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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疑问汇总

 1 、《防火通规》实施的同时,也废止了如《建规》等防火规范的全部强条,但《防火通规》中并没有再出现其中的部分关键数据,如消防车道净宽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宽度尺寸 、民建内的疏散距离 、除超高层民建外的民建之间的防火间距 ,等等。

问题:原有强条废止,是指仅废止原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改成按普通条文执行,还是完全废止不执行?通用规范无类似 条文,如何设计过程如何执行?

答:法律层面讲,是指完全废止 。现实层面讲, 目前废止 的只能是其强制性,而不是其内容,否则将导致设计审查验收的混乱。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与被废止强制性条文的 32 本 规范标准应该同步制修订, 同步批准发布, 同步实施 。但目前 国家的标准化资源不足以支持同步开展这么庞大的工作,以致 32 本规范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全部废止后,就会出现标准的“空 白”或”真空” 。这种情况在 2014 版建规批准发布时也曾经出现 过。2014 版建规发布公告宣布不规范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原 2006 版建规和 2005 年版高规同时废止。但因原定同期 分别实施的烟标推迟发布,导致新建规实施后,防排烟设计没 有标准 。为此,2015 年 4 月 27 日 ,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 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消〔2015〕98 号

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将于今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他新版消防技术规范也将陆续批准实施。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版规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自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 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执行新版规范。

二、新版规范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可按原审核或者备案时适用

的规范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 版规范。

三、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 准发布,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与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防烟 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其他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版) 的有关规定。

公安部消防局 

2015 年 4 月 27 日

本规范公布时, 编制组也曾提出类似建议,但住建部以本规范覆盖了相关设计全部范畴,不会出现标准“真空” 、”空白” 为由而未采纳。

个人认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据本规范第 1.0.8 条选择采用被宣布废止的条文进行设计审查验收符合本规范要求。

2、新规 2.2.1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 、 进深、规模等相适应,并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新规 7.1.1建 筑的疏散出口数量 、位置和宽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宽 度,避难设施的位置和面积等,应与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 险性 、耐火等级 、建筑高度或层数 、埋深 、建筑面积 、人员密度、人员特性等相适应。废止了《原火规》5.5.17 条文后,《新 火规》对于公共建筑最远的安全疏散距离的规定没有替代的条文。

问题:新条文仅是概括性要求,未有具体数值要求,具体 做法及数值是否依据旧规,同时做法和计算相应也归入强条?

答:本规范没有规定数据,只有功能性能要求的,可以依 据现行规范中的措施 、方法和数据,但这些作法 、数据没有强制性。

问题:新规对救援场地要求, 旧规的 7.2.1,7.2.2 救援场地 要求是否有效?还是参照执行?还是另有标准?

答:法律上讲,废止了就没有效力了。但作为已经执行了 近 8 年多的条文,在有关部门没有给出具体作法的情况下,可 以认为这些条文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 的成熟技术措施,可以执行。

问题:原建规 5.3.2 关于中庭防火分隔措施条文废止, 原 建规 5.5.17 关于安全疏散距离条文废止,设计如何执行?

答: 同上。

3、新规废除了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5.2 条民用建筑防火间距条文。

问题:新规仅提及超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相邻建筑之间防 火间距要求,未提及非超高层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防火间距要求,是否按旧规执行?

答:可以按旧规。

4、新规 “1.0.3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 应位于城镇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

问题:城市中是否与周边建筑满足间距等要求即可?

答:不是 。必须是布置在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不少易燃易爆企业建设时都在城外或边缘,但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慢慢被包围,最后这些企业只能被迫搬迁。

5 、新规 2.2.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 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 的消防救援口。

问题:对于住宅需要设吗?若需,如何设?

答: 高 、宽均不小于 1m , 能内外打开或破拆的外窗都符 合要求 。原则上以进入单元每层公共区域为目标。

6、新规 2.2.6 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除轨道交通工 程外,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地下或半地 下建筑(室) 。

问题:埋深大于 10 米且总建面大于 3000 平米的地下车库 也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埋深可否根据所在防火分区埋深?

答:需要。

理论上埋深可以是所在防火分区埋深,比如坡地建筑。其他情况,按最不利原则确定埋深, 并统一要求。

问题:建筑高度大于 32 米的仓库是否不需设置消防电梯了?

