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首页
  2. 建筑论文
  3. 内容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疑问汇总(二)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7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除地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其设置楼层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问题:“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楼层” 是否还作为布置消防水泵房的条文依据?

答:不作为了。建规修订也取消了。如果是今年考试还是建议参考官方教材考纲要求。

4.3.17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 ㎡的区域且防火分隔措施应可靠有效。

问题:分隔措施是否为《建规》5.3.5 中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

: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局部确实需要联通可以采用以上这几种方式。

6.4.2 下列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电梯间、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

问题:如果该连通门不是位于防火分区边界是否需要是甲级防火门?防烟楼梯间门是甲级防火门的情况下,该楼梯间前室通向汽车库的门是否要做甲级防火门?

答:电梯间、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不等于汽车库通向电梯间、楼梯间的门。本意是想说明与在地下室连通的汽车库借用住宅宅地下室的电梯和梯楼梯时对电梯间和楼梯间门的要求。

7.1.5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 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问题:避难间、人防、非机动车库等净高要求 2m 的功能空间,怎么区分疏散通道、疏散走道和功能空间?消防设计时需要画出疏散通道的区域和位置吗?比如非机动车库如果画出了车位的位置,那么非机动车库的疏散距离要不要避让车位区域计算?

答:无法区分疏散通道时,该功能空间就应整体按净高不小于2.1m设计。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问题

(上安设计研究院)

1、1.0.2 条中“除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 ,这句话的范围,请举例说明。

答: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硝酸铵是天津大爆炸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罪魁祸首。

2、2.1.9 条中:“使用绝缘材料.........静电的性能” ,此条中是否可以理解做了防静电功能的面层,下面就不必做不发火花性能的材质了?还是两种功能叠加?

答:根据《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需要防静电的绝缘材料不会因摩擦、撞击产生火花,但可能出现静电火花,该地面需要防静电,不需要防摩擦撞击产生火花。

3、2.2.3 条中明确甲类厂房可以不做消防救援口,那么甲类仓库还要做消防救援口吗?另外一点,此条规定中的第一条“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 ,这句话如何理解?建筑的四个面都可以是消防救援操作面,如果把四个面独立来看,就每个面两个救援口;如果四个面作为一个整体的消防救援操作面,是不是就设两个救援口即可。

第三点,原规范中的不宜超过 20 米设置救援口是否还要执行?第四点,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是否意味着两层建筑和单层建筑可不设消防救援口?

答:消防救援口的设置要结合楼层走道在外墙上的开口、避难层或避难间以及救援场地,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设置,确保具有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均具有不少于 2 个消防救援口。消防救援口可以利用符合要求的外窗或门。

本条规定的“无外窗的建筑”是指建筑外墙上未设置外窗或外窗开口大小不符合消防救援窗要求,包括部分楼层无外窗或全部楼层无外窗;“有外窗的建筑”是指建筑各层均设置外窗,且第一层和第二层的外窗开口大小符合消防救援要求。

消防救援口的设计甲类厂房例外,甲类仓库没有例外,甲类仓库3、4项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能超过60平米,一座仓库的面积不能超过180平米;1、2、5、6项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能超过250平米,一座仓库的面积不能超过750平米,只能单层,门、窗客观上就是消防救援口,不需要再单独设置。

4、2.2.3 条中第三小条:当利用门时,此时的门是否必须是玻璃材质?

答:不是。

5、废止了建规的 3.3.1、3.3.2 条规定,那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分区执行哪个规定?

答:按 3.3.1、3.3.2,已讲。

6、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答:《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7、8.3.1 中未明确甲乙类厂房或仓库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甲乙类厂房仓库主要是防爆,有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8、非高层的丙类厂房,通用规范未提及,那么设不设火灾报警系统?

答:没有强制要求。

9、设置机械排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通用规范未提及,那么设不设火灾报警系统?

答:不设火灾报警系统如何自动启动?所以,必须设置。

10、10.1.2 取消了罐区的负荷等级定义,如何判定?

