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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竣工价款结算探讨

         摘要:本文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竣工价款结算问题进行阐述,并依据清单计价模式下造价组成内容,就合同款的调整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清单计价;竣工结算;价款结算; 

   1前言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清单计价方法相对于传统的定额计价方法是一种新的计价模式,是指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数量,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数量,按照企业自身实力,自主报价,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一种模式。它弥补了过去定额计价的诸多弊端,对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起到积极作用。但相对于我国尚不成熟的建筑市场环境,清单计价毕竟还是新生事物,在实行过程中由于各方面(清单编制方、设计方、甲方、施工方等)的原因会导致工程变更,从而会引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产生诸多纠纷。在多年的工程造价实际工作中,笔者就竣工价款结算问题谈谈自己看法。 

  2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方法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合同款+合同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的工程款-保修金。 

  在此公式中,表明了结算过程中存在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合同款的确定,二是合同款的调整数额问题。 

  3合同价款的确定 

   根据08清单计价4.4.2中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合同价款的确定应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第一,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凡属于不确定在施工中是否发生、发生多少的费用项目,不宜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如根据有关规定,已将上述因素的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时,则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结算办法。第二,在签订合同价款时,凡属于已确定的非施工方发生的费用(如甲供材料的购置费)不宜包括在合同价款内。第三,合同价款的确定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现行的08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合同双方应本着在维护双方利益的前提条件下,公平合理的确定工程价款。 

  4合同款的调整数额 

  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相应的工程价款若进行调整,则主要从这几方面进行。 

  4.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数额的确定主要包括工程量变更的确定和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 

  4.1.1工程量变更的调整方法 

   根据08清单计价4.1.3中规定: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4.5.3中规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结算时,均应按实调整。施工中应注意收集并保留工程变更的证明材料。 

  4.1.2工程量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 

  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4.4.3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第一,工程量清单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新的项目特征描述提出,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第二,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不管哪一种情况下,承包人提出的新的综合单价也就是工程变更价款又根据08清单计价规定有以下三种方式: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②合同中只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可以看出,对于第①、②种情况相对来说还容易处理,但对第③种情况中“适当”的变更价格容易产生曲解。 

  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那么变更工程就按照相关的配套消耗量定额来确定价格,这听起来好像挺有道理。但这种方法实质上是把一个工程按两种结算原则来处理,原来未变的工程按清单报价水平进行结算,变更的工程按定额的水平来结算,显然这是违背清单计价的基本精神的,也是违背合同精神的。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第③种变更工程的直接成本(人、材、机费用)可以按定额确定或按实测定(变更新增工程属定额中没有的分项),而管理费和利润应按照清单报价的费率水平来确定。 

  4.2施工措施费的调整 

  实行清单计价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实体性费用与措施费的分离,措施费更要能体现企业实际水平。因此措施费的范围完全由投标人决定,而措施费的报价具有包干性且08清单计价4.1.5中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根据08清单计价4.7.4的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的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这一条款表明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或其他适当的原因造成承包人措施费的损失可以给予补偿,实质上这给措施费的价格带来较大的弹性,甚至可能使原来措施费报价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意义。如混凝土工程量发生变更,承包人可以提出调整措施费中的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甚至大型机械进退场、临时设施等费用,这其中有些费用很难准确测算,针对措施费的调整就很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中应明确工程量变更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范围,约定范围外措施费在结算时不得调整,属承包商报价风险。上述混凝土工程量变更,合同可以约定模板、脚手架费用作相应调整,其他措施费不得调整,这样结算起来比较方便。 

  4.2.1施工技术施工措施的约束力 

  工程建设实施前,承包商一般要向业主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经业主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可能会改变施工措施,由此会带来费用的变化,此时需要进行合同责任分析来决定措施费的调整与否。有时承包商会主动选择新的施工措施,如某工程承包商原先的方案是使用2台塔吊,后来承包商选择使用1台塔吊的方案,向业主(或工程师)提交报批,并附有详细说明文件论证其可行性。业主(或工程师)批准了此方案但要求扣减措施费中塔吊进场费的一半,承包商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业主认为工程变更减少,应该扣减相应费用;承包商认为措施费具有包干性,只要顺利完成工程目标,措施费不应减少。实质上该问题的核心在于施工方案和措施是不是合同文件,有没有约束力,按照国际工程惯例施工方案不是合同文件但具有约束力。 

  批准的施工措施的约束力对业主来说主要是业主相关配合责任,而对承包商来说就是安全、稳定、高效地完成工程目标的责任。承包商有权选择更加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除非业主有足够证据证明施工方案的改变会影响到工程目标的实现,否则业主拒绝新方案会被视为一个工程变更。显然,承包商使用经批准的新方案所带来的费用节省应为其实力强和水平高的回报,业主没有理由扣除。 

  4.3.其它项目费的确定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②、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③、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主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④、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⑤、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⑥、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 

  4.4规费和税金的调整 

  根据08清单计价4.1.8中的规定: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量(工程实体部分)的数量变化,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费的变化,从而引起规费和税金计算基数的变化。因为工程实体和措施费用与规费和税金的确定有关,前者为后者的计算基础。因此在工程签订合同时约定规费和税金应作相应调整。 

  5结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我国推行时间还较短,且现行“清单计价规范”主要对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与明确,而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控制规定的不够细化或操作性不强。因此,在工程结算中存在一些问题或误解在所难免,只要重视这些问题,在前期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编制及施工合同签订中考虑周到而细致,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机制,相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一定会为规范建设市场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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