答:不强制要求。

7 、新规 2.2.4 有应急排烟窗设置要求,

问题:因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没有固定窗设置要求,应急排 烟窗具体尺寸及高度设置要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未予以明确 ,具体如何执行?

答:设不设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怎么设依据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按现行烟标固定窗设置要求设计 。烟标正在修订。

8 、2.2.8 消防电梯的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问题:专用通道至室外是否有距离要求?

答:没有要求 。配套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修订时可能给出距离 。如 ,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扩大前室 目前都没有规定距离要求。

9、新规 3.4.6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问题:是否在短边及部分长边设置满足 1/4 周长且长边长 度也不行?

答:根据条文是这样。

问题:新规取消了建筑高度不大于 50 米可间隔布置登高 场地要求, 新规 3.4.6 中未连续布置的消防救援场地是否不限于 50 米以下了?

答:是 ,连续布置不再强制要求,但要求覆盖全部扑救面。

10、对于不规则住宅建筑,如存在较多凹口 ,凹口最远点 距离消防登高场地易超 10 米, 因凹口区域难以救援, 能否从 距离凹口 5 米处起算距离消防登高场地不超 10 米距离?(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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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住建部官网有类似问题答复。请问如果此建筑物在裙 房范围内有一宽度小于 4m 的凹槽,裙房进深算至外墙外侧(即凹槽外侧)还是凹槽内侧?盼回复,谢谢 。( 2019.10.18)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宽度小于 4m 的凹槽不具备更好的展开消防救援的条 件 ,所以裙房进深算至外墙外侧(即凹槽外侧) 。

根据上述答复的精神, 我省规定“当住宅建筑外墙有凹凸时 ,对凹部位宽度小于 10 米时,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至建 筑外墙的距离按照设有外门窗的最外侧主体外墙起算”。

11、对于不规则住宅,如何定义建筑的长边?如下图所示,长边是按A 还是 B?(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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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A 。用内切多边形确定。

12、消防登高场地外侧能否布置下图所示停车位?(备注:此停车位需经消防登高场地进出停放)(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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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

13 、新规 3.4.5 未提及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尺寸要求,

问题:是否按旧规 7.1.8.1 被废止条文中4 米执行?

答:可以按 4m。

煤化工: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6.0m ,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5m ,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7.0m;

石油化工: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 ,路面内缘 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2m ,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5m; 占地 大于 80000m²的装置或联合装置及含有单罐容积大于 50000m ³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9m, 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5m。

14 、新规 3.4.6 仅提及消防登高操作场地需沿一条长边布置,

问题:住宅建筑如有裙房商业时难以满足消防登高操作场地铺满建筑长边,能否有明确条文可参照?能否参考浙江省消 防难点问题操作指南 2.1.6.3 要求(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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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规范 6 月 1 号实施,根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如何执行规范,需要住建部给出解释。

问题:消防车道与外墙距离最近不应小于多少和最远不应大于多少,规范中能否予以明确?最远尺寸可否参考浙江省消 防难点问题操作指南 2.1.1 条不应大于 30 米(如下图所示)?对于别墅区, 能否明确消防车道距离建筑最远点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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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其任务是规定消防安全 设计的一些底线要求 。一些具体尺寸在配套推荐性标准中规 定。

15、新规 3.4.5-6 要求长度大于 40 米尽端式消防车道设置回转场地,

问题:是否小于40米可不设?

答:是。

问题:消防回车场地可否利用丁字形或 Y 字型满足?能否参考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指南2.1.3要求(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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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符合回车要求即可 。 目标导向 、结果导向。

16 、3.4.5-7 消防车道与建筑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问题:此障碍物高度有无明确要求?不高于多少?距外墙不超过 4 米,高度不超过 3 米的景观连廊是否属于消防救援障 碍物?消防登高场地距离被扑救建筑物之间有 5~10 米空间,此区域能否布置小汽车停车?

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好一概而论 。参考判据,进深不超过 4m.尽高不超过 5m。

17、新规 4.1.3.2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 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问题: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 燃气厨房是否也可不分隔?

