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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不管了,造价站不认了,鉴定不写了: 2024版新清单把三道门全关上了

如果你还习惯用老办法处理合同价款争议
找监理拍板、找造价站盖章、协商不下来就仍去做鉴定
那我建议你花3分钟读完这篇文章。
旧的三条路,一次性关掉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里,合同价款争议解决有五条路:
  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2. 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
  3. 协商和解
  4. 调解
  5. 仲裁/诉讼。
2024版新清单里,前两条被直接删除
而工程造价鉴定整个章节被砍掉。
为什么?
第一条: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2013版规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
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或造价工程师,14天内给出暂定结果
听上去很美:现场问题现场解决
但实际上,监理由发包人聘请
造价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
承包人不服暂定,争议继续升级
暂定成了走流程
没有真正解决任何问题。
第二条: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
2013版清单还规定
双方可以就把争议中的工程计价依据提请“管理机构”解释
但你问哪个管理机构,谁能给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得到最多的回答就是“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工程造价鉴定。
2013版清单的工程造价鉴定章节
讲了鉴定取材、鉴定程序
但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
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修正
2021年《建工司法解释(一)》
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施行后
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机构的选定、举证责任的分配、鉴定意见的质证
全都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管了。
一个计价标准再写一遍鉴定程序,确属多余
谁补上了这个空缺?

争议评审

替代品不是协商,不是调解,更不是直接去仲裁。
2024版引入了一个在国际工程里成熟、在国内刚起步的机制
争议评审
这个机制的核心叫“争议评审委员会(组)”
由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调解员和律师等专业人士组成
它不是发包人请的,也不是承包人请的,是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选定
程序上:
  • 开工后28天内或争议发生后,成立争议评审组
  • 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报告,被申请人28天内提交答辩
  • 评审组14天内召开调查会,调查会结束后14天内做出书面评审意见
  • 评审期间,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 任何一方不接受评审意见,14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将提交仲裁或诉讼
这套程序的价值不只是“快”,而是把技术争议解决在了技术层面
不需要等到结算
不需要等到竣工两年后去打官司
施工过程中就能裁断
而且争议评审的核心优势是:评审员懂造价。
法官不懂定额、不懂清单、不懂措施费。
仲裁员可能也不懂
但争议评审员是造价的同行
实操上意味着什么?
如果你是承包人
①争议解决的出路在争议评审,不在寄希望于监理主持公道
②总价合同下你的清单缺陷风险更大,意味着争议会更多,而不是更少。
③必须重视争议评审条款的设计:
合同里要不要约定评审组成员的资格要求?
要不要约定评审意见的效力?
④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变更、索赔,要即时固定证据。
⑤争议评审的前提是事实清楚,不是合同条款好看
如果你是发包人
①你不能再站在”管理机构会给我背书”的位置上了。
管理机构不解释了,仲裁和诉讼又太慢
争议评审是你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最现实的通道
②过程结算+争议评审,是一对组合拳。
2024版新增了施工过程结算(第10.2节)
强调在施工过程中尽早解决争议,避免问题累积。
这两个机制绑在一起,意味着发包人必须把争议管理前置到施工阶段,而不是等到终审结算再算总账
如果你是造价鉴定人
①2024版删除工程造价鉴定章节,不等于鉴定业务消失了
②鉴定回归民事诉讼法轨道,鉴定的启动、质证、采信规则全部由程序法规范
③造价鉴定人将来出庭的机会会更多,不是减少
④争议评审为你开辟了新业务

总结

2013版清单管争议的思路是“找个人拍板”
找监理、找造价站、找鉴定机构
2024版管争议的思路是“设计一套中立程序”
争议双方自选专业人士组成评审组,由懂行的人来裁断技术性争议。
行政裁决到市场裁决,从事后鉴定到事中评审。
总之,一句话“一切都交由市场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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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不管了,造价站不认了,鉴定不写了: 2024版新清单把三道门全关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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