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信用自动扣分规则 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一、自动扣分项目范围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3〕143号)要求,需要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评分标准和相关文件规定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信用自动扣分管理。 办理完施工许可证15天后纳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关键岗位到岗率等行为信用自动扣分管理,30天后纳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行为信用自动扣分管理。 二、自动扣分条件 (一)每月6号,管理系统检测在建项目无考勤数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无有效考勤的、上月未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或代发工资无流水的,管理系统实施自动扣分。 (二)每月6号,管理系统同时自动对在建项目上月累计有效考勤时间不满足20天、上月项目经理有效考勤不满足16天、上月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考勤不满足8天的扣除企业和个人对应行为信用分,此扣分当年内不允许申诉和恢复。对因前款已扣分且未自动修复的系统不再重复扣分。 三、扣分修复条件 (一)自动修复。在每月26号前管理系统检索到当月累计15天有效考勤的、项目经理有效考勤达到12天的、项目总监有效考勤达到6天的、已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或有代发工资正常流水的,26号管理系统自动恢复对应项信用扣分分值。 (二)申诉修复。对符合前款条件但系统未自动恢复的项目,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企业服务平台——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申诉,提供管理系统项目端考勤记录截屏、工资专用账户开户相关证明或当月工资银行代发流水等资料,进行信用信息申诉,区(县)、市(州)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之后2个工作日恢复信用分值。 四、项目状态管理 (一)在建项目停工或竣工验收合格完工后,施工总包企业应及时从管理系统项目端提交停工或完工申请,并上传暂停监督资料或验收资料,项目所在区(县)住建局审查,市(州)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停工项目暂停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竣工项目下月不再纳入系统自动扣分范围。如系统已自动扣分,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恢复当月信用扣分分值。 (二)项目复工后5个工作日内由企业从管理系统项目端申报修改项目状态为“在建”,并上传恢复监督等资料,恢复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未及时修改的,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按照复工后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实际施工月逐月实施信用扣分,信用扣分当年不予恢复。 五、其它要求 (一)经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人员考勤未按照规定落实、虚假考勤等违规情况的,监管人员可进行手动扣分,此类扣分当年内不允许申诉和恢复。 (二)原《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3〕143号)中的《系统自动扣分规则》自2023年8月1日废止。 (三)自8月10日起,不再人工受理8月份以前,因停工或完工未及时修改状态导致信用自动扣分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