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建消发〔2023〕3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已经省住建厅2023年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陕建消发〔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管理规定》 3.《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0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8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依规组织专家评审和消防设计论证。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县(市、区)工作能力确定审验权限分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消防专题论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一)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 15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二)跨设区市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石化工程、煤化工工程; (四)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其他属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八)(九)情形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对其出具的书面结论负责,书面结论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依据之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公路、铁路、民航等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设计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其出具的消防技术审查专项报告,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依据之一。 第五条 对采取技术审查的建设工程,选定的专家不少于 3人;审查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纸及电子档案; (二)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应提供技术审查结论。 第七条 对需申请施工许可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 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专家评审、消防设计论证相关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第九条 技术审查需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进行全面审查,违反本条规定,不得出具“合格”结论。 第十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室内外装饰装修、防火防烟分隔、防爆、消防设施、消防电气、灭火器及其他灭火设施;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消防产品一览表(选用的型号、数量、安装部位、性能参数、生产厂家、使用年限等);涉及专家评审的应包含专家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等技术资料;涉及专家技术审查、消防设计论证的,应包括专家审查结论、消防设计论证会议纪要及落实技术措施等技术资料。其中包含的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报告,可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并对出具的书面报告负责。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的依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开展技术活动,内容、依据、流程等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采取信用管理并函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需要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一)社会投资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0 平方米、其中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 平方米,高度不超过15 米; (二)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除外)、丁戊类仓库和厂房。 第十三条 采取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告知承诺书。 对申请告知承诺制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不低于 10%的比例,进行核查核验。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为重点项目,按照以下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一)经专家评审、消防设计论证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二)未依法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 100%; (三)对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如发现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抽查比例为 100%; (四)人员密集场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的二类高层住宅,抽查比例为 50%; (五)丙类厂房及库房,抽查比例为 30%。 上述(一)至(五)类之外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 20%。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选派不少于 2 名工作人员,检查结果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推动消防验收纳入联合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办结后 1 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或利用政务平台将电子文档推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将审批通过的建设工程建筑总平面图、竣工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共享。交通、水利、电力、民航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办理结果及时函告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将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竣工图纸及影像材料等整理归档,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事项办结后在 1 个月内完成纸质及电子建档归档。归档的原始资料应长期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可追溯。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措施,每年开展不少于 1 次的抽查检查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时开展抽查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有关责任单位不良行为记列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省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明确消防施工质量管理机构,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监管。交通、水利、电力、民航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10 月 30 日起施行至 2028 年10 月 29 日止,有效期 5 年。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建消发〔2020〕7 号)同时废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8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的原则,确保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需要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论证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 二、评审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进行专家评审: (一)《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 (二)经规划审批同意的采取特殊消防设计的工程或方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设计论证: (一)工程项目因拟采取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的,其消防设计应进行论证; (二)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当使用性质、建筑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等发生改变,但因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执行现行强制性技术规范和国家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其消防设计应进行论证。 第六条 以下建设工程,应经由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论证: (一)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的民用(工业)建筑; (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建筑; (三)有特殊功能要求的体育馆、剧院、会议建筑、会议厅、公共展览厅、博物馆、航站楼建筑或其内部场所; (四)交通枢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及其上盖建筑。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消防设计论证、专家评审: 1.降低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条件; 2.以未正式发布施行的消防技术标准作为设计依据。 三、申报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包括省直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书面申请,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经规划审批同意的工程或方案。 (二)项目概况、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纸或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布置图)。 (三)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比选、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案为基础,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和比较后确定。 (四)依法依规出具的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实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如实反映建设工程场地和环境条件,科学设定火灾场景,真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气运动和建筑结构受火情况,评估消防设计实效和人员疏散保障能力,论证不同使用场景下火灾发生概率。量化模拟参数应当来源于真实案例。 实体试验的规模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验证火灾对建筑物、使用人员、外部环境的影响,实验结果应当科学真实。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签字盖章的书面声明。设区市(包括省直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的申请中应明确特殊消防设计涉及的具体技术问题和设计依据。 第九条 申请消防设计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经规划审批同意的工程或方案; (二)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说明; (三)对拟采取的加强性技术措施,依法依规出具的评估分析报告及相关技术报告; (四)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签字盖章的书面声明。 四、评审程序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同意的项目,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会后 5 个工作日内,发放专家评审意见。 (一)确定专家。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省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重大项目、特殊行业的建设项目,可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省外、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专家人数不应少于 7 人,专家会现场推举一名专家组组长,负责具体评审。专家与评审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评审流程。 1.专家组组长宣布评审事项、纪律和要求;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分别介绍建设工程的有关情况、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理由、依据、相关资料,所采取的技术强化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可行性; 3.专家查阅材料,并针对特殊消防设计中涉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和方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质询; 4.专家组讨论,分析、论证发表个人意见; 5.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方可评审通过;专家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6.专家组组长根据会议表决情况,当场宣布评审结论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与会专家签字确认; 7.专家组讨论、评审表决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可能会影响评审结论的人员应当回避; 8.对评审同意,但存在部分需要补充完善的,设计单位按要求进行修改完善。未通过的消防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调整修改,建设单位应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三)专家对评审意见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反馈报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论证选取的专家人数不应少于 5 人,并参照上述专家评审程序要求进行。 五、评审、论证意见运用 第十一条 建设、设计单位应当将经评审、论证通过的意见及其特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论证等资料,作为编制、修改消防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的依据之一,向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移交。专家评审及消防设计论证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应由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特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论证进行重点验收;申请消防验收或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对特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论证验收情况做重点说明。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消防验收和备案及现场评定时,对特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论证资料和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六、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为加强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及消防设计论证的工程有关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项目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为确保公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设计论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所需的专家津贴补助等费用由负责组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等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10 月 30 日起施行至 2028 年 10 月 29 日止,有效期 5 年。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布的《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陕建消发〔2020〕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