答:由《储罐区堆场防火通用规范》规定。

11、建规 10.1.2 的第 2 条“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通用规范没有提及,而原 10.1.3 是非强条,没有废除,那是否能理解为:如果按石化规设计,所涉及的所有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答: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要求在《储罐区堆场防火通用规范》中规定。《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标准》。其它消防用电负荷等级没有规定,现在仍然要执行建规 10.1.2 的第 2 条。

12、10.1.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是否需要满足火灾持续时间设计?

答:需要。

12、GB 51309-2018 中的 3.2.4 强条在《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中被取消,但在 GB 55036 中并没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的要求,那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在满足本通用规范的规定下,是否还需要考虑增加 GB 51309 中的 3.6.6 条款的时间。

答:理论上需要,一般设计不会考虑这么细。本规范要求的火灾持续时间包括非火灾条件下主电断电时发生的火灾,极端情况为非火灾情况下主电断电,备电点亮0.5h时发生火灾,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要增加0.5h才能满足本规范要求。

13、当采用集中电源型,设计时间是否统一为 3H,还是按照区域划分不同的连续供电时间?

答:可以按设计项目部位中最大的火灾延续时间(如 3h)设计集中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分区域划分不同的供电时间更合理。

14、10.1.6.......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GB51309 中 3.3.7 3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对一、二级消防负荷的非集中控制消防应急照明,GB51309可以由普通照明配电箱供电,GB55037 实施后,还能这么干吗?

答:不能了。应该由所在防火分区消防配电箱供电。

15、建规 10.1.10 的消防线路敷设措施取消,新规未明确如何敷设消防线路?

:本规范 10.2.3 规定了电气线路敷设的要求。建规 10.1.10仍然可按推荐性条文实施。

16、10.2.3 室外电缆沟或电缆隧道的防火分隔必须是防火门吗?

答:最好是采用 2.00h的防火隔墙,有连通口采用甲级防火门。

17、石化规取消了 9.2.3(1)和 9.3.1,请问如何理解?

:由《储罐区堆场防火通用规范》规定。

 

李秋宏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问题汇总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公告, “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中的“废止” ,如何理解?是否被废止的条文在通用规范中均一一对应照搬废止的条文或部分修改?或仅废止这些条文的强制性法律效力、但仍可作为普通条文存在?或对被废止的规范出修订版,在新版本中已普通条文的形式出现?

答:废止就是指废止的相关强制性条文已不属于所属的规范或标准。所属的规范作为与强制性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应及时修订,并重新确定已废止条文在推荐性国家标准中的归属。其中一部分可能成为推荐性标准的条文,作为实施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有效途径。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范围为何包含了隧道、煤矿井等非传统建筑?

答:现行建规也适用于城市交通隧道等。

3、第 1.0.2 条“除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和1.0.3 条“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二者有何区别,是否 1.0.3 条的“易燃易爆物品”属于 1.0.2 条“民用爆炸物品”中的分类?如果属于,1.0.3 条是否可理解为在 1.0.2 条已有说明、可以取消?是否可举例哪些物品属于爆炸物品?

答: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4、第 1.0.3 条“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请问如何理解“边缘”和“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答:指规划界线附件。如哈尔滨松花江上的太阳岛就属于相对独立的安全地段。青岛的黄岛油库。

5、1.0.4 条“城镇耐火等级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区”中的“低” ,目前建筑耐火等级分为四级,请问这个“低”具体指哪几级?“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请问防火分隔措施的具体原则是什么,多栋建筑防火分区面积不超一个分区面积,还是每栋建筑之间都要做防火分隔?“设置消防车通道”请问具体的要求是什么,消防车可达到即可,还是可离建筑有一定的距离?是否要成环设置,还是两个长边或一个长边?

答:随着城中村改造不断深入,城镇耐火等级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区越来越少,但不排除在少数民族地区仍存在这种情况。为防止这些区域发生火灾出现火烧连营的情况,本规范对此提出了要求。具体要求应当由配套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一步细化。

6、1.0.5 条“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到达本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本条与前言中的“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不一致,请问具体以哪个为准?又如原占地面积大于3000 平米的多层办公楼,按建规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按通用规范第 3.4.3 条应设置两条长边的消防车道,改造时没有条件设置,请问如何处理协调?“城镇建成区内影响消防安全的既有厂房、仓库等应迁移或改造” ,请问如何界定“影响消防安全”?

