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时,未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应的资料和依据,比如照片、发票、培训记录、签收记录等,结算时审计能否扣回?这个问题是施工现场极具争议的一个话题。 有人说,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所有投标人需按同一费率或金额投标。在工程实践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一般以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费或人工费为基数、按一定的费率(具体费率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计取标准)计取;有的也会按项来计取。最重要的是,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总价措施费、非单价措施费,因此不能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乘以单价简单的进行核算。所以,施工单位无需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资料和依据,审计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扣回费用。 上面这个说法我是比较认可的,因为总价措施费无法核实具体的工程量,或者按项来计取,只要做了这个工作,就应该计取该费用。 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也可自由协商约定,如发包人可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必须提供安全文明施工相关的资料和依据方能进行核销结算,或者承包人可免费提供服务等等。我就碰到过这种项目,当时我作为一个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总包是中国中冶的一个子公司,他们会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按项计取,投标人进行报价。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提供安全文明施工相关的资料和依据才能进行安全核销,比如购买一些劳保用品、防暑降温药品、工具、培训等等相关费用都可以计取到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申报进度款时,提供这些物品的购买记录、发票、培训签到表等等,才能进行安全核销,计入到工程款中。 这种属于合同约定,此约定不影响行政监督层面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安全文明施工费需要以实际使用量进行核销才能计入工程款,否则审计会进行相应扣减。 综上,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审计人员能否扣减的问题,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来分析,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那么按国家规定来说,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总价措施费按项或按费率计取,审计不应扣减。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安全规范施工(如工人未戴安全帽),可提醒甲方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但不能直接扣回安全文明施工费。如果在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已经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原则,则应按约定计取,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应的资料、依据,否则审计依据合同约定有权审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