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质〔2021〕146号,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东莞市人防工程标识挂牌管理工作的通知》(东人防通〔2018〕44号,附件2)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工程各参建各方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要求,履行各自人防工程质量的主体责任。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结建式人防工程各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二、明确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与结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三)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如下: 1.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结合在现有房屋市政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业务中办理,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须取得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结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等批准文件。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后,监督机构自动受理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无需单独申请。 2.监督机构应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纳入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按照广东省《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要求,落实对人防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人防工程实体质量、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质量文件资料及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3.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按照工程监督模式,各级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 (四)监督机构不单独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说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单位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但人防工程未验收的,仍出具人防工程监督意见书。 (五)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我市结建式人防工程不单独备案,与人防所属单位工程备案一并办理。 三、明确结建式人防工程验收有关要求 (一)新建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平时安装的,应按照标准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全部安装到位。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登录中国人民防空网防化产品信息查证系统,确认人防防化产品(过滤吸收器)信息。 (二)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3-2021)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委托通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单位对人防设备组织检测,检测报告作为人防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结建式人防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完成人防工程面积等人防测绘,提供测绘数据。 (四)结建式人防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东莞市人防工程标识挂牌管理工作的通知》(东人防通〔2018〕44号)中技术标准有关要求制作并设置人防工程标识标牌。人防工程标识挂牌管理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并将《人防工程标识牌安装登记表》纳入工程监督档案管理。 (五)结建式人防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收集工程竣工报告等验收资料,并整理归档。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质〔2021〕146号).pdf 2.《关于进一步完善东莞市人防工程标识挂牌管理工作的通知》(东人防通〔2018〕44号).pdf 3.东莞市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工作指引.doc 《关于进一步完善东莞市人防工程标识挂牌管理工作的通知》(东人防通〔2018〕44号).zip 东莞市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工作指引.zip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