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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指导

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指导

  吉建造站〔2026〕14号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服务建设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提供如下指导。

  一、建设工程结算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结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各方市场主体参与建设工程结算,应遵循合法、守约、客观和诚信原则。

  (二)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变更和签证,应保证真实、准确、全面、合法、有效。

  (三)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

  二、我省现行的工程计价依据

  (一)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等九本工程量计算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吉建造〔2025〕10号)等。

  (二)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2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2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2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24)、《吉林省园林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24)、《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24)、《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定额》(JLJD-JJ-2024)、《吉林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JLGQ-JS-2024)、《吉林省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定额》(JLJD-QT-2024)、《关于对吉林省建设工程定额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吉建造〔2025〕8号)、《关于动态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定额的通知》(吉建函〔2026〕186号)等。

  (三)政策文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1年5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 根据2025年12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86号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决定》修改)、《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联发〔2018〕44号)、《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吉建造〔2021〕5号)等。  

  三、工程结算的常见问题

  (一)结算工程量

  1.采用定额计价结算的工程,执行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的工程,执行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

  3.结算工程量按照设计文件、工程变更及签证等,根据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计算规则确定。

  (二)结算单价

  1.采用定额计价结算的工程,定额基价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和定额调整表(勘误表),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的工程,因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变化,工程量清单单价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合同无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后进行调整。

  (三)取费基数

  1.定额人工费,指计价定额人工费、一次性补充定额人工费,不包括人工费价差、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人工费,以及发承包双方自行编制的补充估价项目的人工费。

  2.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指计价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一次性补充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包括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发承包双方自行编制的补充估价项目的施工机具使用费。

  3.执行计价定额计取各项费用时,应严格执行各专业计价定额规定的定额编号范围和取费基数。

  (四)新增项目

  1.采用计价定额结算的工程,计价定额缺项的,发承包双方可共同估价结算,或共同申请一次性补充定额。

  2.采用工程量清单结算的工程,工程量清单缺陷或工程变更的,按合同约定及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五)价差

  1.价差包括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价差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计算,只计取增值税,不再按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取费用。

  2.采用定额计价的,以定额人工费、定额材料费、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为基数计算价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有关规定计算价差。

  3.采用一般计税法,价差按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的除税价格计算,税金按增值税销项税税率 9%计取;采用简易计税法,价差按包括增值税进项税的含税价格计算,税金按增值税征收率 3% 计取。

  (六)安全文明施工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发包人批准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2.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现行费用定额规定计取,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及劳务分包工程发生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根据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及现场确认计取。 

  (七)企业管理费

  1.施工总承包工程的企业管理费按现行费用定额规定计取。

  2.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企业管理费,按以上标准乘以系数0.8。

  3.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劳务分包工程企业管理费,按以上标准乘以系数0.5。

  (八)检验试验费

  1.承包人检验试验费指承包人按有关标准规定,自行对建筑材料及建筑物进行的一般性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在企业管理费中。

  2.发包人检验试验费指发包人按有关标准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的建筑材料检测和建筑物质量验收检测的费用,此项费用由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并按委托合同支付。

  (九)冬季施工增加费

  采用计价定额结算的工程,冬季施工增加费根据现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取;采用工程量清单结算的工程,冬季施工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冬季施工工程量经发包人确认的,按冬季施工增加费投标报价计算,冬季施工属于招标清单缺项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金额计算。

  (十)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二次搬运费、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临时保护费和已完工程保护费。

  1.采用计价定额结算的工程,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二次搬运费、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临时保护费和已完工程保护费按照现行费用定额规定费率综合计取、包干使用。

  2.采用工程量清单结算的工程,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二次搬运费、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临时保护费和已完工程保护费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算,如投标报价采用费用定额规定系数计取时,结算按照费用定额规定费率综合计取、包干使用。

  3.如按签证结算的工程,依据签证单结算,只计取增值税,不再按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取费用。

  (十一)增值税。

  1.采用一般计税法,按税前工程造价(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为基数,按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 9%(税率按规定调整)计取;采用简易计税法,按税前工程造价(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为基数,按增值税征收率 3%计取。

  2.工程结算时,除合同约定以承包人实际开具发票的税率结算外,均采用合同约定的税率。

  (十二)施工总承包服务费

  施工总承包管理费指施工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 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 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十三)提前竣工(赶工)费

  发包人要求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期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按合同工期提前 10%以上(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 20%)的,提前竣工补偿的金额可按合同价款的 5%为基础,协商确定。

  (十四)优质优价奖励

  优质优价奖励指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项目获得以下奖项的,其奖励费用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 5%考虑。“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 2%考虑。

  2.省级优质工程奖“长白山杯”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 2.5%考虑。“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 1%考虑。

  3.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 1%考虑。

  (十五)发包人提供水、电费

  发包人提供施工水、电,或代承包人交纳施工水、电费的,按合同约定方式扣减水、电费。合同无约定的,按工程结算中分析的水、电费乘以系数1.16(考虑施工现场生活用水、电)计算。   

  四、其他

  建设工程结算各方在依法履约基础上,可结合本文件进行工程结算。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指导》(吉建造站〔2023〕4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6年7月30日

初审:冯维

复审:李云霞

终审:封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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