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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发展趋势及治理对策

 近些年来,我国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环境投诉、环境信访、环境纠纷不断增多,民众与企业对立、民众与政府对抗的群体性事件在全国范围内更是成为热点。分析环境群体性事件现状、特点并科学把握其发展态势,既是统筹治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又是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及特点
  “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指因环境矛盾而引发,由部分民众参与并以集体上访、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围堵工厂等方式,对企业和政府造成影响,达到维护自己因环境问题而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地域性、规模性、可预见性、反复性和危害性的群体行为。”[1]随着我国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尽管市场经济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财富,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但企业污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愈发严重。这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环境问题使我国付出了难以计算的经济代价,中国每年因污染导致的经济损失达1000亿美元[2];另一方面,由于环境问题引发的民众和企业对抗、与政府对立的群体性事件发生频率增多,己经在各类群体性事件中很突出。
  从环境信访的变化看,1995年因环境问题民众来信总数是58678封,2005年总数已经达到了608245封,十年间有关环境问题的信访数量增长了10倍以上。从2005年到现在,有关环境问题的来信、来访数量仍然很多(参见表1),由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于信访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往往转化为环境群体性事件[3]。
  民间环境保护组织自然之友在其年度环境绿皮书中指出:2009年是很多环境问题开始爆发的一年,环境问题从隐性变为显性。专家指出,2009年环境健康事件高发绝非偶然,经过30多年的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正日益显现,甚至到了集中爆发的时期,今后若干年内环境健康案件都有可能频繁发生[4]。
  国家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说:当前的环境问题影响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众健康。近年来,民众改善环境质量的诉求越来越强烈。环境信访和群体事件以每年30%以上的速度上升[5]。中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指出:“我们有1/4人口饮用不合格的水,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严重污染的空气,污染对民众健康的危害将引发社会的强烈不满……今后,环境污染极易与环境公平搅在一起,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6](P61) 目前,环境群体性事件已经进入频发期,这不仅直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鉴于各地环境群体性事件不断出现,我们选择最近几年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十起环境群体性事件进行对比分析 (见表2)发现,这些因为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既包含了一般群体性事件所共有的基本特征,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时间的可预测性。根据上述环境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当民众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首先以个人或群体形式进行利益表达,希望通过政府来解决问题。在这一阶段中,民众抗争的直接对象一般是产生污染的工厂,试图通过向政府求助或施压而减少、消除污染,或者要求经济利益补偿。在冲突发生前,受污染危害的民众往往己经历过相当长时间的抗争,大多以信访、上访等形式表达利益,甚至受环境污染影响的民众经过了长达一年、几年,甚至十多年的抗争。在四川什邡事件中,从项目启动到发生群体性事件有两年左右的时间;在浙江海宁事件中,群体冲突事件从萌芽、发展到激化整个过程前后演绎了三四个月;在江苏启东事件中,民众反对王子企业排污由来已久,事件爆发前几年民众就通过互联网、信访等多种渠道向政府呼吁诉求。然而,由于民意始终被漠视,在长时间诉求无果的情况下网民呼声高涨、民怨沸腾,他们在网上公开抗议言行,导致围堵政府的群体性事件爆发。由此看来,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很少是突发性的,往往经过了长时间的酝酿和累积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正是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预测关键期。
  (二)支持的广泛性。由于环境污染问题直接影响受污染地民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各种污水、空气和重金属污染甚至会影响子孙后代,因而环境问题引发的纠纷一旦形成群体性事件,就往往具有很强的扩散性和号召力,在很短时间内就能征得该污染区域民众的广泛支持,并且形成很大的规模。相比于一般的群体性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动员能力更强。在我们选取的十起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有八起参与人数都达到数千乃至数万人。在江苏启东群体性事件中,“只要你喊,如果这个项目在这里建成,污水大量的排入大海,今后好几代人的健康都受到很大的影响,那么,不论身份职业,不论男女老少,都被动员起来了,因为他们都有共同的利益”[7]。环境群体性事件一般是在其生存环境可能受到影响或者已经受到严重威胁且多方反映问题而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引发的,这极易获得其他社会民众的支持和响应。
  (三)目标的明确性。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民众通过一些温和的或激烈的方式表达不满情绪,参与者的目标往往非常明确:停止建设某个工程。无论是四川什邡事件、江苏启东事件,还是天津PC项目事件,都明确提出工程必须停建。与其他群体性事件比,环境群体性事件化解起来相对容易,只要污染项目被叫停,民众的行动基础和动力立刻消失,群体性的活动也会随之停止。不过,这种简单粗放的处理方式往往造成各方皆输的局面:从后果而言,环境群体性事件容易引发严重社会骚乱,极大威胁着政府的公信力;从经济上讲,项目在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前往往已经投资,政府紧急“叫停”后会造成极大的经济浪费,“什邡项目仅投资损失就4亿多元,宁波是60多亿”[8] 。
