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程量清单未列入但施工设计图已列入的项目,是否属于漏项?
答:不属于
参考案例:
(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判决书:施工设计图设计有桥台填筑30cm厚砂砾石透水层,投标时已向投标人提供了设计图,此时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也可认为系投标单位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自行考虑报价,在业主不同意作变更处理的情况下,××建筑公司要求直接计量缺乏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也有网友提出:这个应该是属于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的情况,工程量清单漏项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可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对单价合同来说,投标报价的工程量只是报价的基础,结算以双方实际验收合同的工程量为依据。对于总价合同,结算以经审定的施工图为依据,清单量对总价合同来说不是结算的依据,结算时无法索赔。
另一个问题:在工程招标中,当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时以哪个为准?
答:
招标阶段:工程量清单为准,如果认为清单有问题,可以在答疑期间内提出,要求招标方作出书面解释。如果清单量出现重大错误即使未提出质疑,结算也应按实际结算,甲方为清单量负责,也承担清单错误的风险。
实施阶段: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解释顺序进行分析:
①本合同的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其附件;
④本合同专用条款;
⑤本合同通用条款;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⑦图纸;
⑧工程量清单;
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上述合同文件应该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