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规范公司的工程预决算管理工作,保护公司利益,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平台,达到控制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工程的决算管理。
第三条 工程预决算是公司对各项目开发成本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举措,公司生产基建部负责工程预决算工作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工程预算编制
第四条 编制工程预算的目的是为了明确项目成本,为控制成本提供目标,并为编制资金计划奠定基础。
第五条 工程预算编制需要在设计院完成施工图设计之后立即开始一般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完成,生产基建部须提前作好工程预算编制的计划工作,通过预算明确目标成本,确保项目成本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第六条 在施工招标前,生产基建部提供编制工程预算并制作标底的造价咨询机构候选单位,直接由项目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确定,具体程序为:
一、由生产基建部根据资质条件及信誉情况挑选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比较确认一家后,与之进行谈判,确认取费标准,并提出申请;
二、由项目总经理或董事长进行审批;
三、项目总经理或董事长如果认为取费标准不合理,审批未通过,则由生产基建部重新与造价单位进行谈判后再次报批;
四、项目总经理或董事长如果否决此造价咨询单位,则由生产基建部提名另外一家;
五、项目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通过后确定造价咨询单位;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生产基建部负责填写工程预(结算)算委托书,报分管副总、项目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提交给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照委托书要求编制工程预算,在编制过程中,预结算部负责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必要的沟通,促进工程预算在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编制完成。
第九条 工程预算审批程序:
一、生产基建部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所提交的工程预算草案进行审核,若发现工程预算中的有遗漏或错误之处,须退回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修改,直至精确合格为止。
二、生产基建部审核通过工程预算草案之后,若发现该预算超出设计委托限额指标范围,可以要求生产基建部组织设计院对施工图进行合理修改,然后再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修改的施工图修正工程预算草案,直至符合预算合同部审核要求;
三、最后,由分管副总进行审核,项目总经理和董事长进行审批形成正式工程预算。
第十条 工程预算审核要点:
一、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二、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
三、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四、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五、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
六、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七、预算是否与图纸相符;
八、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
第十一条 编制完成正式工程预算后,生产基建部应组织主持召开预算交底会议;
生产基建部及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师对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过程等内容进行介绍,并对公司预算人员、工程管理人员问题进行答疑;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如果对工程量清单、项目预算提出异议的,生产基建部负责与施工单位进行及时沟通、核对,如果确有问题的,项目公司报公司生产基建部进行审核,审核后需要对预算进行修改的,按照第十条预算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章 工程预算过程控制
第十三条 工程预算管理的过程控制体现在房地产开发的四个阶段,包括项目策划阶段、规划设计阶段、招标管理阶段及工程管理阶段。公司生产基建部人员必须参与和控制所有影响项目成本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计方案优化;
二、业务分包(招投标);
三、材料设备采购比价、限价;
四、合同签订;
五、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六、合同付款等;
七、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四条 生产基建部在项目策划阶段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措施包括:
一、作好项目总体投资估算;
二、充分考虑估算中的风险因素和可变因素;
三、提出工程成本、费用控制目标,成为提交设计的严格控制标准。
第十五条 生产基建部在规划设计阶段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措施包括:
一、通过生产基建部(人员)向设计院提交建筑成本费用总体目标,制定限额设计指标,要求设计院严格按照限额进行设计;
二、各阶段设计中严格进行成本控制,论证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经济合理性;
三、通过由浅入深、反复修改审核,最终确立成本控制目标体系;
四、审核生产基建部(人员)提交的设计费用标准,确保设计费支出标准不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并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生产基建部在招标管理阶段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措施包括:
一、收集各种信息,编制工程造价信息体系,对材料及施工工作的造价进行加工、分析、处理;
二、在招标过程中,生产基建部负责组织进行标底编制(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外部造价咨询机构),并参加询标评标;
第十七条 生产基建部在工程管理阶段的成本控制措施包括:
一、材料款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环节,生产基建部须根据工程进度、工程总体预算及施工合同复核付款情况;
二、设计变更进行过程中,生产基建部需要重点复核发生变更工程量和由此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量。每一交变更应该将其引起的所有工程量及造价的变化计算在内,防止出现重复计算及漏算情况;
三、工程签证过程中,生产基建部应重点复核工程签证单签字是否齐全、根据增加的量来计算增加的费用,应注意选准计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为加强工程款拨付管理,每月工程款支付申请由施工单位提报,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都应经过生产基建部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生产基建部各专业工程师复核形象进度及工程量,预算员根据定额及合同复核造价;复核通过后由分管副总进行审核;
二、再由项目总经理审核;
三、审批通过后由生产基建部填写工程请款单,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对拨款进行安排,财务经理及项目总经理和董事长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对资金支出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九条 为加强材料款拨付管理,公司负责采购的甲供材料款支付前,生产基建部均应进行量价审核;(材料款支付管理见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预算人员要及时统计分析项目成本变化,及时发现、纠正异常成本情况,以保证对项目成本的有效控制,并按月上报公司生产基建部经理、分管副总和项目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基建部及生产基建部均应建立动态成本台账(包括合同台帐、设计变更台帐和现场签证台帐、工程款付款台帐等),登记、审核实际发生成本是否在成本控制指标规定范围内,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二十二条 生产基建部和工程生产基建部应每月进行项目成本核管和经济活动分析,对成本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的检查和总结,分析成本发生的增减动态和趋势,并通过分析成本超支发生的原因,及时采取控制成本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基建部每月的成本核算与分析报告,应及时提交给公司领导,作为公司月度经营分析报告的组织部分。
