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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是今后招投标的方向,它具有统一工程量、合理低价中标、投标单位根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等特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和具体工作有着深刻的影响,新的计价模式下做好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应把握好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标底的编制审查、询标工作、合理低价中标、确定合同类型、合同条款的约定注重合理分摊风险等重点。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体现“控制量、指导价、由企业自主报价”工程造价计价改革思路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建设部早于1998年提出“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工程项目,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统一工程计算规则和工程项目划分的规定,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等试点”,并在广东顺德、天津等地方进行了试点。2001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了招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和投标底价。2002年在总结有关省市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因此实行定额的量价分离,以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内部定额确定投标价格与中标价格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乃大势所趋,也是今后招投标的方向。 

    本文根据笔者对有关规定、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的学习与领会,并结合目前招投标特点,对如何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进行初步探讨。 

    一、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特点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由业主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编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根据自己的企业定额自主报价,标底根据预算定额、市场价格、管理机构发布的费率确定,在评标中只起参考作用。相对于传统的定额+统一基价取费计价模式招投标,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有以下一些显着特点。 

    招标文件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按照国家(GB50500-2003)或地方颁布的计算规则(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图纸会审记录、考虑招标人的要求、工程项目的特点计算工程量并予以统计、排列,从而得到的清单。它作为投标报价参考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目的在于统一所有投标人报价中的工程量,而把价的竞争留给投标人。

    标底价和投标报价都以实物法编制。在新的计价模式下,投标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审核后,依据企业自己的施工方法、施工措施和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水平和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水平确定价格、间接费率、利润率,结合市场因素自主报价。因此有利于发挥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体现其自身的优势与经验,实现政府定价到市场定价的转变。 

    标底根据预算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费率、市场信息价格确定。反映社会平均水平。 

    标底在评标中只起参考作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标底价仅作为市场参考价或业主的拦标价,在评标中只起参考作用。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各参与方都从标底价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招标单位不再为标底保密费尽心机,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将避免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标中标法。评审投标报价时不仅注重总价,更注重价格构成,各投标报价工程量相同,价格构成清晰可比,便于进行投标的响应性、报价是否合理的评价,各投标人的优势体现在报价中,使报价结合质量及工期的综合合理低价评价得到有效的保证,同时一定程度地消除了串标、抬标等不良现象,避免了工程造价被恶意扭曲。也将有效改变招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有利于规范招标人在招标中的行为,从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影响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有两点:确定合理的合同价和严密的工程合同价得以稳妥实现。新的计价模式对这两点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合同价的形成方式使工程造价更接近工程实际价值。首先,确定合同价的两个重要因素———投标报价和标底价都以实物法编制,采用的消耗量、价格、费率都是市场波动值,因此使合同价能更好地反映工程造价性质和特点,更接近市场价值。其次,易于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在原计价模式下,无论合同采用固定价还是可调价格,无论工程量变化多大,无论施工工期多长,双方只要约定采用国家定额、国家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和材料指导价和颁布的价格调整系数,便适用于合同内、外项目的结算。在新的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报价人的竞争性报价是基于工程量清单上所列量值,招标人为避免由于对图纸理解不同而引起的问题,一般不要求报价人对工程量提出意见或作出判断。但是工程量变化会改变施工组织、改变施工现场情况,从而引起施工成本、利润率、管理费率变化,因此带来项目单价的变化。新的计价模式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造价动态控制。 

    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双方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加强。在原计价模式下,由于计价方法单一,承发包双方对有关风险和责任意识不强。新的计价模式下,招投标双方对合同价的确定共同承担责任。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承担工程量变更或计算错误的责任,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负责。工程量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办法调整。双方对工程情况的理解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在合同价中,招标方以工程量清单表现,投标方体现在报价中。另外,工程一般项目造价已通过清单报价明确下来,在日后的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为获取最大的利益,会利用工程变更和索赔手段追求额外的费用。因此,双方对合同管理的意识会大大加强,合同条款的约定会更加周密。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体现在三个方面:获得竞争性投标报价、有效评价最合理报价、签订合同预先控制造价变更。新的计价模式赋予三个方面造价控制工作新的内容和新的侧重点。首先工程量清单成为报价的统一基础使获得竞争性投标报价得到有力保证,无标底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方式使评选的中标价更为合理,合同条款更注重风险的合理分摊,更注重对造价的动态控制,更注重对价格调整以及工程变更、索赔等方面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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