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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是非纳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业主单位履行非纳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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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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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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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区域内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备井取水或使用再生水,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沟渠、河道、洼地、泵站以及污水处理厂等环境)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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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管理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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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由排水户向市水务局提出实际排水量计算申请,并提供水量平衡测试表和有资质单位核算的排水量额度或提供在线监测数据,报市水务局审核后,按照排水量额度或在线监测到的实际水量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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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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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镇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和镇域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提高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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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城市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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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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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排放污水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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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是指,通过城市排水管网,接纳生产经营废水(工业、服务性行业等排放的废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单位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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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排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利用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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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是实施污染减排的重要途径,忻州市污水处理厂承担着忻州城区的污水处理任务,为确保污水处理厂的稳定正常运行,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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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接纳生活污水和工业企业、服务性行业等排放的生产经营废水进行净化处理的单位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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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城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保定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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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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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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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在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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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产业废水、工程施工产生废水及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再生水利用及排放的行为 201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