第四章 工程决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所有工程决算时必须遵循原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严禁出现与结算原则违背的现象。
第二十五条 工程决算编制由生产基建部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自行编制和外部委托编制,工程决算编制外部委托单位选择同预算单位选择程序。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后按合同规定时间,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结算申请,并收集汇总各项资料上报生产基建部确认。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一、施工单位制作的结算书;
二、招标相关文件(包括承诺书、投标书、询标纪要等);
三、工程施工总、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四、各项施工图纸;
五、图纸会审纪要、各项工程变更文件及图纸;
六、各项工程现场签证及相应单据;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索赔资料;
九、工程款支付及甲供材料支付统计;
十、其他对决算有影响的记录或单据;
十一、各项变更材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生产基建部须同步收集汇总自行存档的各项资料,并与施工单位提交资料进行核对,并对施工单位结算书进行初审,发现不符合结算原则之处,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编制并再次提交。
第二十八条 公司生产基建部初审通过后,填写工程结算申请表,并需要准备如下资料:
一、合同工期的完成情况;
二、工程质量情况判断;
三、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和设计变更台帐的比较核对;
四、设备、材料数量统计;
五、工程款、材料款支付情况的确认;
六、施工单位索赔资料的整理统计;
七、业主反索赔资料的整理统计;
八、业主反索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减帐指示、信函、备忘录、声明等;
九、反索赔类别包括减帐、漏做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拖期、扰民、闹事、员工停工、不配合工作、不协调、偷工减料、代替品……
十、竣工图纸的审核确认。
十一、水电费及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结算申请及相应资料经生产基建部审核,通过后由公司生产基建部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开始组织编制结算书。如果审核或者审批未通过,则由生产基建部负责补充各种资料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各种资料进一步汇总齐全。
第三十条 生产基建部开始进行决算时的资料必须全部为原件,开始组织进行决算编制时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招投标文件有关资料(承诺书、询标纪要、投标文件等);
二、工程施工总、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三、工程竣工全套图纸;
四、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交底纪要;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甲方认可的);
七、地质勘探报告;
八、工程预(结)算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签章);
九、甲供料、甲控材料清单;
十、主要材料分析表;
十一、主要材料差价证明材料;
十二、施工形象进度月报表;
十三、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生产基建部如自行编制工程决算,则内部组织完成结算书编制工作,并按照第三十七条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若采用外部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在编制过程中,生产基建部要与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必要的沟通,以促进外部造价咨询机构在约定的时间按要求完成工程造价编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生产基建部负责对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已与施工方核对并形成的工程结算书初稿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如下内容:
一、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二、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
三、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四、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五、设备、材料是否按合同定价或市场价计价;
六、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七、结算是否与图纸相符;
八、变更与签证的量价;
九、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和价差的调整,包括材料价差、人工价差、机械费用价差等,价格费用生产基建部参与确认,结算时可以复查,若与定额不符,可以不予结算;
十、洽商、变更的费用控制;
十一、违约与索赔等内容;
十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十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十四、补充合同的内容;
十五、金额换算是否合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基建部在审核工程结算书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
一、设计变更;
二、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与规定不符;
三、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
四、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五、计划外工程项目;
六、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七、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是否超出约定合理范围;
八、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九、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第三十五条 生产基建部在审核工程结算中以下事项时,要重点关注工程结算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定额和取费标准:
一、对预算、结算有重大影响的;
二、特别容易受关键因素变动影响;
三、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分项工程;
四、预算定额没有列入或需要换算的;
第三十六条 在编制完成竣工结算初稿后,生产基建部须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核对工作,并最终形成施工方认可的竣工结算书初稿。
第三十七条 竣工结算书初稿审批程序:
一、分管副总审核后,提交财务经理审核。
二、最终由项目总经理和董事长办公会审议审核,最终由项目总经理或董事长进行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最终形成竣工结算书,生产基建部进行存档备案。
四、以上审核后审批未通过,则发回生产基建部进行重新组织编制,完成初稿后重新申报直至通过为止。
第三十八条 工程结算书一式三份,施工承包单位、生产基建部、财务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