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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取得一建/一造/监理,可直接申报副高!专精特新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7月20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工程系列建筑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黔建人通〔2023〕58号)》。

取得一建/一造/监理,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在工程领域取得不分级别或一级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附件5:

 

破格申报高级职称情形

 

1、企事业单位、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博士,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专精特新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工程系列安全领域初中级职称,应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

 

具体申报时间及方式可查看正文部分。

截至目前,31省市均发文: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省级目录,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27省市(广东、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江西、宁夏、河北、新疆)明确:一建对应工程师职称,二建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其中,陕西、宁夏、甘肃、山西、山东、黑龙江、天津、辽宁、贵州、云南、青海、江西等12省市还明确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31省市区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省份 文件名称(文号)
广东 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贵州 关于发布2022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河北 河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吉林 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1〕2号
西藏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藏建办〔2021〕7号)
上海 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0〕459号)
新疆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新人社发 〔2020〕 25 号)
辽宁 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辽人社职〔2020〕38号)
湖北 关于建立第二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0〕1号)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0号)
江苏 江苏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
省人社厅关于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3号)
青海 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
湖南 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
云南 关于确定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154号)
天津 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
山东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
山西 关于公布《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
重庆 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
宁夏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5号)
北京 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7号)
江西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22号)
内蒙古 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
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
陕西 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
广西 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5号)
福建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
浙江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
黑龙江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
黑龙江省住建厅2023年回应:(黑人社规〔2018〕12号)规定“监理工程师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条款相应废止
海南 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81号)
四川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
甘肃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号)
安徽 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72号)
河南 《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

 

人社部:2023年职称评审新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

持续推动职称评审破“四唯”、立“新标”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2023年6月底前完成各系列评审标准修订工作。

2023年底前,系统梳理本地区设置的职称评审专业,形成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01、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

  • 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
  • 各职称系列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
  • 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 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02、可破格申报

  • 各职称系列对申报人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03、开展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 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体,在县以下基层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 由各地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

04、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 根据单位类型和岗位特点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向用人单位授予更多的职称评审自主权。

查看全文:人社部:学历只作基本要求,可由2名以上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贵州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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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贵州省工程系列建筑类职称评审专业分类表.xls

附件2:贵州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材料上传清单及要求.doc

附件3:贵州省推荐评审工程系列建筑专业高级职称人员花名册(样表).xls

附件4: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举荐报告(模板).doc

附件5:贵州省工程系列建筑类职称评审专业类职业资格参考表.xls

附件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确认单(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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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取得一建/一造/监理,可直接申报副高!专精特新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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