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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资环〔2023〕6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修订了《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因素分配、讲求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应急管理领域任务:

(一)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危险化学品、尾矿库、重点非煤矿山等工矿危化领域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以及安全生产领域先进实用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等。

(二)防灾减灾能力提升。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综合减灾示范点创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成果应用等。

(三)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全省重大应急救援、重大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和应急装备维护更新等。

(四)其他。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支持的工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事项。

重点支持领域可根据年度应急管理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对不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领域,应当及时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各市县补助资金通过因素加权计算确定,可统筹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领域。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工作任务(90%)。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审核认定的各地年度工作任务量确定。

(二)财力状况(5%)。根据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

(三)绩效因素(5%)。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情况等综合确定。

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应急管理发展规划,适时优化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应急管理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年度重点支持工作任务,并组织申报。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及时上报重点支持工作任务,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对市县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条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结余结转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应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相挂钩。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视情开展绩效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市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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