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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指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交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的服务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遵循统一标准、公开择优、以事定费、加强监管的原则,规范施工图审查程序和行为,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项目范围,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各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涉及消防审验、人防设计审核、防雷设计审核等行政许可的免予事前施工图审查的小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不需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轨道交通等特殊工程不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范围内。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管理

第五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为省、各市(州)、各县(市、区、行委)、各开发区及下属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购买主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资金测算、预算编报、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全过程绩效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并督导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

第六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承接主体是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公布、信用状况良好、能够满足施工图审查服务需求的,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承接主体负责对建设单位申报、勘察设计企业编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范标准及施工图联合审查等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技术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服从购买主体的日常监管、绩效管理和考核管理,依法及时报告相关审查情况,定期审核报送审查项目费用资料,配合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开展审查费用核算工作。

第七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事权划分原则上按照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和事权财权相一致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级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市、区、行委)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辖区实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本辖区购买主体确定工作。

各开发区及下属园区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开发区统筹确定本级及下属园区施工图审查服务购买主体。

无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为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跨越市(州)或县(市、区、行委)的项目、事权划分或工作量划分存在异议的项目,其购买主体的确定由相关市(州)或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照年度确定并公布承担本级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承接主体名单,原则上一、二类承接主体各不少于三家,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签订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合同(详附件1),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绩效考核、资金结算、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各承接主体在资格条件或承接范围发生变化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购买主体。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青海省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出项目施工图审查申请,上传相关资料,通过系统自主选择确定项目施工图审查承接主体。

建设单位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审查咨询服务合同,明确审查内容、范围、时限、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主体不得在具体项目审查委托中指定或限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全过程咨询企业等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章  审查费用管理

第十条 各购买主体应综合分析研判本级年度建设规模、工程类别等情况,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合理测算本级年度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资金。按预算编制申报程序,将下一年度本级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对本级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预算进行审核。核定后的购买服务经费与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

第十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原则上只承担项目一次审查费用,以及确因政府政策或规划主动调整等因素,导致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重新审查的费用。

第十 因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自身原因(如建设规模内容、功能布局、建设标准、主体结构等发生变化,或因工程未实施导致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失效,或因审查不合格被退回等)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由相应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 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施工图审查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立项施工图审查费用结算标准执行(详附件2);其他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相应购买主体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或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申报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类型、规模及专项等划分,应符合项目立项要求及《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不符合上述规定、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自行拆解划分申报的,承接主体可不予受理,购买主体不予核算拨付审查费用。

第十 购买主体应定期组织开展承接主体审查费用审核工作,审核无误后按程序支付购买服务费用。审查费用多、复核量较大的地区,可依法确定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查费用审核工作。购买主体对第三方审核结果复核后,按程序支付购买服务费用。

第十 建设单位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复审。对未按规定时间内上传修改完善资料的,视为建设单位自动终止此次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终结审查服务,施工图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合理判定审查结论。审查意见或审查结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纠正。因未纠正导致审查不合格进行二次申报的,不得另行收取审查费用。

第四章 绩效考核及财务管理

第十 购买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督导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掌握施工图审查工作进度。对承接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众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第十 承接主体根据购买主体要求和合同约定,可按月、季度等时段作为一个支付周期报送审查项目台账和相关资料,申请拨付审查费用。

二十 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承接主体的日常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

日常考核以系统监管分析数据为主,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的审查行为、质量、时效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将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承接主体,并纳入承接主体年度绩效考核评价。

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按照评价标准计分,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并确定等级,以评价总分划分四个等级:优秀(90分(含)以上)、良好(75分(含)-89分)、一般(60分(含)-74分)、较差(60分以下)。

第二十 承接主体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和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预算年度周期是指当年11日至1231日止。

第二十 每个支付周期购买主体可向承接主体支付经审核确定审查费用的80%,剩余资金根据年度绩效评价考核结果支付。

年度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等级的,支付剩余20%资金;年度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为一般等级的,支付剩余10%资金,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二次绩效评价,如结果仍然为一般等级的,不予支付剩余10%资金。年度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等级的,不予支付剩余20%资金。

连续两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等级的,不再纳入本辖区承接主体名单。

第二十 年度考核结束后,各购买主体应及时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承接主体对年度绩效评价考核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购买主体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购买主体应及时复核承接主体相关材料,必要时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各市(州)及以下承接主体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再次复核。

第二十 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的承接主体,已经承接和正在审查的项目,按正常流程完成施工图审查,并按程序完成项目费用审核结算支付。

第二十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购买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加强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对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内部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二十八 承接主体应当强化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台账,留存项目资料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二十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承接主体的信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列入全省政府购买服务诚信负面清单,并上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开发区及下属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视工作需要,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出台本辖区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细化措施,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 未落实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地区,施工图审查机构自主选择是否参与该地区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青海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1: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合同.docx

附件2:国家及省级立项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标准及支付规则.docx

附件3: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资金申报表.docx

附件4: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绩效评价考核表.docx

附件5:免予事前施工图审查的小型工程项目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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