答:前言属于政策性的规定,执行本规范一定要严格,但又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一些新政策的贯彻,往往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人老办法。既有建筑改造强调的是采取的防火措施能够达到本规范的目标功能性能要求,不拘泥于具体措施。

7、1.0.6 条“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中的 “一级”是仅对汽车加油站,还是包含了三者全部?

答:三者。

8、1.0.7 条“距离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 50m”中的“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是否可参考《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中第 3.0.1 条列举的场所?其中的“大型” 又如何定量?

答:消防站是消防队的驻在基地,其选址必须坚持有利于执勤战备、安全适用、方便生活的原则。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可以参考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3.0.1,其规模划分可以参考相应的专业规范。

9、1.0.8 条“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请问“相关责任主体”具体指谁?是否可理解为谁判定谁负责,从而可不再接受技术审查、日常监管等部门的意见?“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中的“论证” ,具体有什么程序?

答: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也包括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论证的程序和要求属于管理范畴,由相关管理规定予以明确。

10、总则中的 1.0.3 条、1.0.6 条、1.0.7 条是否放入第三章建筑总平面布局更合适?

答:有道理。

11、第 2.1.1 条“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层数、规模、类别、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 ,此处的“埋深”是指整个地下室的埋深,还是可以指局部埋深?比如一个三层地下室,局部范围为一层,此范围的疏散楼梯性质、消防电梯设置情况等,是否可以按埋深一层考虑?

: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与。。。相适应,这是一个性能化的原则规定,是制定其他条文的指导原则。

12、第 2.1.3 条第 2 款“建筑应设置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或避难需要的设施” ,请问此处的“设施”是指哪些?

:安全疏散避难设施包括站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 梯间、安全出口、避难层,避难间、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火灾报警、应急广播、防排烟等设施。

13、第 2.1.4 条“灾区过渡安置房集中布置区域应按照不同功能区域分别单独划分防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2500 ㎡,且周围应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请问不同防火分隔区域之间的距离是否满足消防车道通行的 4 米宽即可?

答:区域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14、第 2.1.5 条“应根据生产部位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请问如何理解?

答:对症下药,与其火灾风险相适应。

15、第 2.1.7 条“建筑中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条件的措施” ,其中的“可燃气体”具体指哪些,有无定量要求?“防止形成爆炸条件的措施” ,常规来说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是否都可行?本条分号前后的两种措施,是否采用其中一种即可?

答:防止形成爆炸条件的措施,一是防止形成爆炸性混合物(1.尽量不用或少用爆炸危险物质;2.防止跑冒滴漏,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3.加强通风除尘;4.惰性介质保护),二是消除一切并引起气候爆炸的点火源(1.防止撞击、摩擦产生 火花;2.防止高温表面成为点火源;3.防止日光照射;4.防止电气火灾;5.防止静电火花、雷电、明火)。防止形成爆炸条件的目的是不让爆炸。采取泄压措施、用抗爆性能良好的建筑结构体系、采取合理的建筑布局是为了减轻爆炸的破坏性后果。

16、第 2.1.9 条“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 ,请问“散发”是否包含了“泄漏” ,比如采用燃气管道的建筑是否属于“散发”?

答:跑冒滴漏是因,散发是果。

17、第 2.2.3 条“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 ,请问“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具体为哪些建筑?此处相比仅列出“甲类厂房” ,未列出甲类仓库,请问有何区别?住宅建筑利用外窗作为救援口时,常规外开窗净宽度不大于0.6m,是否可利用中间不设樘的左右两扇外开窗之和 1.2m 来满足救援口 1m 宽的要求?住宅建筑的敞开外廊与消防车登高场地相对应时,是否可以利用开向敞开外廊的户门作为救援口?

答: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为推荐性标准制定时留了余地。现在没有作出解释。

18、第 2.2.4 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 和联动开启功能” ,请问对于地下室出地面且靠外墙的楼梯, 是否需要设置?对于超高层楼梯在避难层分段的各段楼梯,是否需要设置?

答:出屋面、靠外墙的都应设。

19、第 2.2.5 条“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 ,请问具体指哪些情况?“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请问“或”字之前的“手动、联动”如何理解,是二者都要满足还是二选一即可?

