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内工程发承包主流模式,国有资金项目强制使用,其他项目提倡选用。本文结合现行司法解释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实操角度给出提示,以减少清单缺漏、量价扯皮和诉讼争议。 法律定义 1. 国家计价标准层面释义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简单讲就是由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施工单位结合清单自主填报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以此作为确定合同价款、进度款计量、变更调价、竣工结算的执行依据。 风险划分基本逻辑:招标人负责出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方面的风险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自主报价,报价、施工方案对应的风险归施工方。实际工作中分两类文件: 招标工程量清单:建设单位编制,随招标文件对外发布,只列项目和数量,不带报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填上单价、合价,中标之后直接成为施工合同的核心组成文件。 2. 行政管理相关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项目,鼓励采用该模式。 实操提醒:该条款属于行政管理要求。国有项目没有采用清单计价,属于违规行为,但法院一般不会据此直接认定施工合同整体无效,发生价款争议时,审判中会参照现行清单计价标准来核算工程价款。 3. 司法裁判层面理解 现行建工司法解释二没有专门给清单计价下定义,但多条条文明确了清单计价的裁判适用规则: 1. 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属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约定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法院优先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2. 工程合同对计价方式有约定优先遵从约定;约定表述模糊的,可参照签约时生效的国家清单计价标准作为裁判参考。 3. 清单计价区分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二者清单约束力差别很大: 单价合同:清单工程量仅作预估参考,最终结算以实际完工工程量乘以清单已报综合单价,工程量偏差风险主要由建设单位承担。 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主要约束依据是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清单仅作为报价载体。包干范围内,清单算错、漏项一般不予调价款,施工单位负有核对图纸、研读清单的义务;但图纸要求应当施工而实际未实施的实体工程,结算时要对应扣减费用。 实务常见误区:很多从业者把工程量清单只当作造价表格,忽略它同时属于招投标证据、合同文件,一旦进入诉讼,清单是重要裁判依据。 清单必备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和六大板块构成;中标后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在上述内容基础上增加单价、合价、总报价。 一. 清单总说明 不少单位只输出分项表格,缺失总说明,埋下后期争议隐患。总说明应当写明: 1. 工程基础情况:建设规模、场地地质、工期要求; 2. 清单编制依据:图纸、规范、招标文件、现行计价标准; 3. 甲供材、设备特殊要求; 4. 暂列金额、暂估价的使用规则,各类风险的边界; 5. 其他需要统一明确的条件。 实务提示:当分部分项表格描述和总说明出现矛盾,司法处理中会优先参考总说明约定。 二.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必须具备五项要素: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 项目特征是结算矛盾最多的地方,描述不全、描述出错,极易引发单价索赔。招标阶段,编码、名称、单位、工程量由建设单位编制,投标人投标不能擅自修改,仅可填报综合单价。 三. 措施项目清单 分为可计量措施、总价措施两类: 1. 可计量措施:脚手架、模板等,参照分部分项格式列明项目、工程量; 2. 总价措施:安全文明施工费、二次搬运、夜间施工、冬雨季施工等。 重点提示: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法定不可竞争费用,国有资金项目不允许让利下浮,应当足额计取。 四. 其他项目清单,包含四项固定内容 暂列金额:应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不可预见支出,由建设单位把控,投标阶段投标人不能修改; 暂估价:材料暂估单价、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用于招标阶段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和专项分包工程; 计日工:用于施工现场零星用工、零星机械,实际发生后据实结算; 总承包服务费:针对甲方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甲供材料的管理协调工作,由投标人自主填报报价。 五. 规费项目清单 包含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属于法定不可竞争费用,严格执行属地政策,不得随意降价让利。 六. 税金项目清单 对应建筑业增值税,执行价税分离计税规则。 简单记忆:一套完整清单=总说明+分部分项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 +规费清单+税金清单,缺少任意板块都属于清单编制缺陷。 两者区分:招标工程量清单只列项目数量无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单价合价,中标之后具备合同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