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及使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招标代理机构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