段:需严格按当地最新规费文件确定费率和基数,避免因 “漏计、错计” 导致造价偏低(例:漏算工程排污费,结算时需补计,增加业主成本);

审计阶段:重点核查 “费率是否符合官方标准”“基数是否合规”(例:某项目按 “直接工程费” 为基数计算社保费,而当地规定以 “人工费” 为基数,审计时需重新调整计算);

合同阶段:无需约定规费计算方式(因法定统一),但需明确 “规费足额支付”,避免业主拖欠导致施工方无法代缴社保(引发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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