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程结算的,大概率都碰过这句核减理由:“这笔费用概算里没列,不能给。” 尤其是二类费 —— 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咨询评估这些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一旦概算漏了项,结算审核时很容易被一句话打回来。 先给结论:该算。但这话有前提,也有边界。不是所有漏项都能往结算里塞,判断的核心标准只有两条:费用是不是真实发生,有没有对应的合同与履约事实。两条都满足,就该算。至于概算里有没有列,从来都不是结算付款的法定标准。 很多人搞混了一件事:概算的定位,是行政监管层面的投资控制工具,不是民事结算的支付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第十二条写得很明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说白了,它管的是项目单位这个投资盘子总共能花多少钱、花在哪些方向,是给建设单位控盘子、防超支用的。 但参建单位凭什么拿钱,遵循的是另一套规则: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付款义务的根源在合同约定和履约事实,概算批没批这笔钱,动不了合同约定的付款责任。 一个是行政监管的上限,一个是民事履行的对价,本来就不是一套逻辑。拿概算漏项直接核减结算,本质是把投资控制的行政要求,直接当成了拒付合同款的理由,于法无据。 制度设计里,本来就给概算漏项留了合规解决路径:调概,而不是在结算环节直接拒付。 712 号令第二十三条明确:确需增加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审批部门核定。也就是说,真因为漏项把总投资顶破了,正道是走概算调整程序,不是把损失转嫁给合同相对方。 地方口径也有细化规则: 漏项是概算编制环节的问题,对应的解决方式是补程序、调概算。把编制失误造成的缺口,直接变成施工方或服务方的债权损失,等于把责任向外转嫁,于理不通。 还有一条底层边界:行政监管的要求,不能直接突破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法工备函〔2017〕22 号》里说得很透彻:地方性法规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实质上限制了民事权利。审计如此,概算同理 —— 行政层面的投资管控,不能直接否决民事合同的结算约定。 广东就有现成的案例:粤标定复函〔2023〕156 号里,审计方拿概算预备费的标准,要求核减合同约定的暂列金额,定额站明确不予认可:暂列金额是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和概算预备费根本不是一类费用,不能混为一谈,合同怎么约定就怎么执行。 说白了,结算审核的核减理由栏里,只写 “概算未列支” 四个字,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该算的费用,依据必须落到合同和事实上。 说 “该算” 是有前提的,不是所有二类费漏项都能往结算里装。三种站得住脚的拒付情形,核心依据依然是合同与事实,和 “超概” 没关系: 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二类费纳入包干范围,风险划分清晰的,漏报属于承包人的报价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除外; 合同明确约定以概算批复、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条件,属于双方事先约定的结算规则,约定有效,按约定执行; 费用既无合同依据,也无实际发生的履约事实,本来就不该计入结算,这和概算漏不漏没有关系。 道理讲清楚了,现实里依然卡壳。 很多时候把口径挡在结算门外的,不是建设单位,是财政评审和上级主管部门。他们手里攥的是投资盘子:超概部分没有资金来源、没走调整程序,松了口,后面一串项目都会攀比,自己还要担监管责任。 所以 “超概不认” 在他们那里,是程序性的表态,不是跟你辩对错。 建设单位夹在中间最难办:想付,财政不拨款、上级不批复;硬付,就要担擅自增加投资的责任,712 号令第三十四条对应的追责条款摆在那里。于是只能把口径往下压,转交给审核的咨询单位把关。 咨询单位更是两头都是实的: 一头,服务费是建设单位付的,委托合同写了要执行委托人的管理要求,成果要过财评、报上级复核,按委托方要求干活是本分; 另一头,报告盖的是自己的章。哪天施工方不服走诉讼、做鉴定,翻到底稿看见核减理由只有 “概算未列支”,这条在法律上不成立。到了那天,委托人不会替你扛责任,只会说一句 “你们是专业机构”。 平衡的做法,是把结算和投资管控分开,账分两条线走: 第一,结算审核按规则来:该算的费用,按合同、按计量、按事实出结论,核减理由写实,别用 “概算未列支” 这种站不住脚的表述。 第二,超概问题单独提:在报告里单独出具风险提示,说明超概金额,建议动用预备费或走概算调整程序,把 712 号令、地方管理办法里的调概路径写清楚。 很多时候财评说 “不认”,不认的不是这笔费用本身,是不走程序就花钱的做法。程序走通了,口径自然会松。 如果委托人坚持要按概算口径控制,也可以执行,但要分清楚:执行的是委托方的支付管理决定,不是让咨询机构把站不住脚的理由写成专业技术结论。委托人出具书面决定的,报告里如实反映,把委托方的管理决定和咨询的技术意见分开表述。结论怎么说可以商量,依据不能造假。 最后还有一条自保提醒:风险提示要留痕。该调概不调概,责任在项目单位;如果漏项本身就出在概算编制环节 —— 不少概算也是咨询同行做的 —— 且概算阶段无法准确预测项目所有的二类费用,更要主动推动补程序。往来文件里写清楚,既是尽到告知义务,也是划清责任边界。 说到底,结算该不该算,先论依据;各方怎么权衡,后谈关系。顺序不能反。 依据站不住的核减,关系再好也是雷;依据站得住的结算,程序走不通,就去走程序,别拿结算环节顶锅。
一、概算管的是投资盘子,不是支付账本
二、概算漏项的解法是调概,不是拒付
三、行政监管口径,不能直接改写民事结算
四、边界要划清:这三类情况,确实不该算
五、现实的僵局:不是该不该算,是钱能不能出
六、实操解法:账分两条线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