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确保各环节管理到位,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第二条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全区范围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管理工作,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全区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与安装、拆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维保企业整合资源,提供安拆、租赁、维保一体化、全过程服务。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落实“一体化”使用、安全管理。工程项目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使用单位落实“一体化”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必须经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鉴定(评估)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六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的人员应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附着升降脚手架工)。 第八条 从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九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办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手续(网址:http://www.nxjscx.com.cn),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依法发包给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施工承包资质专业承包单位施工,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按照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安全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严禁违规、违章操作和使用; (三)督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安装、升降、使用、拆除等作业前,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在合同中明确每月检查和维护保养时间,对检查维护保养进行审查确认; (四)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区下方(或周边)做好安全防护; (五)组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工作。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或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六)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安排专职安全员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专业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安装、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编制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及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专职安全员应进行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四)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按有关要求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使用状况完好; (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安装、拆除以及升降前,应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投入使用前,应对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或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审核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型号信息报送、安拆告知、使用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参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检查验收。结合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定期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检,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状况进行安全监理并做好工作记录; (三)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要求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资格,并在其认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二)委派本机构两名(含两名)以上持证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三)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进场检验)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场前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参加,对零配件、防坠落装置等设备实施进场检验。 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二)产品外观无损伤,构配件无明显变形,焊缝无明显的焊接缺陷; (三)电气设备应控制可靠,电源线、控制线外皮无龟裂、老化,线路连接牢固,绝缘良好无裸露。 第十五条(安装审查)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前,由专业承包单位提出申请,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审查的资料有: (一)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二)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交底书; (三)专业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 (四)进场验收单。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专业承包单位应首先组织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自检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验检测委托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业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 (二)专项施工方案; (三)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四)升降设备合格证书; (五)进场验收记录及安装自检记录; (六)升降前、后自检记录; (七)检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联合验收) 检验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和监理等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表8.1.3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下降作业前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表8.1.4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实施。 当附着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遇有6级及以上强风后、大雨及以上降水后复工时,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登记) 总承包单位应自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验收合格之日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一)安装审查报告和资料; (二)联合验收表(表8.1.3); (三)安全交底资料; (四)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或认证证书。 第十九条(拆除审查)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拆除前,由总承包单位提出意见,专业承包单位参加,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审查的资料有: (一)拆除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二)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交底书; (三)专业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拆除后,由总承包单位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提出申请注销使用登记,填写《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注销表》,并上传拆除审查资料,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注销。 第二十条(报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报废,凡报废的设备应肢解处置,不得继续使用。 (一)焊接件明显变形且无法修复或明显锈蚀; (二)导轨、附着支承结构件、水平梁架杆部件、竖向主框架等构件出现裂纹,明显弯曲; (三)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明显或螺栓损坏; (四)弹簧件变形、失效; (五)钢丝绳扭曲、打结、断股,磨损断丝明显达到报废规定; (六)其它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 (七)国家、行业及自治区列为淘汰产品目录中产品。 第二十一条(风险评估)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前,应根据《宁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履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程序,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2.0.3规定。 第四章 高处作业吊篮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单位职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吊篮使用单位、租赁(产权)单位、维保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查租赁(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编制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审查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审查吊篮安装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审查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 (二)组织租赁(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联合验收; (三)监督使用单位做好吊篮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督促租赁(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对检查维护保养进行审查确认; (四)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高处作业吊篮相关单位进行过程协调和管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二十三条(产权单位职责) 吊篮租赁(产权)单位对高处作业吊篮的性能、产品质量和维护保养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年度培训计划等并有效实施,确保安拆人员的专业性和规范施工; (二)提供技术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的高处作业吊篮;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锁、上行程限位、急停开关、手制动释放装置等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三)负责对吊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及时办理高处作业吊篮的产权备案或变更,定期开展高处作业吊篮自查自检,对经专业机构鉴定不宜继续使用的或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高处作业吊篮予以报废,并依法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协助使用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对安装、拆卸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六)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并在有效期内; (七)按专项方案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验收; (八)对所提供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职责) 使用单位对建筑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使用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吊篮安全操作规范培训,培训应有记录并经被培训人员签字确认;对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有效性负责,作业人员应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三)审查租赁(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审查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审查吊篮安装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参与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包括二次移位),督促租赁(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五)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 (六)应定期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对患有恐高、癫痫等不能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严禁从事吊篮等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 (一)审查租赁(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查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审查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审查吊篮安装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审查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监督检查吊篮的安装、拆卸及使用情况; (二)按规定编制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监理细则,监督、巡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三)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对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使用,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吊篮安装完成后及二次移位的联合验收工作,监督吊篮安装完成后的检验工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吊篮严禁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检测单位职责) 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资格,并在其认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二)应当委派本机构两名(含两名)以上持证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三)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对高处作业吊篮检验报告、安全锁标定及检验结果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检验报告中需明确所检吊篮具体使用部位。 第二十七条(安全技术档案) 吊篮租赁(产权)单位应建立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并保持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确保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运行可追溯。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出厂单位的制造许可资质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型式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自检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产品铭牌) 吊篮提升机、电机、安全锁装置上应设有清晰的产品铭牌,并标明产品或部件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制造商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注销)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必须予以报废,并向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企业未按期开展注销的,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月注销。): (一)国家、行业及自治区列为淘汰产品目录中产品;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五)产品铭牌未固定在本机上的,或铭牌不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规定的; (六)吊篮主要结构件由于腐蚀、磨损等原因不能修复和加强的,主要受力构件产生永久变形而不能修复的,悬挂装置等整体失稳的,结构件及其焊缝出现裂纹时不能继续使用的。 第三十条(风险评估) 吊篮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使用方案不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或非常规安装方法时,应进行专家论证。 第三十一条(安全锁标定) 吊篮使用前,应对安全锁进行标定。安全锁标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定有效期为 1 年; (二)在安全锁上应固定清晰的标定铭牌。铭牌中应有标定机构、装置编号、检测日期和有效日期等信息;铭牌具体可参照GB/T 13306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二维码) 从事吊篮检测的机构应在吊篮检测合格后,制作检测二维码,二维码张贴在电气控制箱外侧,二维码信息包括检测日期、检测报告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及具体使用楼栋号、检测人员姓名、额定载重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结合日常监督,抽查相关管理各方的履职情况,发现管理不规范,现场实际情况与资料不符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整改,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实施诚信惩戒。 第三十四条(设备锁定) 在宁夏行政区域内的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登记至拆除告知之内实行设备网上锁定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示)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和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产权)单位将不合格设备租赁入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地,或弄虚作假设备技术档案的,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在全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公示6-12个月,整改不合格的,延长公示6-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