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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灾受损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技术要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灾受损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技术要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救灾、恢复重建的工作部署,科学实施受灾房屋结构安全评估工作,有效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水灾受损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技术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附件:北京市水灾受损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技术要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8月10日

(联系人:张硕;联系电话:010-55598236)

附件

 

北京市水灾受损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技术要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统一水灾受损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确保应急评估质量,制定本应急评估技术要点(以下简称技术要点)。
    第二条 水灾受损房屋是指因暴雨和严重积水导致房屋产生的地基基础滑动或基础外露,上部承重构件变形、开裂,墙体或柱倒塌、屋面坍塌或严重渗漏,围护墙外闪或倒塌、室内地面塌陷等损伤的房屋。
    第三条 水灾受损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结论可划分为倒塌、危房、局部隐患和安全四个类别,并根据应急评估结论给出拆除、整体加固、局部加固或维修等处理建议。
    (一)倒塌:房屋存在一间及以上间屋面坍塌、墙体或柱倒塌的情况。
    (二)危房(不可居住):建筑场地有危险情况,地基基础不稳定或上部结构存在明显变形与损伤,屋面漏雨塌陷,土墙或砖土混合墙泡水,房屋存在一间及以上房间已经不能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情况,或因结构体系极不合理、构件连接构造极不可靠,上部结构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变形与损伤。
    (三)局部隐患(观察使用):地基基础存在一定的不均匀沉降或上部结构存在一定变形与损伤,但未发现危险点;或存在结构竖向承重构件不连续、连接构造不可靠,但尚未出现明显变形与损伤的房屋。
    (四)安全(可正常使用):结构体系合理、构件连接构造可靠,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存在明显变形与损伤,或仅围护结构构件存在轻微损伤,但未影响到结构安全。
    第四条 本应急评估技术要点适用范围为水灾受损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属地政府下达的任务单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水灾受损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可分为建筑场地、上部结构(含地基基础)两部分,并应按建筑场地、上部结构(含地基基础)评估结果中最严重类别作为应急评估结论。
    第六条 应急评估人员可使用裂缝对比卡、重锤线等工具对存在的损伤和变形进行必要的量测,应分析变形与损伤类型,并应重点检查和拍照记录房屋外立面和被水浸泡的损伤范围、损伤程度,依据检查结果做出应急评估结论。


第三章 建筑场地影响应急评估


    第七条 水灾受损房屋场地影响应急评估应重点检查建筑场地是否遭受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面沉陷等地质灾害,位于下列之一建筑场地的受损房屋应评定为危房:
    (一)遭受滑坡、泥石流、山洪灾害的侵袭,房前或屋后仍有大量岩石、土块、杂物堆积,导致房屋出现明显变形和损伤的。
    (二)房屋场地地面沉陷或水土流失,导致房屋出现明显变形和损伤或基础外露的。
    第八条 水灾受损房屋建造于采空区、防空洞上部,且出现局部塌陷的,导致房屋出现明显变形和损伤的,应评定为危房。
    第九条 水灾受损房屋建造于坡地上,下部采用护坡,但护坡出现严重开裂、变形等损伤的,导致房屋出现明显变形和损伤的,应评定为危房。


