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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浅析

  【摘要】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质量保险制度,是我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从分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内涵出发,针对我国目前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我国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成为全社会极为关注的焦点,根据国外的实际经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国民经济总量不断提高,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应对我国加入WTO和进一步开拓国外市场的需要,也是我国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内涵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总和。工程质量的主要特点是:建筑工程质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决策、设计、材料、机具设备、工期等,这些因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当中,分项工程交接多、中间产品多、隐蔽工程多,因此质量存在隐蔽性;质量波动大,建筑生产的单件性、流动性,不像一般工业产品那样,有固定的生产流水线、有规范化的生产工艺和完善的检测技术、有成套的生产设备和稳定的生产环境,所有工程质量容易产生波动,而且波动很大。正是由于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决定了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可能还是存在很多没有发现的质量缺陷,隐含着潜在的质量缺陷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先后颁布了多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2)工程质量监督制度;(3)工程质量检测制度;(4)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建筑工程的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投保,保险公司在竣工验收一年起的合同约定期限内(一般为10年),对由于建筑工程质量内在缺陷引起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建设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概念的相关定义如下:(1)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政府投资修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和商品住宅房屋工程;(2)内在缺陷:在签发竣工验收报告之前未曾发现的由于设计、施工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导致的,在保险期限之内的主体结构的任何缺陷;(3)主体结构:所有的影响标的物稳定性和强度的内部和外部负荷结构。 

   工程完工移交业主后,总是会存在内在缺陷的显现并导致完工工程发生损失的风险。实际上,由于建筑工程存在缺陷,在竣工后的某一时间发生裂缝、倒塌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例子屡见不鲜。尽管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还没有这类险种,但国外的保险公司能够提供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在西方发达国家,这类保险发展较快,并正在形成迅速增长的市场。 

  二、我国目前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所面临的问题 

   (1)投资方风险意识薄弱,保险观念淡薄。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就把具有社会互助性质的保险事业视为个别行为,缺乏对保险事业的认识了解,认为只要有政府承担风险,就没有必要再购买保险。这种观念一直深刻的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工作。此外,由于建设工程中的风险事件不确定性强,风险发生后的损失虽大,但是发生的可能性毕竟较小,从而使一些业主或承包商心存侥幸,希望需要投保风险不会发生,以增加利润。这种缺乏保险意识的风险心理,会严重地阻碍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广泛推行。对风险的认识,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程度也不一样。 

   (2)缺乏必要的配套法律法规。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建筑工程质量保险难以推进的主要原因。保险分自愿与强制两种形式。对于建筑工程而言,它同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重大经济利益有直接密切的利益关系。因此,国际上,尤其一些发达的国家,不仅随着市场的需要,设立了许多与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相配套的险种,而且,制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制实行保险。而我国,目前除了对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定了强制性条文,并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基本全面推行以外,其他险种都没有完善配套的政策法规。 

   (3)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相对滞后 

   我国建筑工程保险事业起步较晚,保险公司经营观念的转变、人员素质的提高、承保技术的成熟、风险管理能力的加强,都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到位的过程。目前,保险公司监督建筑工程保险合同实施的能力较弱,熟悉建筑工程方面专业知识的保险人员极其有限,而且素质不高。保险公司对建筑工程难以提供令人满意的风险管理服务和赔偿服务,制约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业务的开展。 

  三、我国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1)建立建筑工程的诚信体系。我国已基本完成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我国建立诚信体系。对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招投标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政府监督制度,这些制度都是围绕强化政府监督来实施的,是符合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特点的。对于建筑市场秩序,在强化政府监督的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的诚信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2)建立健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引进保险机制,规定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划分、投保项目、投保方式、保险费的缴纳等内容,凡未参加相关保险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通过法定的形式,限制其进入建筑市场。在对建筑工程保险做出规定的时候,既要借鉴国外好的、成熟的做法,也要根据我国实际,做到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 

   (3)保险公司加强自身建设。政府应该引导保险公司使其看到,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投资主体的逐步多元化,外资和私人投资以及法人投资比例日益增大,保险需求也越来越强。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推动这类保险的发展,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同时要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研究,并与建设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密切配合。 

   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对我国现行质量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实施对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将带来根本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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