  (四)利益的多样性。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诉求相对宽泛,参与民众不仅有经济利益诉求,还有更高的环境权和健康权要求,不仅包括“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还包括企业征地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参与环境治理等多方面的利益诉求。环境群体性事件裹挟着各种利益诉求,至于项目是否科学、是否合规,已成为次要因素。在江苏启东事件中,一方面是民众担心排污入海管道项目会损害当地的海洋生态;另一方面,遭到反对的建设项目实质上牵扯征地拆迁、渔业受损等诸多复杂利益,而环保问题只不过是以正当性充当了各种利益诉求的集中爆发点。
 
  二、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民众的生态环境意识普遍增强,对自身基本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就环保工作来讲,发达国家一两百年出现的问题,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中就出现了。呈现结构性、叠加性、压缩性、复合性。中国环境保护状况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局部有所好转,总体尚未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压力继续增大。”[9]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若干年内环境群体性事件未来可能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一)总体数量会急剧上升,预防式维权不断增多。随着收入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越来越关心环境保护,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激烈矛盾时,民众的更多选择是“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当他们认为自身环境权益受到损害而又无法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时,往往会通过环境群体性事件来向政府施压。2013年5月,上海交通大学民意与舆情调查研究中心披露的《2013年中国城市居民环保态度调查》结果显示:77.2%的民众认为环境保护应优先于经济发展;民众对于“邻避设施”抵触情绪较为激烈,51.3%的民众坚决反对居住区周围建立污染性设施;若居住区周围拟建污染设施,78.1%的受访民众表示会参与请愿活动。若发生环境污染事件,68.1%的民众会直接选择较为激烈的方式解决问题,串联邻居或者直接参与群体性事件[10]。根据这样的情况判断,未来有关环境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总体上将进一步增多。
  就环境群体性事件而言,按照不同的变量可以有多种划分方法。按事物发展的先后顺序,环境群体性事件可分为预防型环境群体性事件、应激型环境群体性事件和反复型环境群体性事件。预防型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指污染可能会产生危害而污染尚未发生的抵制性群体行为。应激型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指对已造成污染事实而激发受害者采取积极对抗性的群体行为。反复型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指在应激型环境群体性事件后,地方政府和企业未能及时采取消除污染,满足受害者的利益要求而引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在这三种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根据我们前面的案例分析,预防式维权占绝对数量。如昆明PX、天津 PC项目、福建海门、四川什邡、江苏启东事件等均是在污染项目未建成前就采取的抵制行为。另外,环境群体性事件自身具有的复杂性,导致容易与其他问题纠缠在一起,有可能在未来成为其他社会矛盾和问题的集中爆发口。
  (二)中产阶级将成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主力。据统计,前些年发生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参与者,80%以上都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虽然环境群体性事件诱发因素非常复杂,但多数这类事件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11]。而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与参与者不再局限于弱势群体,往往包括一些受教育水平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群体。例如非政府组织成员、人大代表等。与普通民众相比,他们能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环境问题所带来的一系列的严重危害,能更加理性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例如,厦门PX事件所引发的集体散步等环境保护抗议行为就由人大代表发起;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保维权事件参与人员广泛,包含着中产阶级人群。有了社会精英和积极分子的参与,集体行动才可能形成规模[12](P231)。近些年来,各级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以及媒体、记者等群体对于环境群体性事件诉求目的的合理性关注度显著提高,有的甚至参与直接策划,成为环境维权事件的组织者。
  (三)城郊接合部及农村成为环境污染的重灾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城市用地日益减少,许多企业和工业园都往城郊接合部或农村搬迁,对发展初期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往往都会避而不谈。一般来说,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也不强,这就给将来的污染和污染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埋下隐患。与此同时,一些饱尝污染苦果的发达地区开始整治污染问题,对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企业在电价、环保等方面进行限制。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基于强烈的发展愿望,以追求短期利益为目的,制定种种优惠条件,吸引“三高”企业投资,虽然企业的投资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污染项目转移却抵消了地方政府治理污染的成果,并且为将来的环保冲突埋下了伏笔,其结果是民众深受环境污染的危害,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将在新的地方重新爆发。在这种情况下,污染项目出现了由城市向农村、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的新趋势。
  (四)网络信息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大。“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高速增长,网络已经改变了我国社会舆论的生态环境,并形成了崭新的网络舆论场”[13](P42)。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不断重塑和改变人们沟通和交流的方式,也使得人们在信息的获取和共享方面变得更加即时和快捷。纵观近些年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达到“振臂一呼响者云集”的程度,很大一部分原因要归功于网络领域的信息传播。利益诉求者把对现实世界的描述和自身的观感发布到网络媒介上,经过传播和分享,有着相同现实体验的个体感同身受,会产生情绪上的共鸣,多个情绪主体相互讨论和交流又会使本已调动的情绪持续发酵,这种情绪反过来又会作用于现实,转变成现实行动。行动的参与者或旁观者会对现实行动进行网络跟进和纪录,引发更多人的关注,催生更多人的情绪共鸣,如此周而复始,形成了现实世界与网络领域的联动发展。由此可知,网络信息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可以对民众起到总动员的作用,甚至成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

