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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工、停工和窝工费用,如何结算?

停窝工损失和赶工费,在《建工司法解释(二)》和2024版计价标准之下已经是两条规则逻辑不同的结算轨道。停窝工损失的关键词从“争优先”换成了“早固定、防扩大、盯程序”;赶工费的关键词始终是“指令—事实—因果—效果”这条证明链。把两者拆开处理,比在一条道上硬挤要实用得多。

新政核心要点

很多项目结算纠纷根源,就是把赶工费、窝工损失混在一起打包计入工程款,最后在优先受偿、审计、破产清偿环节全部踩雷。

1. 赶工费

依据 GB/T50500-2024,赶工费是发包人要求压缩工期、提前竣工,承包人增加资源投入产生的额外措施费用,纳入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前提两个必备条件:①发包人书面指令赶工、承包人同意;②压缩工期不能突破定额工期20%红线,超20%必须在招标文件明示赶工费用,否则属于违规压工期。

2. 停工、窝工损失:属于违约损失赔偿,不属于工程价款

《民法典》第803、804条:发包人未按期提供图纸、场地、资金、甲供材、指令变更等,承包人可索赔停工窝工损失;但2026年施行《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承包人仅就停工、窝工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予支持。

重点区分:工程款是形成工程实体的对价;停窝工损失是资源闲置的违约赔偿。在破产、抵押权执行案件中,该差异直接决定清偿顺位,审计、财政评审也经常以此作为核减依据。

3. 责任划分总原则

发包人原因:图纸滞后、征地拆迁未完成、资金断供、甲供材延误、指令停工、政策管控→发包人承担停窝工损失、承担合规赶工费;

不可抗力:工期顺延,各自损失各自承担;复工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按原节点完工的,新增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原因:劳务组织不力、设备不足、质量整改返工、自身延误→停窝工、赶工费用承包人自担,还要承担工期违约金;

混合过错:按过错比例分摊损失;承包人负有法定减损义务,收到停工通知后,应当及时分流人员、退场闲置机械、减少周转料具积压;放任损失持续扩大的扩大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政策衔接提示:财政、国资项目不能直接以审计结论强制替代合同结算;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明确:没有合同约定 “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得单方以审计核减为由拒付价款,这对停窝工索赔尤其关键。

赶工费结算实操

一. 哪些情形可以计取赶工费

1. 招标阶段:招标文件直接压缩定额工期>20%,在限价内单列赶工措施费;

2. 施工阶段:合同工期正常,发包人出具书面赶工指令,要求节点提前,承包人报送赶工方案并经监理、发包人审批同意;

3. 停工复工后,发包人拒绝顺延工期、要求原节点交付;

4. 设计变更后,发包人要求不变更竣工日期,需要增加资源抢工。

重点:承包人自行赶工、为弥补自身延误而抢工,一律不计赶工费;口头赶工、无审批赶工方案,后期鉴定大概率不予采信。

二. 赶工费费用构成

赶工费≠简单加班工资,是增量投入的总和:

人工增量:夜班补贴、加班加班费、增加班组人员进出场费;

机械增量:新增塔吊、施工电梯、泵车、租赁设备增加租金;

材料与周转材:增加模板、脚手架投入、加急运输溢价;

措施与管理:夜间照明、降噪防护、增加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文明增加投入;

注意:原有正常工期内已经计取的管理费、利润,不得重复计取;赶工只计 “额外增加部分”。

三. 两种结算方式

合同约定固定赶工补偿:如提前一天补偿 XX 元,按节点完成证明直接结算;

无约定:按审批赶工方案据实组价,赶工费=新增人工费用+新增机械租赁费+新增周转材料费用+新增夜间及安全措施费+合理规费;一般不再重复计取高额利润。

停工、窝工费用结算

一. 费用分类

人员窝工费:不按正常综合工日单价计算!司法与造价惯例;只计基本工资、生活补贴,不计绩效、加班奖金。

公式:窝工人工费=窝工确认人数×窝工日历天数×窝工日补贴标准

注意:管理人员窝工,仅认可现场留守必要管理人员;承包人全部管理层滞留、无限期计取高额管理费,审计、鉴定普遍核减。

机械设备停滞费:自有设备,按折旧费计算,不按台班全价;租赁设备,按租赁合同约定停滞租金,必须附租赁合同、付款凭证;

周转材料停滞损失:脚手架、模板、爬架等,按租赁协议停滞租金;自有周转材按摊销损失;

材料积压、仓储、倒运费用:甲供材、发包人指定采购材料积压保管费;材料过期锈蚀损耗;退场二次转运费;

其他合理损失:工程保险延期保费、现场临时设施维护费、留守安保费用;资金利息一般不直接计入窝工损失,单独按欠款利息主张。

二. 停工期间的认定

停工起算点:发包人停工通知、监理停工令;无书面指令的,以发包人确认停工事由的联系单日期为准。

停工截止点:复工通知,或者承包人收到明确可以退场的指令。

裁判规则:承包人负有减损义务,长时间无复工通知,应当主动发函催告发包人明确复工时间、是否安排退场;超过合理期限不安排退场造成的扩大损失,自行承担。

三. 不可抗力停工特殊结算规则

不可抗力停工:工期顺延;人员、机械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只有复工后发包人强制赶工,才另行计赶工费;不可抗力本身不产生窝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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