答:没有给出解释,至少不一刀切了,是好事。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备手动开启和联动自动开启两种功能。

20、第 2.2.6 条“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 1 部” ,请问是否可利用设置在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消防电梯服务于此相邻的2个防火分区,即 2 个分区 1 台消防电梯?

本条第 4 款“建筑高度大于 32m的丙类高层厂房” ,请问火灾危险性为其它类别的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仓库为何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对比建规第7.3.1 条“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按通用规范地上建筑的消防电梯是否可不再按建规要求延伸到地下室?

本条第 6 款“除轨道交通工程外…”是否可放在“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之后,并列说明这几种类型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否则按目前的行文逻辑,双重否定等于肯定,可理解为凡是轨道交通工程不管埋深和面积都要设置消防电梯?

答:要求设消防电梯的场所一个防火分区至少一台消防电梯是刚性要求。 建规 7.3.3 对厂房仓库设置消防电梯的要求是宜。本规范提高了 32m 以上丙类厂房设置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消防电梯的地下半地下室应设置消防电梯,这句话本身的表述不太恰当。消防电梯应能在所服务的楼层每层停靠,可以包含地下半地下室。并列说明可能更好,现在的表述也没问题,不存在双重否定等于肯定的问题。

21、第 2.2.7 条“埋深大于 15m 的地铁车站公共区应设置消防专用通道” ,请问此“消防专用通道”有何要求?

答:专用通道设计的具体要求,应符合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22、第 2.2.8 条“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 ,此处的“筒仓工作塔”与建规的建规相应条文的用词“谷物筒仓工作塔”少了“谷物”二字,请问还包含了哪些非谷物之外的筒仓工作塔?

答:焦化厂的煤筒仓。

23、第 2.2.10 条“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1 款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 ,如何理解“所服务区域” ,比如一栋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下方 3 层为商店,4~15 层为办公,二者完全防火分隔后,是否可以理解为 3 层商店的高度不足 24m,为办公服务的消防电梯在商店部分可不停靠?另对于复式住宅楼,是否可理解为仅在其中一层停靠并进入套型内即可?

答:比如住宅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的建筑,为住宅服务的 消防电梯只要在住宅部分每层停靠即可。

24、第 3.1.3 条“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对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 4.2.5 条“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用词从“重要公共建筑”修改为“人员密集场所” ,是否可理解为二者等效?“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请问“明火”是指室外还是室外,如相邻建筑内有燃气厨房,是否属于本条的“明火”?

答:两个概念不完全相同。改为人员密集场所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建规 2.1.8 明火地点,指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5、第 3.2.1 条疑问同第 3.1.3 条。

26、第 3.2.3 条“除乙类第 5 项、第 6 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对比建规表 3.5.2 注 3“除乙类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增加了第 5 项,请问出于什么考虑增加此项?

答: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的火灾事故也大多以爆炸为主,与甲类仓库的爆炸危害性相当。乙类第 6 项物品主要为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纸油绸及其制品、浸油的豆饼、浸油金属屑等在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够缓慢氧化,因蓄热不散发会引起自燃,但不会发生爆燃或爆炸的物品。第 5 项为助燃气体,能加速可燃物的燃烧,但与可燃气体不同,在附近没有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环境条件下,不会形成爆炸性环境,不会发生爆炸。

27、第 3.2.4 条“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如喷漆机库采用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水溶性溶剂时,是否可不按本条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答:据了解汽车飞机油漆有不少水溶性溶剂,仍然有一部分采用有机溶剂,所以当实际需要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要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的连通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门。

28、第 3.3.2 条“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请问此防火间距是否可以按照建规表 5.2.2 条的注进行折减?建规第5.2.2 条条文说明“本注中的底部的“建筑物” ,主要指如高层建筑通过裙房连成一体的多座高层建筑主体的情形…” ,建规强调“高层” ,通规出于什么情况考虑把多层也包含在内?

答:建规也没有把注 6 仅仅限制在高层的情况。

29、第 3.4.1 条“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内、仓库库区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基地内、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均应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或街道连通的道路” ,本条的“其他地下工程”具体包含哪些?“地面出入口”是指人行出入口、车行出入口、设备升降平台出入口中的哪几类或其它?“附近”有无具体量化?