答:住宅套内自用厨房不强制要求分隔。

18 、新规 6.1.2防火墙任一侧的建筑结构或构件以及物体 受火作用发生破坏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墙时,防火墙应仍能阻 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的另一侧。

问题:这个“作用到防火墙”是指要有结构受力计算还是可 采取加强防火墙的构造措施?如何把握?

答:这个条款是在建规“6.1.7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 任意一侧的屋架 、梁 、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的基础上修改而来的, 内涵仍然是要保证防 火墙不倒塌,从 74 版到现在一直都是这个要求 。因此过去怎么做,现在仍然怎么做就可以了。

19 、新规 6.2.3建筑外墙上 、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 灾沿外墙开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在建筑外墙上水 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隔板或防火 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要求。

问题:如何算满足?未有具体数值,其具体措施可否参照 原建规 6.2.5?

答:可以。

20 、新规 7.1.15 关于避难层未提及避难区人员密度

问题:是否可按5 平方米/人,是否可按旧规执行?未提 及设备及管井门与避难区出入口需满足 5 米距离要求,是不需 执行还是按旧规执行?

答:可以参照设计。

21 、新规 6.4.8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要求未有包含原建规 6.5.3.1 对卷帘宽度要求,

问题:原建规 6.5.3.1 是否仍旧按应字条文执行?类似条文(比如新规 7.1.2 等)有修改是否均按此?

答:6.5.3 非强条,未废止,应执行。

22 、新规 7.3.2 .5多个单元的住宅建筑中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

问题:新规中对单元式住宅的定义是什么?

答:没有。

问题:是否所有单元式住宅只要有楼梯上屋面,不限于“建 筑高度大于 27m 、不大于 54m ,”的住宅均需通过屋顶连通?

答:是。

23 、新规 7.3.2 将原旧规 5.5.27 变成强条,

问题:但新规未说明建筑高度大于 33 米时开向同一前室户门 是否不超 3 个,是否按旧规此条执行?

答:是 ,条文 5.5.27 没有废止。

24 、新规 2.2.4 有排烟窗设置要求,

问题:因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取消了排烟窗设置要求,排烟 窗具体尺寸及高度设置要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未予以明确, 具体如何执行?

答: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不是取消了排烟窗设置的要求, 而是没有把排烟窗的设置提高到强制性要求的地位 。55037 中 的应急排烟窗就是防排烟标准中的固定窗。尺寸可执行防排烟标准。排烟窗设计主要是建筑专业,拟在修订的防排烟标准中 取消相关内容。

问题:新规 8.2.1 条取消原 8.5.1 条可不设防烟系统的内容, 满足原规范 8.5.1 可不设防烟系统要求的是否均不允许不设防烟系统了?

: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都是必须做的,可不的内容不应该 出现在强制性规范中。红框中的内容在防排烟标准中。换句话 说符合框中条件的,就符合自然防烟的要求,是本规范鼓励的 防烟措施。

2.2.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 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 功能。

问题:常闭式应急排烟窗尺寸规格?技术要求?如何设置?

答:按烟标。

2.2.5除有特殊功能 、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 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 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 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问题: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尺寸规格?技术要求?是否需要进行排烟量计算?如何设置?

答:按烟标固定窗设置设计。

2.2.6 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 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 部:

6. 除轨道交通工程外 ,埋深大于 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问题:本条涉及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是否包含地下 汽车库?

答:包括。

3.4.5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问题 :建规此条废止 ,是否还有 4m 的限制?

答:按配套推荐性性标准要求设计。

4 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 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 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问题:《建规》7.1.8.4 规定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 8%和 10%在实际图审和验收时如何掌握?

答:10%。

3.4.6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 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 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问题:建规 7.2.1 废止,那么建筑高度 50m 以上的建筑是 否可以间隔布置消防车登高场地?

答:可以。

3.4.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 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问题:原建规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 物和车库出入口。通用规范实施后,场地与建筑之间是否不限制设置车库出入口了?

答:不妨碍和影响消防车操作的不限制 。

4.1.2工业与民用建筑 、地铁车站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 工程应综合其高度(埋深) 、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 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积, 射击场的靶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敞式的外走廊或阳台 面积等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他建筑面积均应计 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问题:多个防火分区合用的避难走道是否计算防火分区面积?如计算是单独一个防火分区,还是划入某一个防火分区内?

答:应计算,但没有明确怎么计算,避难走道、中庭、有顶步行街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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