第四章  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应急评估


    第十条 地基基础应急评估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基础不均匀沉降、地基不稳定等情况,应根据下列情况进行评定:
    (一)当房屋地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评定为危房:
    1.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已经超过10mm,并有继续滑动迹象的房屋;
    2. 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承重墙单条竖向裂缝宽度大于10mm,或单道墙体产生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3. 因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出现开裂,且房屋整体倾斜大于1%;
    4. 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二)当地基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且造成主体结构构件开裂或结构整体变形,但未达到第(一)款的规定值时,应评定为局部隐患(观察使用)房屋。
    (三)未发现房屋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造成上部结构构件出现裂缝和结构整体变形时,评定为安全房屋。
    第十一条 上部结构安全应急评估应重点检查结构竖向承重构件连续性、构件连接构造可靠性、房屋整体倾斜、上部结构构件变形与损伤等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存在结构竖向承重构件不连续、连接构造不可靠且被水浸泡后出现整体倾斜大于1%或结构构件出现较多裂缝损伤的,应评定为危房;对于存在结构竖向承重构件不连续、连接构造不可靠,但尚未出现明显变形与损伤的,应评定为局部隐患(观察使用)房屋。
    第十三条 在各类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中,应包括对构成房屋结构各类构件的变形与损伤捡查,并应按相应结构构件的变形与损伤分类标准进行评估。砖、石墙(柱)和木柱混杂承重房屋,应按砖、石墙(柱)和木构件分别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均应取各类构件中最严重的类别作为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结论。
    第十四条 砌体结构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中,应着重检查房屋整体倾斜、墙体构件变形或损伤,并应根据变形与损伤程度给出评估结论:
    (一)房屋中单片墙或柱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局部倾斜变形大于7‰,或相邻构件连接处断裂成通缝,或屋盖局部塌陷等,评定为危险房屋。
    (二)房屋整体或局部倾斜变形不大于7‰,或自承重墙出现竖向裂缝,或相邻构件连接处出现裂缝但未裂成通缝,评定为局部隐患(观察使用)房屋。
    (三)房屋无明显整体或局部倾斜变形,围护墙出现个别裂缝,评定为安全房屋。
    第十五条 木结构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中,应着重检查房屋整体倾斜、木构件和围护墙体的变形或损伤,并应根据变形与损伤程度给出评估结论:
    (一)房屋中木柱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局部倾斜变形大于7‰,或木构架连接节点严重拔榫或松动、或围护墙与木柱明显脱开或围护墙体出现坍塌、明显歪闪、严重开裂,评定为危险房屋。
    (二)房屋整体或局部倾斜变形不大于7‰、木构架连接少量出现拔榫或松动,或围护墙与木柱轻微脱开,评定为局部隐患(观察使用)房屋。
    (三)房屋无明显整体或局部倾斜变形,木构架连接无拔榫或松动,围护墙出现少量裂缝,评定为安全房屋。
    第十六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中,应着重检查房屋整体倾斜、构件变形或损伤,并应根据变形与损伤程度给出评估结论:
    (一)柱或墙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1%,或其侧向位移量大于h/300,或屋盖局部塌陷,评定为危险房屋。
    (二)柱或墙产生倾斜,但房屋整体倾斜率不大于1%,评定为局部隐患(观察使用)房屋。
    (三)房屋无明显整体或局部倾斜变形,围护墙出现少量裂缝,评定为安全房屋。
    第十七条 钢结构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中,应着重检查房屋整体倾斜、构件变形或损伤,并应根据变形与损伤程度给出评估结论:
    (一)柱顶平面内位移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柱顶位移大于40mm,或屋盖局部塌陷,评定为危险房屋。
    (二)柱产生倾斜,但柱顶平面内位移不大于h/150,平面外不大于h/500,且柱顶位移不大于40mm,评定为局部隐患(观察使用)房屋。
    (三)房屋无明显整体或局部倾斜变形,围护墙出现少量裂缝,评定为安全房屋。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其他建筑房屋主体结构,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被水浸泡的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房屋,被水浸泡前房屋安全正常使用,经产权人或房屋管理人自行检查未发现变形和裂缝等结构损伤时,可直接恢复使用。
    (二)对于房屋被水浸泡前,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和D级危房或者未经整治的存在严重隐患的自建房应停止使用,并采取围挡等硬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应急评估机构应对每栋评估房屋分别出具评估报告(详见附件1 房屋安全应急检查评估报告),应急评估和评估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报告编号:房屋所在区+鉴定机构备案编号+排查日期+3位流水号;例如:FS0100220230802001。
    (二)每一处房屋至少需存档两张及以上反映房屋现场状况的照片。
    (三)现场应急评估人员至少为2人以上;评估人员与现场评估负责人签字不应为同一人。
    (四)评估报告应盖鉴定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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