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主材,如钢筋、水泥等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格,依据《价格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此类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有权利自主制定价格。在施工过程中,此类价格的调整属于发、承包双方的自主行为,首先应遵从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调整方法,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