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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上海市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土木建筑工程专业和安装工程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继续教育,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按本实施细则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和增项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造价领域的法律法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执业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五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统一管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受理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信息报送和继续教育信息汇总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主要包括工程造价领域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计价规范等基本知识;选修课主要包括工程造价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七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参加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40学时,选修课4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一)职业资格证书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参加近1年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

(二)重新申请注册的,自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止超过4年半的,应参加近4年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自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半的,应每满1个年度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

(三)申请延期注册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80学时的继续教育;

(四)申请增项注册的,继续教育要求参照初始注册。

第八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形式包括面授、网络教育、研讨会及项目实践等,鼓励在线教育。

第九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可自行选择培训课程进行学习,完成并参加相应的考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建设工程咨询网(http://www.scca.sh.cn/)查询学时并打印证明。

第三章  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实行信息报送制。培训机构在满足(第十一条)所列办学条件的情况下,向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进行信息报送,承诺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培训机构名单在上海建设工程咨询网公布,公布后即可开展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登记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建设类培训教学经验,具备独立培训能力,聘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应技术职务的专兼职教师,有完整、规范的教师档案管理,有完备的教学大纲,并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二)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以及与继续教育工作相适应的设施和专职教务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采用线上教学的应具备自主开发的在线教育平台,功能完善,并实现在线考试、人脸识别等功能;

(四)采用线下教学的应具备符合教学标准的场地,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无安全隐患,培训场所取得消防安全检查证明;教学设备配置齐全,并具备远程监测功能。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将培训计划、课程安排、收费等信息在上海建设工程咨询网公布。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在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信息、学习内容、出勤情况和学时情况报送至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并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委行政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抽查,发现培训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该培训机构登记信息,并在上海建设工程咨询网公布。

(一)培训内容和公开的培训计划不符的;

(二)组织管理混乱,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低下的;

(三)软硬件不能满足培训要求的;

(四)投诉举报较多,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形。

第十六条  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通过现场走访、查阅档案、随机访谈以及线上视频核实等方式,对培训机构上报的继续教育人员信息开展复核,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学时。

第十七条  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定期将培训情况上报至委行政服务中心,按要求及时将继续教育人员信息对接注册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如实申报或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继续教育证明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将不良行为记入注册人员信用档案,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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