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问题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缺一不可。其具体内容为:(一),从发包人角度出发的主要要约包括功能、规模、标准、工期及承包人中标的合同价格;(二)从承包人角度出发的承诺,就是对上述发包人的主要要约的承诺。(三),由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要约与承诺的特点可见,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阶段就是实现合同主要要约与承诺的保障。因此必须将主要要约与承诺分解到各个实施阶段,并依据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情况再以恰当的原因对分解到实施阶段的要约与承诺依法对双方作出权利与义务的承诺约定。便于在实施过程中依法行使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保证对主要要约的承诺的实现。这分解到各个实施阶段的要约与承诺就是次要要约与承诺。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类即从承包人角度出发的次要要约与承诺和从发包人角度出发的次要要约与承诺。
二,从承包人角度出发的次要要约与发包人的承诺。承包人为实现对合同主要要约的承诺,必须通过实施阶段来实现。因此合同的次要要约与承诺除承包人应提供的各种资源条件并符合设计、施工质量标准外,针对实施阶段也要求发包人必须提供相关的条件,即在实施阶段中承包人提出的要约,需要发包人来承诺。从承包人角度出发的次要要约即在实施阶段提出必须由发包人提供的条件一般包括:预付款、勘察资料、设计基础资料、进场道路、开工批准文件、临时水电条件、材料、设备、场地、地下障碍资料、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提供的条件、技术资料及付款等。从发包人角度出发的次要承诺即在实施阶段应该由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条件、资源和付款等。
三,从发包人角度出发的次要要约与承包人的承诺。从发包人角度出发的次要要约即在实施阶段对提出的符合质量和进度的约定一般包括:符合设计、采购、施工与竣工试验的质量标准;进度应该符合约定;竣工后试验与考核应该符合约定的功能、规模及消耗指标;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有权随时对质量进行检查,并提出修复、返工、重订和改建,不合格不验收等。从承包人角度出发的次要承诺即在实施阶段对上述次要要约的承诺。
四,实施阶段次要要约与承诺的实现是合同主要要约与承诺得以实现的保证,即通过次要要约与承诺来实现承诺的主要要约。承包人按照完成的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发包人通过对实施阶段的检查和对付款的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款项,直至最后兑现合同中承诺的要约,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并结清。双方义务完成,合同效力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