  三、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对策
  环境污染事件的密集发生和增长态势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其深层次原因与环境群体性事件主体的知识结构、政府的沟通机制以及环境治理经验密切相关,因而必须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进行科学的对策性思考。
  (一)提升环境宣传教育的强度和针对性
  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与民众环保知识匮乏、辨别能力不高有一定的关系。这凸显了以往环境宣传教育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民众对某些项目的环保知识不足。要有效预防和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环境宣传教育。
  一要加快普及民众环保知识,提高民众环保素质。 在我国现阶段,尽管民众的环保危机意识增强,但民众个人的责任素质仍是环保活动中的一片“洼地”,并成为制约我国环保水平提高的一大障碍。应大力宣传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政策和法律,在增强全民生态环境意识的同时普及相关知识,在提高民众的生态环境保护觉悟的同时使其掌握有关常识,促使民众理性、积极地投身于生态环境保护中去,让生态环境保护成为民众性的社会工程。
  二要找到平衡点,消除民众对相关企业项目的恐惧心理。普通民众缺乏相关知识,容易对某些大型化工项目等产生恐惧。四川省什邡市民众内心的恐惧没有为政府部门的环评论证所化解,宁波市镇海区村民和市民担心自身健康受到 PX项目威胁,这种心理驱使一些人采取抗争行动,并最终演化为群体性事件。所以,消除民众对相关项目的恐惧心理、找到平衡点就成为事件解决的关键。政府提前对相关企业项目提前做好研判,找准经济效益、社会效应、民众接受度及环境危害风险的平衡点,就可以避免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要引导民众通过法律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营造整体的社会法制环境,引导和教育民众通过合法、规范的渠道反映问题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要加大环境维权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优势支持环境诉讼,这不仅有助于环境受损者讨回公道,更重要的是借此宣传环境法,唤醒广大民众的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民众自己学会用理性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畅通政府、项目单位与关联群体的沟通渠道
  民众对政府工作的不满往往转化为对项目建设的普遍指责,因而对政府或权威部门出台的任何政策或批示持有否定和怀疑态度,这种“塔西佗陷阱”“塔西佗陷阱”是西方政治学里的定律之一,得名于古罗马时代的历史学家塔西佗,指当政府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
  在什邡事件中表现得最为典型。其实,什邡钼铜项目早在几年前就进入审批筹划阶段,并通过了环保部的环境评价。然而,民众顾虑迟迟没有打消的主要原因是环评制度不公开,政府和企业与民众沟通不足。事件发生后,尽管当地政府在网站发表了答复和项目环评公示,但由于各阶段信息脱节,政府所做的努力没起到应有的作用。所以,必须畅通政府、项目单位与关联群体的沟通渠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一是建立政府和民众间的协商对话机制。对民众不满的矛盾和问题,政府可以设置专门性的机构定期召幵政府、项目单位与关联群体共同参加的座谈会或听证会,让民众畅所欲言,及时听取意见,与民众保持好心理沟通,做好各方的利益调解工作。
  二是完善政府信访制度。对于民众反映的问题,信访部门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回复,并积极与其他部门协调沟通。对于民众反映的比较普遍的共性问题,要及时做好舆情信息的整理和分析工作,观察舆情走向和动态,及时上报政府部门,做好研判机制管理。
  三是完善地方人大代表职能。地方人大代表处于社会最基层,便于掌握民众的诉求,也有能力搜集第一手确切的舆情信息。所以,地方人大代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经常深入到基层政府和民众中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把民众的声音准确、及时地传达给相关责任部门。
  四是重视网络民众舆情的表达渠道。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民众往往通过这一方式表达民意诉求。所以,政府必须学会运用和规范网络舆情,在准确接收民意诉求的基础上灵活管理,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引导网络的舆论走向。
  (三)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
  面对错综复杂的环境问题,我国环境公共治理的理念、法律制度和治理模式难以适应环境治理实践的要求,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公共治理的经验。从20世纪90年代起,西方国家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如荷兰、丹麦等北欧国家倡导的低碳交通,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国和德国严禁开采原煤,美国的“谁污染谁付费”原则。这些国家就环境问题在制度构建、法律体系、国民教育及检测评估系统上相互促进,都值得我国借鉴。
  要全面反思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要改变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主动履行对自然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发展,这是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根本。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减轻经济社会发展对于生态环境的损害。政府要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保护的核心价值,真正将环境保护意识全面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的生活中。
  要改善现行政府考核和评价机制。针对资源与环境如何评价、保护、分配、开发、利用、恢复、补救和重建、监测监管等环节,进行系统科学的环境公共政策及相关政策制定,将资源与环境管理中所有的要素调动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良性互动系统。
  要建立健全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生态环境法治,畅通民众环保诉求途径,搭建环保活动平台,促进民众参与生态环境建设,使法律制度更加完备、更加透明、更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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