答:人民防空工程、综合管廊、地下建筑等。

30、第 3.4.3 条“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 1 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 ,请问此“环境地理条件”是否指项目用地的天然地理环境,是否包含人造环境如在建筑的一侧设置人造水体等?“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建规不要求沿多层住宅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通规为何增加此要求?部分住宅下方设置有商业服务网点时,没有条件沿建筑长边设置一条完整的消防车道,请问此时是否可通过设环形消防车道来解决?

答:任何一座建筑周围均应提供保障消防车接近展开消防救援的场地条件,住宅建筑也不例外。本规范明确了多层住宅建筑消防车道设置的要求。

31、第 3.4.5 条第 5 款“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做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本条款未对这两个距离进行定量,而在建规相应条文的要求均为“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 ,用词为“宜” ,请问当数据为 4m 时, 是否违反通用规范的要求?

答:不违反。

32、第 3.4.7 条第 1 款“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 4m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住建部曾在官网上答复“宽度小于 4m 的凹槽不具备更好的展开消防救援的条件,所以裙房进深算至外墙外侧(及凹槽外侧)”——一般情况下当新规范更新时,与之相关的条文的相关文件会作废——请问当通规实施时,住建部的此答复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答:不做废。

33、第 4.1.1 条“同一建筑内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请问“不同使用功能区域”是否可按建规第 1.0.4条条文说明来理解?“防火分隔”如何理解?

答:可以。当存在两种以上管理形态不同的功能时,为防止火灾向其他功能蔓延。当不同管理形态的功能空间相邻一侧发生火灾时,相邻一侧在信息传递,人员疏散引导等方面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混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根据不同功能进行防火防烟分隔。

34、第 4.1.3 条“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第 1 款“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 、第 2 款“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 ,对比建规第 6.2.3 条, “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 ,请问依据通规,第 1、2 款是否不可再使用防火卷帘分隔?

答:是。本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均需要采用防火隔墙与相邻场所或部位分隔,其他场所或部位的防火分隔可以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35、第 4.1.4 条,本条款中的“人员密集的场所”与《消防法》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有何区别?

答:没有区别。

36、第 4.1.5 条第 1 款“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 ,对于建规第 5.4.12 条第 1 款“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请问通规限制了设置在地下二层是否出于什么原因考虑?

答:尽管锅炉房按丁类定性,但其仍具有一定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故提高了相关要求。

37、第 4.1.5 条第 2 款“油箱的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本条款是否仅对应于建规的第 5.4.15 条采用燃料供给管道时、非燃料供管道时是否可不在油箱的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答:凡事有可能发生可燃液体流淌的场所都要采取防止流淌的措施。

38、第 4.1.7 条第 3 款“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对比建规第 8.1.6 条第 2 款“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楼层” ,二者相比删除了 10m 的要求,请问出于什么原因考虑?

答:为方便操作。

39、第 4.1.8 条第 4 款“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比建规第 8.1.7 条第 3 款“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不再单独强调“电磁场干扰” ,改为“干扰或影响” ,请问除电磁场之外,还有哪些可能影响的因素?

答:主要是电磁干扰,也不排除其它可能干扰和影响的因素。

40、第 4.1.7 条第 6 款“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第 4.1.8 条第 6 款“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请问二者要求为何不一致?

答:二者设备不同,布置情况不同,影响其安全性的因素不同,所以消防安全要求也不同。

41、第 4.2.1 条“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下列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请问特殊工艺具体包含哪些?

答:特殊工艺要求,主要指在生产装置或设备因工艺需要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情形,如不这样做将无法满足正常生产需要,但应经专项论证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和要求。

42、第 4.2.2 条第 3 款“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相比建规第 3.3.5 条“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h 的防火隔墙和 1.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从 2.5h 改为 2.0h,请问为何降低了 0.5h?

答:纠偏。原 3.3.5 墙 2.50h,1.00h 楼板,联通门乙级。6.2.7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等,2.00h 墙和 1.50h 楼板、甲(乙)级防火门。5.3.2 中庭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1.00 墙、甲级防火门。通规 6.4.4-1、2 要求管井耐火极限 1.00h、门 1.50h.第 4.2.7 条疑问同第 4.2.2 条。

43、第 4.2.8 条“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中,管、沟不应与相邻建筑或场所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采取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流入的措施” ,相比建规第 3.6.11 条“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用词为何从“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改为“下水道应采取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流入的措施”?

