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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价款管理的五个一般原则:

1、签约合同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对应EPC合同范围的金额。

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工程变更外,工程量不予调整。

总价合同中也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将发承包时无法把握施工条件变化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

3、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人对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计价,除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支付的单价项目外,不得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对合同价款进行重新计量或调整。

4、价格清单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量仅为估算的数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数量。应仅限于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不应作为结算依据。

5、工程总承包为可调总价合同,已签约合同价中的预备费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预备费如有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工程总承包为固定总价合同,预备费可作为风险包干费用,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预备费归承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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