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5号)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二、《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373号)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或者说明书,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因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或者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地质灾害治理主体工程类型、结构、数量以及位置和范围的调整,需要对工程的安全性重新复核论证的; (二)变更项目增减投资预算比例大于施工合同价的10%(含)或者增减投资预算总额大于50万元(含)的。 三、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7〕34号)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起、讫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2公里及以上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的数量发生变化的;单跨 50米及以上跨径上部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单座桥梁单幅长度变化超过100米的。 (四)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单座隧道单幅长度变化超过100米的。 (五)互通式立交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管理、养护设施和服务区(点)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七)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路幅断面设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主要指软土地基路段,桥头软基处理路段,单个滑坡处理方案费用超过500万的路段等。 (四)2公里以下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单座桥梁单幅长度变化超过50米的。 (六)隧道断面型式发生变化的;单座隧道单幅长度变化超过50米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规模发生变化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