答:改得更加科学合理,通规规定了功能性能要求,建规更多的是具体措施。

44、第 4.3.2 条“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相比建规第 5.4.10条第 1 款相比,增加了“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 ,请问此疏散出口是指人行的还是车行的?建规第 5.4.10 条第 1 款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通规则统一为 2.00h 的防火隔墙,请问为何降低了高层建筑时的防火分隔的要求?

答:指人员疏散出口,纠偏。

45、第 4.3.2 条第 3 款“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7.1.10 条的规定分隔” ,条文规定了地上车库与地下车库的情况,对于特殊情况,如高层住宅核心筒的一层沿街设置了入户大堂(核心筒可直通室外,视为地上部分),紧邻入户大堂的背面设置了大型地下汽车库(车库整体按地下部分),请问此种情况的汽车库与住宅之间的关系,属于本条款的那种情况?

答:属于地下汽车车库。

46、第 4.3.2 条第 4 款“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请问本条款内容是否对应与建规的商业服务网点?条款中的“商业设施”是否可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服务网点,仅且满足于“下列规定”时,才属于住宅建筑,不满足时,该合建建筑不能按住宅建筑考虑防火?

答:是,本规划把建规的 5.4.10、 5.4.11 整合为一条。

47、第 4.3.3 条“商业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3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通规本条对应建规的 5.4.3 条,废止建规 5.4.3 条后,是否不再限制建规要求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中的楼层要求?或在建规修订版中仍将保留此部分内容?

答:精简强条数量是本次标准化改革的任务,精简包括文字的精炼。本条文字表述包括了建规 5.4.3 的两种情况。

48、第 4.3.5 条“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 于 54m 的楼层” ,相比建规 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 54m” ,通规用词为楼地面设计标高,建规为建筑高度,二者不同,请问出于什么原因考虑?

答:通规认为这样表述更科学合理。

49、第 4.3.6 条“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3 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相比建规第 5.4.5 条“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通规提高了防火门等级的要求是出于什么原因考虑?废止的“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是否可理解为护理单元之间走道上的防火门可以常闭?(病人之间相互较少走动?)或在建规修订版中仍将保留此部分内容?

答:编者认为医院的火灾风险大,应从严要求。疏散走道上的防火门可以常闭。

50、第 5.1.3 条“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建规第 5.1.4 条民用建筑有相关条文“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但工业建筑无相关要求,通规进行补充,但是否有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工业建筑?

答:现在还查不到,如果要建应符合本条要求。

51、第 5.1.4 条“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结构或构件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和受力情况等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或采用耐火试验验证其耐火性能:1 金属结构或构件;2 木结构或构件;3 组合结构或构件;4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对于设计院而言,可以根据规范对于承重构件的燃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相应查找、选用建规附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表格即可。请问本条款中的“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具体是针对哪一方而言?

答:当前,不少建筑结构设计均未对建筑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性能进行验算,而受试验等条件的限制,工程中大部分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性能难以完全通过试验直接确定,给建筑结构的消防安全带来一定隐患。因此,本条要求对各类建筑构件或结构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以确定其具有所要求的耐火性能或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

52、第 5.1.5 条“下列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I 类汽车库、I 类修车库;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或修车库;3 其他高层汽车库” ,对比车火规第 3.0.3 条,未把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列为一级,请问为何排除了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或是否在新车火规中仍列为一级,只是不做强条要求、从而在通规中未体现?

答:地下、半地下属于 1 的应为一级。有可能。55 本配套规范怎么修订,住建部和应急部还没有拿出意见。

53、第 5.1.6 条“电动汽车库充电站建筑、II 类汽车库、II 类修车库、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对比车火规第 3.0.3 条“II、III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请问为何排除了 III类汽车库、修车库?或是否在新车火规中仍列为二级,只是不做强条要求、从而在通规中未体现?

答:III 类汽车库、修车库规模小,风险低。

 

相关文章

回到顶部
请复制以下网址分享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疑问汇总(二)
https://m.gc5.com/jzgc/jcll/104463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