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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验收规范内容

笫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来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信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E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打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卜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具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F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木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注:1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怕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4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而积不超过10(()m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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